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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中,與企業做生意的時候,一般是先簽訂合同,再按照合同的要求,來進行相應的支付的。至於是見票付款,還是預付,都應該在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所以,"先開票後付款"是一種約定,這種約定很大程度上是取決於企業的行業地位。
1. 先開票後付款對企業的影響:
這個影響是顯而易見的,
(1) 發生了納稅義務,企業先承擔了相關稅費。
(2) 如果賬期較長,會影響企業的現金流。
(3) 後期仍然有無法回款的風險。
2. 企業應該如何來降低這種影響:
這裡主要從三個方面來說:
(1) 將所有相關事項在合同中約定,這是避免後期產生爭議的最有效方法。
即使後期產生爭議,也可以述諸法律。
具體約定的事項包括:何時確認控制權轉移,何時進行付款,付款的主體,用什麼方式付款等等。
在國際貿易中,都會對相關事項做明確詳細的約定。我們國內的合同中,同樣也需要載明相關事項。一般來說,有相對優勢的企業才能夠要求對方進行預付款,而弱勢的一方會接受相應的賬期,這也是為什麼很多財大氣粗的大公司能夠拿到很長賬期的原因。
(2) 關注控制權轉移的時點與後續責任。
很多時候,我們的注意力過分的集中在開票和付款上,卻忽略了貨物本身。老闆們認為,我票開了好久了,對方還是沒有按照約定付款。但是,這個時候,還要關注下貨物的狀況。有時候需要看看發貨的流程有沒有問題,有沒有提前開票的情況,貨物是否有爭議,比如壞了,缺了等等,需要進行後續的協調,才能夠保證貨款的全額支付。
(3) 後續收款的跟進。
談合同的時候,可能沒有那麼多主動權。但一旦有了成文的條款,後續收款企業就要儘量主動。這可以有效解決企業的現金流佔用問題和壞賬問題。因此,企業要嚴格進行應收賬款的後期管理。具體管理的方法,在這裡不做展開了。
我是財會小童,與您分享我的觀點,歡迎評論補充。
財會小童
企業經營中“先開票,後付款”的現象是普遍的,或者是慣例。這個現象或慣例,普遍存在於企業與企業之間。但在企業與個人之間少見的,企業與個人間,基本上是個人付款後企業才開發票。
那麼這種普遍的現象或慣例,有哪些風險呢?
一、已開發票未收款,被認定為對方已付款的風險
(一)下邊是一個發票已開,但未收到款項的案例。
上述案例顯示的風險,發生的概率很小,但一旦遇到不良、不講誠信或臨時起意的企業,無疑增大這種風險發生的概率。
(二)如何規避這種風險
1、在合同中約定:如果對方先開發票後付款,那在合同明確,開完發票後,對方在*日內付款完畢。同時,明確企業收款的銀行賬戶及賬號。
2、其他說明:若對方不願意在合同寫上述條款,則在每次對方領發票的簽收的時候,在簽收單註明款項未支付;若發票郵寄,則在快遞單上註明;或者在微信、qq、郵件中註明此情況。
3、應收賬款的風險:對未收到的款項進行應收賬款的管理,及時催收。
二、稅法和會計上確認收入不一致,開發票即產生納稅義務
稅法是以票控稅,開發票即產生納稅義務。而會計確認收入的條件之一是,業務產生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即錢不回來的可能性小。
上述產生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企業不認的收入,稅務認了,納稅義務就產生了。
三、企業計提應收賬款壞賬準備產生暫時性的納稅義務
會計是允許企業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計提壞賬準備的,這種準備衝減會計利潤。但稅務不認這種計提的準備,只認實際發生的壞賬。這樣,無疑調增了利潤。
利潤增加了,企業所得稅有可能也就產生了或增加了。
這種差異是暫時性差異,若以後發生壞賬,可以調減稅務口徑的利潤。
四、次生風險
若企業收不到款項,企業流動資金週轉困難。可能企業不能支付應付的款項了,有可能稅交不上,有可能發不上工資交不起社保了...如果款項巨大,甚至成為企業破產倒閉的直接原因。
風險無處不在,不能完全規避,只能儘可能降低。
東嶺財經
根據我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在現實生活中,確實有因為已經給過發票而發生的貨款是否支付的經濟糾紛案例。因此,讓一些企業陷入了兩難地步,先給票,對方不付款,存在法律風險;不給票,對方偏偏卻不付款,存在經濟損失。
那麼,如何才能規避這種風險呢?
我個人的一點建議是首先要完善合同,把先給票後付款或先付款後給票寫入合同之中,並且儘量約定貨款支付採取銀行轉賬支付方式。其次,不管是先給票還是先付款,票和款的交付手續都要符合合同約定。當然如果貨款通過銀行轉賬就一定會有銀行轉賬憑證,如採取現金支付的要有支付款憑證,並要求雙方簽章或經辦人簽字。
總之,儘量保存詳細的資料以防不測,這樣才能規避風險的產生。
小蔡說稅
在銷售經營活動中,銷售業務員根據發貨單要求自己的財務開具發票,而財務要求銷售員先收款再開發票。銷售業務員兩頭為難,購貨方財務要求先開發票再付款,兩邊財務各執一詞,都好像道理十足。那麼到底應該怎樣做,供需雙方才能利益最大化呢。
銷售方先收款再開增值稅發票的理由
首先,對於銷售方,發貨收款開票天經地義。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和40號公告對三種不同銷售結算方式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進行了明確規定.
採用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貨物發出且未開具發票的,為收到銷售貨款或者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採用賒銷收款和分期收款方式方式銷售貨物的,為書面約定收款日期的當天,沒有書面合同或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發出貨物的的當天。
採用預收貨款、託收承付、委託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受託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而根據《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銷售商品、提供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開具。
銷售方認為增值稅納稅業務發生的當天開票稅法是有規定的。特別針對賒銷,增值稅納稅業務為“書面約定收款日期的當天”,“沒有書面合同或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發出貨物的當天。”
因為銷售方一旦開票就應該申報,可是款未收回,相當於銷售方墊付了相當於增值稅款的款項,如果賒銷期過長,那麼銷售方墊付的資金就十分龐大,這可能影響銷售方的資金週轉。同時銷售會將這部分墊付資金而產生的機會利潤和資金暫用的機會成本以及可能的壞賬損失,轉移到賒銷貨物的銷售價款中去,畢竟,無利不起早是商業的慣例。
採購方先開票後付款的理由
採購方財務認為,由於貨物的品質數量等多方面原因,關鍵是沒有發票,記賬是一個大問題。首先沒有發票,材料只有暫估計入賬戶,同時內部採購管理也存在很大的問題。通常情況下,採購方處於強勢位置,比如在訂單上約定“採購方在收到貨物和發票以後3個月付款,以發票日期為準。”這樣,銷售方只好乖乖先開好發票,否則,發了貨,款收不回。
那麼,由於是賒購,銷售方肯定將先履行義務所產生的資金成本轉移到價款上,這樣,多個賒銷組合,銷售方才能因賒銷分散壞賬的風險。
合同約定發票事項對供需雙方的重要性
由於稅法對發票開具時限有具體規定,供需雙方在訂立合同時,不應僅僅合同標的的重要條款,還應將開具發票開具什麼發票在合同中約定清楚。
即是說開具增值稅發票是合同的從給付義務還是合同主義務。主合同義務,就是開具增值稅發票是銷售方的義務,不開具發票,銷售方應承當違約責任。從給付義務就是不開票不是相對人拒付價款的理由,
另外還必須約定,具體的收款日期。因為賒銷貨物發票已開,發票上有收款人一欄,必須約定,發票上收款人一欄只代表收款人應該是誰,而不是已經收到款項的人。這樣對先開票的銷售者是一種明確合約保護權利。
對銷售方來說,無論是否開票,增值稅納稅義務已經發生,而採購方只有取得發票才能入賬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但採購方也許謹慎將發票作為對方已收款的憑證。(該回答來源於水木陽歌頭條文)
陽歌財稅
最大的風險就是錢、貨兩虧,還得替下游企業墊付稅款!這個問題可以從稅務和應收賬款管理兩個角度分析和探討。
首先,銷貨方一旦先開具發票就產生了增值稅納稅義務。
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取決於應稅行為是否已經發生,是否收訖銷售款或者收到索取銷售款的憑據。如果先開具發票的,開具發票的當期就發生了增值稅納稅義務。
判斷的首要標準就是有沒有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並且判斷有沒有先開具發票。
作為銷售方來說,假如已經開了發票,就得在稅款屬期的申報期申報納稅,稅法可不管你有沒有收回貨款,一旦開了發票,不能及時回款,就會產生很大的墊付資金壓力。
其次,應收賬款的回收時間越長,企業發生壞賬的可能性越大。
除非銷貨方的市場地位比較強勢,企業生產的產品很搶手,一般情況下,先開票再付款的情況並不少見。
這就需要企業加強應收款項的管理,及時回籠資金。否則夜長夢多,壞賬的可能性會隨著時間推移而越來越大。
加強應收款項管理,儘量規避墊付稅款的風險。
一、區分不同客戶情況,執行不同貨款回收的信用政策。
有些企業為了擴大銷量,採取比較寬鬆的信用政策,對於應收款項管理比較鬆散。這雖然有助於快速提高市場份額,但是伴隨而來的肯定是越來越高的壞賬發生率。
所以一定要區分客戶的狀況,分級管理,採取不同的應收款項信用政策。對於信譽好的合作伙伴,可以適當放寬應收款的回收期限。總得原則就是信譽越好,政策越寬鬆。
二、加強催賬管理和內部考核
企業要把應收款項的資金回籠與對外營銷工作捆綁管理,既要擴大市場,又要控制應收款項的壞賬率,把兩個指標同時對銷售部門進行考核。保持兩個指標的動態平衡,既要防止保守,又要防止冒進。
充分利用稅法規定,儘量選擇分期付款分期開票的條款
從稅法角度來看,有一條規定可以充分運用,把“發票開出去收不回款”項的風險儘量降到最低。
納稅人採取分期收款銷售的,按照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定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未約定收款日期的,為實際發貨的當天。
所以,在適當的條件下,採取分期收款分期開票的政策,可以最大化避免開出了發票卻沒收回貨款的窘境,或者即使開出了發票,也是部分開票,減少資金墊付。
稅收之家
企業在經營中“先票後款”的現象,其時是普遍存在的。那麼“先票後款”能給企業帶來什麼風險,以及如何應對呢?
風險
所謂先票後款,造成應收賬款過多。應收賬款,是以允許購買方佔用自己資金的形式進行銷售。一般當銷售方的貨物不夠緊俏,或者銷售方想通過這樣的形式大量鋪貨,提高市場佔有率的時候採取的銷售策略。應收賬款太多會導致:
1、下游客戶佔用企業資金,資金無法回攏。
2、一旦開具發票,銷售方必須確認收入,應交稅款形成,當貨款不能回收的時候,勢必要先墊付該筆業務形成的稅款。資金壓力更大。如果形成壞賬的話,企業不是失去成本這麼簡單,還包括代墊的稅款。
3、除了以上風險,還有法律風險。發票不僅是完稅憑證,還是被視為付款憑證。應該是付款之後再開具發票,雙方可能因為貨款問題打官司,銷售方說對方沒付款,但是購買方說收到發票了,發票就是付款憑證,如果銷售方不能證明自己的主張,法院最後的判決是以發票為準,支持了購買方。
應對方法
由此可見,先票後款對於銷售方來說有很大的風險。那麼應該如何來防範這種風險呢?
1、篩選客戶。信譽不好的客戶就不要合作了,遇到難纏的客戶不僅僅是損失的問題,還是大量的損耗人的精力。
2、簽訂法律合同。如果在交易中銷售方明顯不佔優勢,那麼在購銷合同中,一定要約定好付款方式,比如就明確規定先開票,購貨方在收到發票後以轉賬或者其他方式付款到指定賬戶。
3、在發票交接時,出具書面材料,註明發票清單,讓對方簽收,並聲明與該筆交易對應合同的貨款並未支付,或者日後支付。格式可以自擬,也可以如下所示:
這樣的做法也是很無奈的,但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得不爭取更多的證據。
簡淨軒語
經營中“先開票後付款”要求不是遭遇,是慣例。中小企業現實經營過程中,處於被動接受的地位,只能順從!這樣的結款方式,給企業帶來的風險主要有以下3方面:
一、包含增值稅銷項稅額在內的應收賬款給企業造成的資金佔壓風險
1、應收賬款的組成部分
應收賬款的組成,用會計分錄可以分解為:
借:應收賬款——賴公司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增值稅的申報繳納
納稅人在徵期必須依法申報繳納增值稅等稅費,不會因為相關款項是否收回為前提條件,因此應收賬款即使沒有收回,增值稅必須完稅!
3、客戶先開票後付款佔壓公司資金
傳統的認識認為,客戶佔壓的是公司的營業款,上述分解可知,增值稅納稅義務已經產生,但客戶不付款。造成的佔壓包含收入部分和增值稅銷項稅額兩部分!對企業的流動資金形成很大的壓力!借貸經營的納稅人,資金使用成本提高,合理利潤被擠壓!
4、規避風險的建議
合同明確約定付款的週期,如收票後幾個工作日付款等細節!對於信譽差的客戶,應及時做調整!
二、壞賬損失
一方面銷售方按照徵管條例的規範,按期申報繳納增值稅。客戶久拖不付,甚至成為不能收回的壞賬損失。給銷售方造成的損失不僅僅是產品或者服務的成本(老本)+合理利潤,還包括應由購買方承擔大部分的增值稅。這樣的經營風險殺傷力大,對銷售方的生產經營構成重大影響!
在現實生產經營過程中,定期評估合作方的信用等級和償債能力,是規避風險的重要手段!
三、發票作為收款憑證之一,先開票後付款成為是否付款的爭議
現實經濟關係中,已有這樣的案例。發票作為收款憑證之一,容易給購買方產生幻覺,容易出現不軌行為。為了避免現實工作中的爭議和風險,建議合同明確約定並載明:發票不是付款的唯一憑證,款項支付必須打入銷售方指定的賬戶,付款以實際到賬的銀行回單為準!
四、綜述
發票作為重要的業務憑證,是買賣雙方經濟業務關係的重要紐帶。具體交往的約定和執行,給銷售方留下不必要的風險。現實交往中,特別是財務人員注意細節和明文約定,確實規避其中風險!
順通財稅段賢明
現象分析
“先開票後付款”,這是一種比較普遍的商業現象,也是我國當下很多企業努力避免的一種模式,它通常存在於兩個關係並不很緊密的交易方所進行的交易,並且供應方的地位相對於購買方比較低,也可能是因為它的產品競爭力不是那麼強,而僅僅只是價格低,也會是說是他的產品技術含量比較低,有許多的替代品。總之這種現象多是在購買方強勢的情況下才能夠存在。
原因所在
因為現金流是企業的根本,為了保證自己的現金流,很多企業就像努力的長大自己的資金流入,儘可能去佔有別人的資金,而是自己的資金流出最少。至於它合理不合理,在商業模式中有各種各樣的創新,只要是不違反法律規定,她就是國家允許的。從購買方的角度來看,先開票後付款,並沒有證明說購買方會惡意拖延款項的支付,只要購買方最後能夠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款項,那麼他的做法就是合理的。
如何規避
至於說如何規避這種風險?我想供應商能夠從這種模式中認識到自己是處於弱勢的,如果想提高自己的資金收益率,減少資金佔用,就是要想方設法提高自己的產品質量,提高自己產品的技術實力,提高自己在產業鏈中的話語權。酒香不怕巷子深,如果你的產品質量非常好,如果你的科技含量非常高,那麼就會像茅臺酒一樣,大家排隊預付款來購買你的產品,而不是像現在一樣先開票之後才能夠收到貨款。
如果不能在短時間內提高自己的話語權,那麼對這種商業模式,就必須要把握的重點是:雙方是不是都能夠按照協議履行各自的義務,也就是對方能夠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
左刀三爺 致力於財稅知識的通俗化普及,以多年財稅從業經驗為您釋疑解惑。 請關注後隨時獲取最新的原創作品。如果我的回答能幫助到你,敬請關注,多多點贊,多多轉發,😊
左刀三爺聊財稅
簡單的很!
把發票日期延後!
第一,如果付款,正常入賬,繳稅。
第二,如果沒有付款,發票作廢。
金藍盟謝繼東
“先開票後付款”不能說為遭遇,是行業的潛規則了,也是有法規律制度的:
1.先開票的理由:領導要簽字、財務要審核、公司要研究,不外乎這幾種情況
2.先開票的法律依據:見票付款,拒絕開票可以拒絕付款,應是我們熟知道的一句話3.先開票主要由公司內部規定,財務制度健全的企業有一套完整審核體系,比如發票後面的附件,先付款,錢都給你了,你愛理不理,控制權在你手
4.先開票的風險:一是提取全額確認收入,提取繳納各種稅費,佔用公司部分資金,二是有貨款收不會或不能全額收回得可能
5.如何規避:一般無法規避,因為你要出單,顧客就是上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