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住小區,禁止這18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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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住小區,禁止這18種行為


在同一個小區中生活,需要每個人都有公共意識和安全意識,不能只顧個人利益而肆意妄為。對此,新《物業管理條例》也明確規定了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18種禁止行為。具體內容為:

1、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物業管理條例:住小區,禁止這18種行為


2、侵佔、損壞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物業管理條例:住小區,禁止這18種行為


3、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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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障礙物,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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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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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擅自架設電線、電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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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高空拋物、隨意棄置垃圾、排放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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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公共走道、樓梯間、門廳內存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其充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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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排放有毒、有害等汙染環境的物質,露天燒烤、露天焚燒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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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製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或者影響鄰居採光通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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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侵佔綠地、毀壞綠化植物和綠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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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佔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損壞消防設施及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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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建築物、構築物上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樓道、門廳、電纜井內堆放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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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將住宅變為非住宅,從事餐飲、生產加工、歌舞娛樂等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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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使用地鎖、石墩、柵欄等障礙物佔用公共道路、公共停車泊位,違反規定停放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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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違反規定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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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利用房屋從事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當權益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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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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