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打架,如果是傷者有錯在先,被告是否還要賠償傷者的全部費用?

用戶4072863580456


打架在法律上是互毆,沒有對錯之分,就是互相賠償。法律人會說:傷的重的住院,傷的輕的坐牢。在執業過程中和實踐中的確如此!

公安機關在認定的時候,就看誰傷的重,傷的重的沒事,傷的輕的就麻煩了,可能是不能避免的牢獄之災。

在此奉勸各位,動口不動手,對方動手就躺下,還手一下狠了,就可能是三年牢獄之災。

在法律上,將傷情分為五級:重傷一級、重傷二級、輕傷一級、輕傷二級、輕微傷。

輕傷二級就是刑事責任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輕傷二級很容易構成,掉兩個牙,斷兩根肋骨即構成輕傷二級,打人的就要面臨坐牢的懲罰!

如果不想坐牢,賠償得到對方諒解是必須的,這時候都會付出遠高的價格,一般是5-15萬。

最後,還是勸大家,千萬不要動手!


劉律論法


雙方打仗,如果不是毆鬥和尋釁滋事,就是普通的毆打他人,處理起來主要看後果,前因作為情節考慮,按你講的應該是對方先動手沒打過你,受傷了,這種情況雙方可能都得被處理,處罰輕重不同而已。如果對方的傷不夠成傷害,那最好還是雙方請辦案單位調解一下,因為這種調解必須是雙方自願的,至於是否賠償,賠償多少,那就看談的結果了,一般情況下,這種調解是你吃虧的,因為調解不成你面臨的處罰更重,而對方也是不想被處理,有了談的基礎就好辦了,正常情況下你稍吃點虧就應該能解決了,如果對方獅子大開口,太過格,那警察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也不會繼續調解下去,進入處罰程序。在不夠刑事案件的情況下基本是這樣了,這種案件是最好調解的,也是最容易調解的。如果對方傷情構成傷害了,不夠重傷,那麼,儘量在辦案單位向檢察院起訴前和對方達成賠償協議,越早越好,這種治安管轄的刑事案件在公檢法幾個環節現在都是可以調解的,這樣即使提起訴訟,判決時也會考慮這個環節的。如果重傷,那賠不賠關係不大。

如果是毆鬥(約架)並且致傷,那就是刑事案件了,談賠償意義不大。如果是尋釁滋事,如果是你尋釁滋事,你基本上是夠罪了,如果是對方尋釁滋事,那你都不用考慮賠償問題,要被處理的是對方。這兩種情形是不允許調解的,想不進去,只能私下解決。

還有一樣,不管是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如果正常處罰了,你沒有賠償,對方是可以附帶民事訴訟的,這種訴訟除了對方尋釁滋事,你基本都得輸。


ang1229



我的回答可能從情感上不容易接受,我介紹的是從法律實踐層面內容:

1、雙方打架,定性就是互毆,沒有對錯之分,原則上都是給對方看病賠償。如果你沒受傷,對方受傷了,那你認倒黴,只能花錢給他治病,因為過錯程度原因,法院酌情減少賠償額度很低,除非對方達到了尋釁滋事嚴重程度,如果只是對方先張口罵人或者先動手打人,也不會認定是多大過錯。

2、如果對方構成了二級輕傷以上並且做了司法鑑定,事情有些麻煩了,不光是民事賠償,很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了。本人參與和處理過的案子,法官認定標準就是誰受傷誰是受害者,什麼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對方尋釁滋事,一概不認。某種程度上“龍哥”死的冤枉~(諷刺)

3、一般情況下,派出所都會協調你們和解的,除非對方獅子大開口,無法和解。起訴也沒什麼,只要不是殘疾,按照國家規定的賠償標準不會金額巨大。打官司是個漫長過程,等到開庭時候,法院還是會協商調解的,到時候估計心氣也沒了對方,慢慢熬吧,最後大家都心平氣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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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那些事兒


民間俗稱的打架在《治安管理處罰法》實踐工作中稱之為毆打他人,歐打他人經法醫鑑定為輕微傷的,最高處以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按現行法律規定,一般前因是次要的,重要的是結果。例如甲罵了乙、乙出手將甲打致輕微傷,那麼公安機關會依法追究乙毆打他人的法律責任,造成人身傷害賠償的、公安機關可以在雙方自願協商的基礎上進行調節,調解不成的受害方可到人民法院對打人者提起民事賠償訴訟來主張人身損害賠償,賠償金額最終以法院判決書為標準。所以在這裡我要提醒大家、不要以為誰挑事誰負責,遇到此類情況第一時間報警才是真正明智、正確的方法,千萬不可以魯莽行事、動手打人,否則會為自己的行為負法律責任的。


博瑞恆通


互毆在我認為這已經過時了,應該取消這一條!對方無理取鬧先動手打人,被打者進行必要的防衛與反擊正常,如果把對方打傷,只能說防衛過當。因為民事糾紛如果按照互毆警察的自由量權就很大,而且對有理的一方不公平!一方無理取鬧由罵升級為動手,最後沒有打過人家,讓別人承擔他的相應醫藥費沒有道理!也就是說你不動手打別人你就不會受傷害!就像最高檢張軍說的法不能向不法低頭!這個法是指合法,在民事糾紛中,合不合法,有沒有無理取鬧,雙方當事人或者公職人員在調解中都能看得出!所以作為律師的人大代表應該要提出改善意見!


Po1395


判決時,會根據傷者的過錯程度酌情減輕賠償的。即便有過錯在先,也要看過錯與打架(毆打)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頭天過錯,時隔很久之後又去打別人,那傷者過錯就很難減輕打人者的責任。如果傷者在現場持續挑釁打人者,那肯定要減輕打人者的賠償責任。

順便說一下,飼養的寵物咬人了,主人要承擔賠償。但是被咬者故意挑逗、挑釁寵物(不是一般的互相玩耍的逗樂行為)導致被咬,那麼主人不賠償或者減輕賠償。


張偉律師問與答


如果說我無事找事,被別人打傷了,我是不是也可以要求別人賠償,如果是這樣,那麼碰瓷就合法了。這只是我個人的觀點。


活死人歸來


夜夜夜夜夜的黑!

黑黑黑黑黑的夜!



龍飛鳳武吉祥如意


我認為不管什麼情況下,先動手的應負有主要責任,後還擊的可依法認定正當防衛行為。現實生活中基本上認定為互毆,極其不妥,是在完全剝奪有血性男兒的合法權益。長期下去,以這種方式打壓,實在不妥,有傷民族誌氣。


強哥247276117


我遇到過這種情況。民事案件法官看現場。刑事案件看結果,與民事無多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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