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法院:別讓你的無情傷了農民工的心

2014年11月8日左右,張某經本村村民介紹找到孫某,希望孫某能為其找份工作。後孫某安排張某在某公司的制管車間工作,當時張某未與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同年11月20日,張某在工作過程中雙眼被鐵水燙傷並住院治療。出院後張某找到該公司要求賠償。該公司稱張某系孫某僱傭的人員,與其公司無關,張某工作中受傷應當由孫某負責。

多次要求賠償未果,張某選擇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張某認為,其是在工作過程中受傷,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某公司認為,其公司與孫某之間簽訂有代管協議,約定車間生產人員由孫某負責招用、管理和發放工資,其公司只提供生產所需的工房、設備、原材料等,其公司與孫某之間系承攬合同關係。張某系孫某僱傭的人員,其在工作中受傷與其公司無關,應當由孫某承擔相應的責任。

經過勞動仲裁、一審、二審,法院最終判決張某與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法官釋法:本案中,某公司與孫某簽訂的代管協議實質上是委託管理協議,即某公司委託孫某對其公司制管車間工人進行管理,生產所需的工房、設備、原材料、工具等均由某公司提供,雙方之間非承攬關係。孫某基於該代管協議的授權招用了張某;張某的工資實際由某公司發放,孫某隻是按照代管協議與公司進行結算並提供工資表;張某工作期間嚴格遵守某公司的廠規、廠紀和各項管理制度,嚴格按公司要求進行生產。

綜上,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張某雖未與某公司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均具備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張某服從於某公司的管理,嚴格按照某公司的要求工作並獲得報酬,張某所從事的制管工作是某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雙方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另某公司認為張某的起訴已過訴訟時效。本案為確認勞動關係之訴,屬於確認之訴,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有關規定。

法官後語:農民工為企業的發展及城市的建設做出了巨大貢獻,我們應當依法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但現在企業用工手續不規範的現象仍然存在,一旦出現農民工受傷及其他維權問題,一些企業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往往否認與農民工之間的勞動關係,企業的“無情”傷了農民工的心,也讓農民工在維權的路上走的比較艱難。

沁水法院:別讓你的無情傷了農民工的心

在全面依法治國深入推進的今天,用工單位應當強化社會責任,在發生農民工受傷事故時及時為他們提供幫助,讓他們享受到應有的待遇,給予他們更多的尊重和更強的保護,讓他們感受到用工單位和社會對他們的關愛,從而進一步激發他們積極性和創造性。(張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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