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員與快遞公司之間是什麼關係


快遞員與快遞公司之間是什麼關係

一、案件事實

2016年4月9日、2017年1月1日,張某與徐某某分別簽訂《中通快遞(西漳分部)承包合同》1份,載明:1.徐某某將塘頭村林陸院錫北汽配城地區給張某承包經營,承包合同期為一年,張某自備車輛,服從公司管理,此區域的一切派件和攬收件工作均由張某負責處理,嚴禁跨區經營。2.張某在合同簽訂之日起需向徐某某交納5000元作為風險保證金,以確保張某對合同的執行。在上述合同中還約定了張某的到崗時間、快遞派送時間以及逾期處罰金額、費用結算等等;

2015年5月1日、2016年5月1日、2017年5月1日,中通公司與徐某某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書》1份,約定:1.中通公司作為“中通速遞”無錫區域經營權持有人許可徐某某在無錫區域有償使用“中通速遞”品牌進行快遞經營活動,中通公司負責協助徐某某進行網絡溝通、進出結算、對遺失件進行索賠,並按照徐某某的經營需要提供代開發票、面單及包裝袋等物料代購;有權按中通總公司的網絡管理要求制定相關制度對徐某某的日常快件收派進行管理。2.徐某某有權在中通公司劃定的業務區域內使用中通速遞品牌進行業務拓展活動,不能同時代理和經營其他快遞品牌; 3.徐某某獲得特許經營權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中通公司不承擔徐某某經營活動導致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二、張春強與無錫中通公司各自意見

1、張某認為:徐某某系中通公司區域代理人,張某接受徐某某管理,受徐某某指派進行工作,應認定為張某接受中通公司管理;2.張某駕駛中通公司印有“中通快遞”字樣的車輛,穿著中通公司統一的工作服,以中通公司名義從事取件、送件工作,張某工作是中通公司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3.快遞行業具有其工作的特殊性,其行業內普遍採用沒有基本工資,以計件的方式來計算報酬,因此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2、中通公司認為:張某與中通公司之間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中通公司也從未向上訴人發放過任何薪資報酬,雙方之間也無建立勞動關係的合意,張某以自己的技能、交通工具承包案外人徐某某的攬件、送件的業務,自擔經營風險,與中通公司之間並無人格上、組織上以及經濟上的從屬關係。因此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

三、分析意見

根據現有政策,確認勞動關係需要具備三個條件,分別為合法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的業務組成部分。同時勞動關係具有一定的從屬性,即人格上、組織上以及經濟上的從屬性。

本案中,1、張某與徐某某簽訂的承包協議,其雙方之間的關係受承包合同的約束,非中通公司規章制度的約束;2、其收入來源為收取快遞費用,扣除給付徐某明一部分外,為自身所有,並非向法庭稱述的計件工資。同時中通公司並未參與工資結算的問題。3、關於管理方面,張某在取、送快遞業務過程所使用快遞面單系向徐某某購買,所使用交通工具亦是張某自備,雖張某稱徐某某要求其每天八點半之前到,這與快遞業務的性質有關,並不能因此表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法意義上的管理與被管理關係,更不能證明中通公司對張春強的工作進行相關管理行為。為此雙方之間不應被認定為勞動關係。

隨著新型經濟的發展,各種新型的關係如何被認定,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存在一定的爭議,有較多的模糊地帶。不論如何,對勞動關係的確認是基於勞動者的工作內容、特點、管理與被管理、勞動報酬等綜合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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