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山县人民检察院、克山县人民法院、克山县公安局联合制定出台《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办法》(试行)

财产刑执行是我国刑事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刑事裁判的目的能否得以全面实现。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财产刑执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于维护国家司法公信力,维护刑事执行公平正义,维护被执行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刑事执行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充分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完善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近日,由克山县人民检察院牵头、克山县人民法院、克山县公安局三家单位联合制定出台了《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办法》(试行),《办法》从明确财产刑执行监督主体、明确财产刑执行检察的监督方式和工作程序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了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开展。

一是明确了财产刑执行监督主体。“财产刑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刑事裁判确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包括人民法院执行责令退赔、处置赃款赃物、没收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以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的活动。该《办法》共31条,,明确了财产刑执行监督主体是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原则,确定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检察官对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财产刑执行进行检察监督。

二是明确了财产刑执行检察的监督方式。《办法》规定,克山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检察官,应当根据本院第一检察部承办的检察官、第四检察部负责案件管理等部门录入的裁判信息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罪犯交付执行情况,及时获取生效裁判的财产刑执行信息,并在统一业务系统建立交付执行检察档案。同时规定克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罪犯交付执行检察责任时,应当依法监督人民法院将财产刑执行情况的有关材料一并随案移送刑罚执行机关。

三是明确了财产刑执行检察的工作程序。《办法》规定,克山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案件管理部门收到本院办理的刑事案件第一审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时,应当及时扫描,上传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并督促案件承办部门详细录入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裁判确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裁判情况。

《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办法》(试行)的出台,将有效维护被执行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财产刑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方式方法,提升财产刑执行整体工作水平,从而为县域法治环境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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