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為員工繳社保,其實存在很多漏洞!好多人都還不知道

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社會保障和我們的生活密切相關的養老金和每天獲得的一些保健福利,一些用人單位剝奪了勞動者的這些權益,不按照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支付社會保障,具體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單位為員工繳社保,其實存在很多漏洞!好多人都還不知道

一、單位未繳納社保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

1、單位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並沒有補償。

根據勞動法規定,單位已侵犯員工社保繳納的權益,應依法及時繳納。

2、勞動者自願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有經濟補償。

3、單位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並沒有補償。

根據勞動法規定,單位已侵犯員工社保繳納的權益,應依法及時繳納。

4、勞動者自願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有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應當出具書面傳票信工,社會保障需求,逾期不予辦理,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將其辭退。

在這種情況下在一般的單位,因為員工希望增加收入,直接貼現感覺更好。如果單位繼續聘用的工作人員,但有證據證明員工不配合繳納社保(如:員工簽署一份書面承諾,主動放棄購買社保的),並單獨支付單結果表明,特別是社會保障資金作為補貼,職工事後仲裁單位可能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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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照實際工資繳納社保

每年社會保障機構都會在一個固定的時間來核實基數,根據上一年的平均月工資來申報一個新的基數,但是,許多單位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或者低於職工實際工資標準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而不按照實際工資水平繳納社會保險費,屬於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這也是屬於在員工權益上打折扣的行為,也是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三、未按時繳納社保

1、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入職30天內為員工購買社保,如不按時繳納,也會嚴重影響員工享受社會保障。

如:養老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超過15年付款總額,每月基本養老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失業保險: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前,需要滿足三個條件,其中之一是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在失業前繳納了一年的失業保險費。

生育保險: 只有在分娩前連續繳納生育保險6個月的,方可領取社會保障局發放的生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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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但是,以下3種情況,單位可以進行社保補繳:

(1)入職時間在當地社會保險增員業務辦理時間之後,導致當月無法辦理:可以次月補辦業務。

(2)員工離職和入職在同一個月份之內:離職單位,當月不能減員;入職單位,也就無須當月增員。

(3)員工離職單位,有保險欠繳情況,導致離職當月不能及時減員:對於欠繳保險嚴重的單位,完成補繳的情況很複雜,有的幾個月即可完成,有的幾年也無法完成。這種情況,在同一個統籌地區的用人單位,無法辦理增員業務,也就不能為入職員工參保,需要與社保請示,如何解決問題。

單位不依法為員工購買社保,員工可申請勞動仲裁,單位要賠償員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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