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提點刑獄司制度:大宋提刑官可不僅僅是個法醫

《大宋提刑官》中講述了法醫鼻祖宋慈破案的傳奇故事。在真實的歷史上,宋慈科舉出身,從一縣的縣尉做起,到知縣州府通判,再到廣東、江西、廣西、湖南四地的提點刑獄,一直做到了煥章閣直學士等等。

在各地任職期間,宋慈接觸到了很多案件,在處理這些糾紛和案件的過程中,宋慈發現要想準確的判斷案件的是非,關鍵是要掌握案件中的關鍵證據。在古代審判案件的過程中,犯罪現場總會遭到一些有意無意的破壞,所以古代人破案主要靠的是當事人的一些言語。僅僅憑藉一些語言彙報,斷案的官員也很難對案件進行詳盡的分析,極其容易造成一些冤假錯案。

古代造成冤假錯案、積案陳案的原因具體有兩方面,一方面是由於當事人一般多為普通民眾,他們沒有相關的刑律知識,更沒有保護犯罪現場的意識,一旦有案件發生在自己身上只能夠通過自己陳述案情或者是通過訴狀來說明情況。另一方面就是案件偵破的官吏不是很注重實際現場的勘察,而且勘察現場的人都是一些雜役和胥吏,他們沒有任何的專業知識,只是被臨時指派過去的。

宋代提點刑獄司制度:大宋提刑官可不僅僅是個法醫

大宋提刑官劇照

地方的刑獄訴訟關乎到國家的安定和社會的穩定,歷代的統治者都是十分重視刑獄。在宋代建國之初,主管地方刑獄的只是轉運司和朝廷臨時派遣下來的按察使。由於轉運使的職責太多,並不能夠專注於刑獄之事,而且按察使也並沒有長期設置在地方上,只是臨時派遣,所以也不能夠長期監控地方的刑獄狀況。所以在宋太宗時期就逐步開始設立提點刑獄司,宋太宗淳化四年,又將提點刑獄司廢除。到了宋真宗時期,由於轉運司掌管一路的財政、司法、監察等等職能,轉運司權力擴大的弊端在這個時期就開始出現,於是在被廢除十四年之後,宋真宗景德四年提點刑獄司制度就開始全面恢復。雖然之後幾度廢立,但在宋仁宗時期還是被最終確立了下來,並且成為維護大宋王朝統治的重要一環。

那麼提點刑獄司又有著怎樣的設置呢?

宋代提點刑獄司制度:大宋提刑官可不僅僅是個法醫

大宋提刑官劇照

提點刑獄司的設置

宋代路級組織架構

宋代的路沒有最高長官,而是由四個互不統屬的平行機構,分別是安撫使司、轉運使司、提舉常平司、提點刑獄司,合稱“四司”

安撫使司俗稱“帥司”,在邊境的安撫使司稱之為“經略安撫使司”,在內地則用安撫使司的稱號,他的主要職責為防範外族入侵,各路的經略安撫使司“總一路兵政”。轉運使司俗稱“漕司”,掌握了一路的賦稅,還兼領著地方的吏治、維持治安、刑獄等等職責。後來由於轉運使的權力過大,又設立了提點刑獄司,主管一路之司法。之後又設置了提舉常平司“掌常平、義倉、免役、市易、坊場、河渡、水利之法”。

宋代提點刑獄司制度:大宋提刑官可不僅僅是個法醫

南宋《孝經圖卷》局部

提點刑獄司的組成

提點刑獄司的長官是“提點刑獄公事”,就是大眾所知的“提刑官”,還有其他的官員比如是同提點刑獄司使臣和一些其他屬官。

在提點刑獄司設置之初,只有提刑官和“同提點刑獄司使臣”兩個官員,後來由於職務繁重,人手嚴重不足,於是提點刑獄司又增加了一干屬官。屬官一般由“檢法官”、“幹辦公事”等等諸多其他官員組成。

提點刑獄司的官員“檢法官”的主要職能是在司法方面,負責核查所屬州縣審理案件當中使用的法律條文是否恰當。後來,檢法官便全全面負責了提點刑獄司的文書管理和各項事務工作。“幹辦公事”是則是在建立檢法官之後又設立的一個官職,提刑司的幹辦官也是依司法事務為主,同時他還監管著其他事物,甚至和主官有不同意見的時候可以當面提出來,“幹辦公事”的存在就是對提刑官的一種牽制。

由於提點刑獄司關於司法治安職能的強化,提刑司下屬的武官也逐漸增多,這就為平亂緝盜提供了相當大的便利。

宋代提點刑獄司制度:大宋提刑官可不僅僅是個法醫

《孝經圖卷》局部

提點刑獄司的職能

在提點刑獄司設置之初是為了梳理地方上的刑獄、核查案件、糾察違法官吏等等。北宋初期為了消除各地藩鎮的影響,派出了京官出任各地的官員,並且設置了轉運使專管“邊防、盜賊、刑訟、金谷、按廉”。正如上文所說,由於轉運使的權力過大,為了防止重蹈唐末藩鎮割據的覆轍,諸路設置提點刑獄司用來制衡轉運使的權力。

隨著提點刑獄司職權的不斷擴大,提點刑獄司除了專管刑獄之事外,還有“封樁、錢穀、盜賊、保甲、軍器、河渠”等等事務。而轉運使的職責則只剩下“財賦綱運”之責。南宋初期,提點刑獄司督查財賦和治安的權力進一步擴大,在一定程度上也保障了當時社會的穩定。

在《慶元條法事類》中規定了提點刑獄司的15項職責,其中涉及到司法、監察方面的職能就有9項,這就體現出了提點刑獄司參與司法的權力,對州縣長官起到了監督和制約的作用。提點刑獄司的設立,以及宋代對於司法的重視和改革,這點對於維護地方秩序和確保地方穩定有著很大的作用。

提刑司的職能也不是固定不變的,他的職能演變也是十分曲折。從太宗朝時期的試行,到宋真宗時期的定型,再到仁宗時期的不斷完善,各個時期的提刑司有著不同的權力變革。宋真宗時期分轉運使權力而設立提點刑獄司,宋神宗時期王安石變法期間提點刑獄司的職能便擴大了很多,到了南宋之後,提點刑獄司在財政、治安方面的職權更是逐漸擴大。但是,不論提刑司的職權如何擴大,刑獄和監察一直都是提刑司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職權。

宋代提點刑獄司制度:大宋提刑官可不僅僅是個法醫

從《洗冤集錄》看提刑官對宋代法制的貢獻

宋代提刑官對司法檢驗的貢獻

宋慈的《洗冤集錄》成書於南宋理宗年間,當時宋慈是湖南提點刑獄使。這本書對於宋代的司法檢驗有著非常重要作用,他對送嗲的法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是對屍檢官應該有的態度和注意事項,甚至對驗屍之前的準備事項進行了論述,書中的很多經驗都對當時的驗屍人員是非常寶貴的;其二

,也是宋慈《洗冤集錄》對宋代最大的貢獻,那就是論述瞭如何根據屍體的外部特徵來鑑別死因;其三,是收集到了很多屍體檢驗的方式;最後,宋慈還收集了很多搶救人的方式記錄在其中。

在大宋的提刑官中,除了對宋慈的《洗冤集錄》對大宋法制有著很大的貢獻外,還有其他的官員也做出了很多傑出的貢獻。

比如說是鄭興裔,他在擔任武臣提刑的時候制定了《檢驗格目》,並在福建、浙東等地推行,之後又將之推廣到了全國。《檢驗格目》一直在南宋末年還在施行。《檢驗格目》是基於制度方面對法制的貢獻,而《洗冤集錄》則是在技術層面對宋代法制的貢獻。

宋代提點刑獄司制度:大宋提刑官可不僅僅是個法醫

宋代提刑官對其他司法工作的貢獻

以宋慈為代表的宋代提刑官對宋代的立法工作做出了傑出的貢獻,他們在長期的刑獄工作中,總結出了很多經驗,對宋代法律提出了很多修改意見。

比如說是河北路提刑陳綱建議對刑具的重量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陝西提刑侯瑾建議減輕或者是改變刑罰的標準;京東、西路提刑司、成都府路提刑司等等,他們在實際工作中發現了很多法律空白,於是奏請比附立法等等。

兩宋時期的提刑官對宋代的法律建議有很多,往往提刑官在處理實際問題的時候發現了弊端,於是上奏朝廷,提出修改意見,然後經過審批最終推廣到全國。如此以往,在各路提刑司的共同努力下,宋代的法律體系變得愈來愈完善。

宋代提點刑獄司制度:大宋提刑官可不僅僅是個法醫

宋代提刑官劇照

宋代提點刑獄司對後世的影響

大宋王朝所創立的司法、監察機構——提點刑獄司是當時的首創,這種機構在創立之初雖然跌宕起伏,但是在仁宗時期被正式確立之後,便一直持續到了後世,影響了元、明、清的政治體制。雖然機構、官員名稱和“提點刑獄司”不同,但宋代所設立的這種分地方司法權的政治立意是源於大宋的!

比如說明朝朱元璋以提刑按察使司、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揮使司掌握地方上的司法、監察的權力。到了明朝宣德年間,除了南北兩京之外,全國一共設立了十三個按察司。按察司還會下分許多派出機構協助其處理相關的事物。到了清朝,沿用明代的制度,在省一級的機構中設立提刑按察使司,他是一省最高的司法、監察機構,處理掌管省內的刑獄之外,還掌管著驛站和科舉等等其他工作。

宋代提點刑獄司和明清兩代的提刑按察使司還是有著不同的地方。比如說是提點刑獄司主要是有治安保甲的功能,而提刑按察司則是有抑制豪強;在清代的提刑按察使司的職權中還有監管鄉試的功能,但是提點刑獄司卻沒有這項職能,但是提點刑獄司的職權範圍卻比提刑按察使司要大,提點刑獄司的主要職能除了司法、監察之外,還會參與到路級機關的其他工作中去。

提點刑獄司制度創立後,逐漸適應了時代的發展,成為宋朝之後歷代各地司法、監察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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