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享受税收政策

海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享受税收政策

海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透露,纳入税收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政策,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严格按照145号文执行。具体如下:医疗应急物资包括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

生活物资包括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动态调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如有调整再另行通知。

申请纳入税收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前述通知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未纳入各类政府部门认定严重失信"黑名单"或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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