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和土地買賣,一定弄清楚

土地流轉和土地買賣,一定弄清楚


一、農村土地買賣是否合法?

依現行的法律,農村土地只可以轉讓,不能進行買賣。所以,私下買賣土地是不合法的。保護合法的土地流轉行為,轉讓或者買賣土地承包經營權,也是流轉的形式之一,但要依法轉讓。農村土地私下轉讓,簽訂的買賣協議合同則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一)依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承包方與受讓方達成流轉意向後,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承包方應當及時向發包方備案;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事先向發包方提出轉讓申請。

(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讓方式流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合同無效。但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除外。

(三)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土地流轉和土地買賣,一定弄清楚


二、哪些農村土地才可以入市?

依現行的法律,目前農村土地買賣,只有一種情況是屬於合法的:

那就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一)什麼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規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在原有土地管理法中,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

集體土地,在很多情形下不能直接作為建設用途,必須徵收為國有土地之後由地方政府來統一供應。這便是地方政府高度壟斷建設用地一級市場的徵地供給模式。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就是賦予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在同一市場上的同等權能。使得作為土地所有者的農民集體,可以像城鎮國有土地所有者一樣,直接向市場中的用地者以出讓、出租或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讓渡一定年限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並獲取對價收益。而不再需要,先行徵收為國有土地。同時,依法入市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享有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同等的權能。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經常被通俗地描述為“農民也可以賣地了”,當然,同國有土地一樣,依現行法律,這裡“賣”的是土地使用權,而不是土地所有權。同時“賣地”必須合法有序,要把握好關鍵環節。

(二)現行法律明確了兩個條件:

1、是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只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的土地才可以入市,在具體宗地入市時還需要明確具體的土地用途和規劃條件。需要注意的時間、入市範圍並不受“存量”限制;

2、是依法登記,這裡的登記首先是指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登記,通過登記明確土地的歸屬和入市主體,在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再次流轉的情形,則應當依法進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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