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帝國:富裕的城市徹底臣服於我的腳下

第二大英帝國末年,英王喬治五世二十一年,也就是1931年。英國議會正式通過了數年前倫敦帝國會議所通過的一些系列決議,讓這些決議成為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案。

雖然只有短短是四條內容,但這一法案卻使得各自治領享有了獨立的立法權,在國際地位上與原先的宗主國取得了同樣的平等的地位,並且獲得了一定的外交自主權。它的發佈標誌著英帝國的進一步衰弱,這就是著名的《威斯敏斯特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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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敏斯特宮

當然,這麼“好”的一個政策也不能便宜了其他人,獲益的還是那幾個白人佔多數的自治領或自治殖民地,如南非,澳大利亞,加麻大,噢,看我這記性,是加拿大。這一法案不過是對日益強大追求獨立性的自治領的妥協,畢竟英國也知道——時代變了,不可能像掌握非洲殖民地那般掌握這些有實力的自治領了。獨立,只是遲早的問題,不必撕破臉皮,再來一次“列剋星敦的槍聲”。

隔壁的印度都快饞哭了。畢竟,從1757年普拉西之戰,孟加拉軍隊被印奸賈法爾出賣,英國東印度公司對印度從一個商業強權變成一個軍事和擁有領土的強權起,印度就走上了不斷被英國加深盤剝的不歸路,並且權力一點點的從東印度公司轉移到了英國政府的手中。

董事會是東印度公司設在倫敦的決策機構,股東大會對於董事會的決策具有否決權。隨著英國工業資產階級的興起,在英國本土要求限制東印度公司這個“國際倒爺”在印度權力的呼聲越來越高。於是英國議會決定通過立法的形式來對東印度公司的權力進行一部分的制約。

1773年英國議會通過《管理法》,此法為英國議會對東印度公司實行監督制的第一個法案,但實權仍然掌握在東印度公司的董事會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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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4年皮特的《印度法》規定成立一個由六個“印度事務專員”組成的督察委員會,其中國務大臣一人,財務大臣一人,其餘四人為國王任命的樞密顧問。於東印度公司之中除了純粹商業性質外的文件未經督察委員會核准不得發出。這就使得這一六人組成的督察委員會成為了主管印度事務的一個“小朝廷”,也就真正確立了英國對東印度公司的議會監督制。從此政務從東印度公司中剝離了出來,督察委員會也逐漸變成了一個權力機關。在後續的發展中督察委員會的主席逐漸將權力集中於己,成為事實上的英國內閣中的印度事務大臣。與此同時,由於加強了集權,印度總督成為了英印殖民地的最高首領。

在征服印度過程中分設了孟加拉管區、馬德拉斯管區、孟買管區,三個管區之中馬德拉斯與孟買從屬於孟加拉,孟加拉省總督是為印度總督。

1793年《特許狀法》進一步擴大了印度總督的權力,加強了集權。具體表現是印度總督可以直接參與處理馬德拉斯管區與孟買管區的具體事務,權同本身所管轄的孟加拉管區一般。

1833年的《特許狀法》剝奪了參事會的立法權,集中於總督的手中。1853年則賦予了印度總督的最高立法權,印度總督成為了印度殖民地的最高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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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民族大起義


然而,1857年的發生印度民族大起義宣告了依託東印度公司所實行的間接統治的失敗,同時給予了英國政府直接介入印度殖民地的藉口。於是1858年八月,英國議會通過了《更好地管理印度法案》。

該法案規定:“印度應該在名義上由英國統治,在15個參事組成的參事會的協助下,由一個主要的國務大臣來管理”

於是,英國內閣正式設立了印度事務大臣,接管了原先東印度公司董事會和督察委員會所享有的權利,擁有監督英印殖民政府的全權,而參事會則起到智囊團的作用。印度總督稱副王,為英王的直接代表,是英印殖民政府的首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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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爾斯·坎寧 自1858年起的第一任印度總督,副王

1861年英國議會通過了《印度參事會法》,規定了印度政府的組成和職責。英印政府由六人組成,都是由國王任命。其中一人為英印總督,兼任外交部長,擁有一切的行政大權。當然,一個人也不會有如此多的精力去處理這麼一個“大國"的事務,所以另外五名參事則分管內政、稅收、財政、軍事、法律各部,必要時,還是惟總督是瞻。總督之下再設一立法參事會,但立法參事會只有建議權。總督有權否認地方立法參事會所通過的法律,也有權確認地方立法參事會不同意的法律,他享有最高的獨立的立法權,以及其他種種特權。

至此,直到1947年撤出印度,英國所建立起的統治秩序都是根據1858年《更好地管理印度法案》和1861年《印度參事會法》所確定的英國對印度的集權統治體制。在倫敦有著對英國議會負責的印度事務大臣,而在印度,則有著僅向英國政府負責的印度總督。

形象地說:印度的土地和人民以及臣服在了總督的腳下,它,就是印度的真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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