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聊天記錄,能作為當事人對賬依據?

QQ聊天功能,為當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溝通。

企業員工用QQ發送訂單、確認訂單、甚至利用QQ進行財務對賬。那麼QQ聊天記錄,可以作為當事人對賬的依據嗎?

筆者以(2019)川民再471加工合同糾紛案為例,為大家做法律解讀。


QQ聊天記錄,能作為當事人對賬依據?


【裁判規則】

企業工作人員QQ聊天記錄系電子數據,可以作為雙方當事人對賬依據。


【案情簡介】

2015年1月24日,重慶鑫河蓄電池製造成限公司(下稱鑫河公司)與遂寧宏成電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宏成公司)簽訂《工礦產品鉛鈣合金加工合同》約定:宏成公司向鑫河公司提供雜鉛,鑫河公司將雜鉛加工成鈣合金後交付給宏成公司;雙方還對質量要求、技術標準、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合同簽訂後,宏成公司不定期向鑫河公司提供雜鉛,雙方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結算。雙方財務人員通過QQ聊天方式進行對賬,根據QQ聊天記錄證明截止於2015年1月30日前,鑫河公司尚欠宏成公司30.217噸雜鉛加工成的鈣合金成品尚未向原告交付。

2017年6月12日,宏成公司以鑫河公司未按合同約定交付鈣合金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QQ聊天記錄,能作為當事人對賬依據?


【法院觀點】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五項"證據包括:(五)電子數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項"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的規定,QQ聊天記錄系電子數據,屬於法律規定的證據形式。本案中,宏成公司提供了雙方工作人員通過QQ聊天進行對賬的記錄,鑫河公司不能證明該證據存在不真實、不應採信的情形,結合宏成公司提供的客戶對賬明細表等證據,足以證明雙方當事人通過QQ聊天進行對賬後確認,截止2015年1月31日前鑫河公司下欠宏成公司30.217噸雜鉛加工成的鈣合金成品未交付的事實。鑫河公司認為QQ聊天記錄不能作為雙方當事人對賬依據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QQ聊天記錄,能作為當事人對賬依據?


【實務建議】

QQ聊天記錄屬於電子證據,但是QQ聊天記錄是以虛擬身份進行,取證方式較難。在提交法院的時候必須符合證據要求,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及時、有效的收集、使用。

部落律師,律師實戰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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