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賣假種子、建“大棚房”等案件幫民辦

說起檢察機關,你想到啥?

犯罪?公訴?說不好?

說起檢察機關和農業、農村、農民的關係,

你又想到啥?

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

全國檢察機關起訴涉及扶貧領域黑惡勢力犯罪145件1463人;

起訴涉及侵害農村留守兒童犯罪4258件5412人;

起訴侵害進城務工農民犯罪24675件37162人;

對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提起公訴10897件13824人。

2019年

全國檢察機關辦理行政公益訴訟生態環境領域案件50263件;

辦理民事公益訴訟生態環境領域案件2870件;

挽回、復墾被非法改變用途和佔用的耕地2.98萬餘畝;

挽回各級集體林地中生態公益林1.35萬餘畝;

督促恢復被非法開墾和佔用的草原9300餘畝。

近兩年來,檢察機關積極參與平安鄉村建設,維護農村基層政權安全和社會秩序穩定,嚴懲危害農村生產生活秩序、侵害農民人身財產權益的各類犯罪,切實維護進城務工人員和留守老人、兒童、婦女合法權益。

為了進一步依法打擊各類坑農害農犯罪,3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檢察機關開展涉農檢察工作的主要情況,發佈第十六批指導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卖假种子、建“大棚房”等案件帮民办

△發佈會現場

1.購買了假種子,要及時向農業、市場監管等部門舉報

當前正值春耕備耕關鍵時節,種子、農藥、化肥等農業生產資料對於農民來說都是大事,有人卻鋌而走險,從事涉假農藥、假種子類違法犯罪活動。“很多農民使用了假種子,一年到頭,辛苦耕植,投入大量種植成本,卻血本無歸。這種黑心錢絕不能賺。假冒偽劣種子客觀存在,希望廣大農民朋友在購買種子時,要擦亮眼睛,增強識別能力。購買了假種子,要及時向農業、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舉報,維護合法權益。”最高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萬春提醒。

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第十六批指導性案例中,就有一起生產、銷售偽劣種子案。

某種業公司江西宜春地區區域經理王某應他人之約訂購種子,其在明知自家公司不生產“T優705”稻種的情況下,印製該種子包裝袋,並將“陵兩優711”稻種冒充“T優705”稻種予以銷售,導致200餘戶農戶4000餘畝農田絕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460餘萬元。後被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表示,該案指導意義在於兩個方面:一是以此種子冒充彼種子應認定為假種子。二是對偽劣種子造成的損失,可由專業人員根據現場勘查情況結合畝產產量、市場行情等因素予以綜合計算。

以同一科屬中的此品種種子冒充彼品種種子,屬於刑法上的“假種子”。行為人對假種子進行小包裝分裝銷售,使農業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追究刑事責任。

2.法律絕對不允許在耕地上建“大棚房”

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第十六批指導性案例中,第一起案例就是非法佔用農用地案。

據介紹,2016年3月,劉某經人介紹以1000萬元的價格與北京某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池某商定,受讓合作社位於延慶區延慶鎮廣積屯村東北蔬菜大棚377畝集體土地使用權。在簽訂意向書後,劉某未經國土資源部門批准,以合作社名義組織人員對蔬菜大棚園區進行非農建設改造,並將園區命名為“紫薇莊園”。

最高人民检察院:卖假种子、建“大棚房”等案件帮民办

△涉案“大棚房”內部生活設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卖假种子、建“大棚房”等案件帮民办

△涉案“大棚房”外部情況

截至2016年9月28日,劉某先後組織人員在園區內建設魚池、假山、規劃外道路等設施,同時將原有蔬菜大棚加高、改裝鋼架,並將其一分為二,在其中各建房間,每個大棚門口鋪設透水磚路面,外壘花牆。截至案發,劉某組織人員共建設“大棚房”260餘套(每套面積350平方米至550平方米不等,內部置櫥櫃、沙發、藤椅、馬桶等各類生活起居設施),並對外出租。經測繪鑑定,該項目佔用耕地28.75畝,其中含永久基本農田22.84畝,造成耕地種植條件被破壞。

最高人民检察院:卖假种子、建“大棚房”等案件帮民办

△劉某修建的假山、魚池及硬化道路

2018年5月,北京市延慶區檢察院以劉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公訴人指控劉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進行非農建設改造,改變被佔土地用途,造成耕地大量毀壞,其行為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劉某的辯護人則提出,建造蔬菜“大棚房”符合設施農業政策,假山、魚池等設施已被有關部門拆除,請求法庭從輕處罰。對此,公訴人表示,農業大棚與違法建造的非農“大棚房”存在本質區別,劉某建設的“大棚房”集休閒、娛樂、居住為一體,對農用地進行非農改造,嚴重違反土地管理法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政策,且違法設施應由劉某承擔拆除並恢復原狀的責任,有關行政部門進行拆除違法設施,恢復耕地的行為,不能成為從輕處罰的理由。

法庭經審理認為,公訴人提交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予以確認,並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同時,由於延慶鎮規劃管理與環境保護辦公室未遏制住違法建設,履職不到位,北京市延慶區監察委員會給予延慶鎮副鎮長等3人行政警告處分,1人行政記過處分,廣積屯村村黨支部給予該村黨支部書記黨內警告處分。

3.違法建設垃圾填埋場,鎮政府被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內容,加強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是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的重中之重,也是推進鄉村生態振興的關鍵之舉,對於促進鄉村治理具有積極意義。

2005年4月,湖北省天門市拖市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拖市鎮政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未辦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相關手續,也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與天門市拖市鎮拖市村村民委員會簽訂《關於垃圾場徵用土地的協議》,租用該村5.1畝農用地建設垃圾填埋場,用於拖市鎮區生活垃圾的填埋。該垃圾填埋場於同年4月投入運行,至2016年10月停止。該垃圾填埋場在運行過程中,違反汙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規定,未按照規範建設防滲工程等相關汙染防治設施,對周邊環境造成了嚴重汙染。

通過訴前調查取證,天門市人民檢察院固定了相關證據,認定拖市鎮政府採取有限整改措施後,其違法行政行為造成的公益侵害仍在持續。經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批准,2017年6月29日,天門市人民檢察院向天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2018年3月19日,天門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拖市鎮政府作為一級政府,具有環境保護的法定職責;拖市鎮政府建設垃圾填埋場是履行職權行政行為;根據現有證據,該垃圾填埋場存在潛在汙染風險;拖市鎮政府治理垃圾填埋場是其違法後應當承擔的法律義務,其應當繼續履行整治義務。判決如下:1.確認被告拖市鎮政府建設、運行垃圾填埋場的行政行為違法;2.責令被告拖市鎮政府對垃圾填埋場採取補救措施,繼續進行綜合整治。

該案判決後,拖市鎮政府積極履職,組織清運原垃圾填埋場覆土下的各類垃圾1000餘立方並進行了無害處理。經湖北省相關部門審批同意,2018年4月至12月,在垃圾填埋場原址上新建汙水處理廠一座,設計產能日處理汙水500噸。目前該汙水處理廠已投入使用。

最高檢第八檢察廳廳長鬍衛列介紹,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基層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有監管責任,並在農村環境治理、生活垃圾處置等方面起主導作用。結合鎮政府的法定職責,及其在汙染治理和生態修復方面具有的統籌優勢,如果環境汙染行為與其違法行使職權直接相關的,檢察機關應當督促鎮政府依法履職。

...............................................................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