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繼承法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訂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也可以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現行《繼承法》規定了五種遺囑形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
一份遺囑要合法有效,必須具備合格的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
遺囑人須有遺囑行為能力;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不得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若採用自書遺囑的方式,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註明製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在形式上有瑕疵的遺囑是否有效,根據《執行繼承法的意見》規定,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如內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證明確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遺囑有效。
因此,立遺囑人寫好了遺囑,滿足了上述條件即可,並不需要辦理公證。
但是經過公證的遺囑,由於其辦理程序嚴格、撤銷方式繁瑣、文書要求規範、辦理機構專業等特徵,在司法實踐當中被採信的程度也是在這幾種遺囑形式中最高的。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在遺囑的效力上, 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因此,若不存在公證過的遺囑,最後的書面遺囑在形式上不存在無效或其他瑕疵的情況下即為有效的。若存在公證過的遺囑,想最後的書面遺囑具有效力,則需要撤銷原遺囑公證,提交原來的遺囑公證書併到原公證處辦理。需要訂立新的遺囑公證的,將最新的書面遺囑再進行公證即可。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建議可以採用公證遺囑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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