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第六章

第六章 关于存在的充足理由律

第三层次的对象是纯粹的时空形式,而唯有借助先天的直观才能理解空间中的位置关系与时间中的连续,这就是关于存在的充足理由律。

§35 对于这一层次对象的说明

主体在第三层次的对象就是作为外直觉和内直觉的空间和时间。空间和时间都是先天的直觉。

由于表象的第一层次和第三层次都涉及到空间和时间,因此这里可以归纳出空间和时间作为先天的直觉的两种运用:第一种运用体现在第一层次即生成性的表象中,这些表象呈现了经验时空中物质的变化;第二种运用体现在第三层次的表象中,它不涉及物质的经验实在性,而只涉及直观到的形式部分,即空间形式如点、线、面等,和纯粹的数如一、二、三等。此两者的区别仅仅在于物质(物质在这里被理解为具有经验实在性的表象),前者是感性的具有经验内容的空间和时间,后者则是纯粹的直觉。

§36 存在的充足理由律

空间和时间的特性在于,空间中的每一部分相互联系,这种关系称为

位置;时间中的每一部分同样也相互联系,这种关系称为连续。其中以空间划分的位置关系为基础构成整个几何学,以时间的划分关系为基础构成算术。几何学和算术中的公理就是第三层次的真理,而这种真理既没有生成的原因,也没有逻辑的理由,所以必须独立出第三重根来解释它,叔本华称之为“存在的充足理由律”。

叔本华提出,关于公理之存在的充足理由律不能通过逻辑论证给出证明,而只能来自先天的直观。它与通过理性推导出来的定理不同,“只有在处理公理时我们才求助于直觉。此外的一切定理都是被证明的。”

原因在于,空间中的并置与时间中的连续“完全不同于我们表象的一切其他可能的关系,因此无论是知识还是理性都不能借助于单纯的概念去把握它们,而是唯独纯粹先验的直觉才能使它们被我们所理解。”叔本华认为,康德举的例子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他主张要想区分出我们右手和左手的手套,除了知觉,别无任何其他办法。”

康德在原文中是这样论述的:“仅凭我们的理智是想不出什么内在的差别来的,然而感官却告诉我们,差别是内在的,因为,不管它们彼此是多么相等、相似,左手却不能为右手的界限所包含(它们是不能相合的),而这一只手的手套也不能戴在那一只手上。”所以,唯有借助先天的直观我们才可能理解时间和空间中各个部分的存在关系和规律,这就是所谓的存在的充足理由律。

§37 空间中的存在的理由

在空间中,“相对于其他任何一条可能的线的这条已知线的位置,同样也就决定了它相对于其他一切可能的线的位置,并且因而最初两条线的位置本身也是由其他一切线的位置所决定的”。

正如生成的理由系列是无限延伸的,空间也是无限延伸的。而且,生成的理由是朝着一个方向延伸,但空间是朝着一切方向延伸。

§38 时间中的存在的理由、算术

时间是一维的,所以时间中的每一时刻都以在先的为条件,这就是其存在的充足理由。

而一切计算都是以这种时间的划分关系为基础的。每一数目都事先假定了它前面的数目为其存在的理由。

§39 几何学

整个几何学以空间划分的位置联系为基础。关于公理之存在的充足理由律不能通过逻辑论证给出证明,而只能来自先天的直观。它与通过理性推导出来的定理不同。


本章的可疑之处:在表象的第一层次中,连续表现为具有经验实在性的物质变化的连续,称之为“真实的连续”;在表象的第三层次中,连续表现为时间中计数的连续,称之为“可能的连续”。可问题在于,离开了经验对象,仅仅凭借纯粹的时间形式, 连续是否可能?同理,在空间中,仅仅凭借纯粹的空间形式,并置关系是否可能? 因为在一般的理解中,计数总是以某个对象为起点开始的,并置也至少将两个对象联系起来,而离开了知性整理的作用,对象的呈现却只能是一片杂多。 所以,在第三层次中,既没有任何经验实在性,又没有抽象概念,如何可能在纯粹的时空形式中直观到并置和连续则是令人费解的。对此叔本华并没有给出有力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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