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訴訟離婚,財產送妻子,債務歸自己,法律上如何破解?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清償。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這些規定表明,雖然在離婚時雙方可以約定如何清償債務,但這種清償不得對抗合法債權。離婚時,當夫妻的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的債務時,不管夫妻雙方的內部約定如何,夫妻雙方都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對共同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全部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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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0條規定:“贈與人為了逃避應履行的法定義務,而將自己的財產贈與他人,如果利害關係人主張權利時,應當認定贈與無效。”
從李先生反映的情況看,潘某夫婦借走他的10萬元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且為購買共同生活的房子所用,理應屬於夫妻的共同債務,應該以夫妻的共同財產清償。
潘某夫婦擁有20萬的共同財產,說明他們有償還能力。潘某在離婚時把夫妻的共同財產全部讓給了潘某,目的是逃避債務,因而這種贈與無效,這筆價值20萬元的財產仍是潘某和龍某的共同財產,所以李先生有權向其中任何一人要求清償。
即使這種贈與有效,龍某也是這筆債務的共同債務人之一,故李先生仍然可以要求龍某還款。如果對方仍然拒絕,李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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