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開設賭場案件中,不同的工作人員,取保候審和量刑等實務總結

開設賭場罪規定在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部分條文中,即“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條文簡潔的表明開設賭場是犯罪行為,會受到刑事處罰,但沒有具體對開設賭場的相關人員進行區分和認定。

在《刑法》的第二十五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屬於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由此來看,在開設賭場犯罪中,對開設賭場有輔助或促進作用且受賭場管理和制約的工作人員都應屬於開設賭場的共同犯罪。

在開設賭場案件中,不同的工作人員,取保候審和量刑等實務總結

本篇文章不做過多的理論性分析,從實務出發,具體討論在賭場中的工作人員的取保候審問題以及量刑問題。在一個人員分工比較完善的賭場中可能出現以下工作人員:1、管理人員;2、業務人員;3、牌手荷官;4、前臺服務人員;5、端茶倒水人員;6、望風人員;7、看場安保人員;8、接送人員;9、兌換籌碼結算人員等。下面我們具體分析取保問題以及量刑問題。

一、哪些人員可以被取保

滿足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取保,對於取保的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分析在之前已經詳細分析,有需要的可以查看以往文章(在專欄內)。同時對《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第三、四種情形 既“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以及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具有這兩種情形的一般都會辦理取保候審,此處不再贅述。

本篇重點從犯罪人員工作方面入手結合實務經驗給出結論性的答案,因每個地區對開設賭場罪的打擊力度可能不同,以及每個具體案件或工作人員具有特殊性,該結論並不具有唯一性。

在開設賭場案件中,不同的工作人員,取保候審和量刑等實務總結

1、管理人員

管理人員是指對賭場進行負責、管理的人,有時就是賭場老闆直接管理,有時是賭場老闆僱傭的專門為老闆跟數、負責開工、收工、人員安排等日常管理性的工作人員。實務中,在偵查階段這類人員的性質和賭場老闆的性質幾乎一樣了,因此取保候審幾乎是沒機會的。

2、業務人員

賭場內的業務員是指給賭場拉客,自己拿提成或者分成的人員,也稱“扒仔”,有時還需要做“熱場“的工作。對於這類工作人員,其行為具有直接的促進性和參與性,因此在實務中一般取保的希望不大。

3、牌手荷官

牌手荷官的工作主要是發牌,荷官比起其他人員在主觀認識方面相對更容易區分是犯罪還是娛樂,其荷官身份來源也不統一。有些是由其他服務人員升為荷官,有些是一開始就從事荷官,有些荷官還擔任組長並培訓其他荷官等。因此,在實務中基於個案不同,區分情形較多,一般來講從其他服務人員升到發牌工作且時間短的荷官,取保候審的機會要大於其他兩種情形。

在開設賭場案件中,不同的工作人員,取保候審和量刑等實務總結

4、前臺服務人員

前臺服務人員,多在娛樂城、遊戲廳等涉嫌開設賭場的娛樂性場所中。前臺服務人員往往還擔任著兌換籌碼,資金折算等工作。在實務中,前臺人員因在主觀上並不具備明知犯罪的可能性(接觸過的案件中,只是部分機器、牌局涉嫌犯罪,並不是場所中所有的娛樂設備、牌局涉嫌犯罪,對於前臺知情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取保的機會很大。

5、端茶倒水人員

端茶倒水人員是在裡面負責客戶的基礎服務,一般分兩種。第一種情形是在上述的娛樂城、遊戲廳等場所單一隻做端茶倒水工作領取固定正常報酬,這類人員的取保機會和前臺服務人員一樣還是很大的。第二種情形是,在荒郊野嶺,出租屋,廢棄的房屋等場所做端茶倒水工作,這類人員往往還負責賭場安保或者賭客接送等工作,在實務中取保候審的機會就很小了。

6、望風人員

望風人員就是負責賭場逃避打擊的一類人,往往也會負責賭客的接送等工作,取保候審的機會和端茶倒水以及安保人員的第二種情形一樣。

在開設賭場案件中,不同的工作人員,取保候審和量刑等實務總結

7、安保人員

安保人員的工作是保證賭場中賭客的安全,避免發生突發危險事件,維護場所秩序等。這類人員也分兩類,第一種就是娛樂城、遊戲廳等場所,這種情況的安保人員在工作隸屬上可能並不是由他娛樂城、遊戲廳負責,因此在實務中取保候審的機會很大甚至是無罪。第二種是荒郊野嶺等地方的安保人員,俗稱“看場子”。這類人員往往也有接送賭客的工作,隸屬於賭場管理領取工資,因此取保候審的機會很小。

8、接送人員

接送賭客有時也由上述人員負責,取保候審可以參照上述的來分析。

9、兌換籌碼結算人員

這類工作有時也由前臺服務人員負責,很少有獨立存在的,可以參照前臺服務人員來分析。

二、開設賭場中不同工作人員的量刑問題

根據法條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文末附相關法條),並結合以往的實務經驗來看,開設賭場中不同工作人員的量刑問題有以下幾種情形處理:

第一種情況

對於從事端茶送水人員、前臺服務人員、第一種情況的安保人員、短期的荷官人員等單純服務工作的賭場僱用人員,在偵查階段沒有做出處理的,在審查起訴階段一般就不會再隨案件移送了。對在偵查階段辦理取保候審成功的,在審查起訴階段會有不起訴處理的可能,起訴的一般也會判緩刑。

在開設賭場案件中,不同的工作人員,取保候審和量刑等實務總結

第二種情況

望風人員、第二種情況的安保人員、接送人員等工作人員,在偵查階段取保候審的機會就已經很低甚至沒有取保的可能,情節嚴重的,在審判階段一般會判處實刑。

第三種情況

雖然不是賭場老闆,但參與賭場管理並按賭場收入分紅或者領取高額固定工資與賭博直接相關的工作人員,在實務中幾乎沒有取保的可能性,在審判階段一般會判處實刑來追究刑事責任。

在開設賭場案件中,不同的工作人員,取保候審和量刑等實務總結

其他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取保候審與量刑的幾種情形是通過單一工作性質來做出的分析,比如從事端茶倒水的工作人員就只負責端茶倒水,前臺服務人員就只負責前臺服務。但比如有些前臺服務人員或者在該場所工作的外包的安保人員,如果介紹客戶來相應的涉案機器、牌局進行娛樂並獲取相應提成,那麼就具有了業務人員性質,追究責任時就不僅僅只以前臺服務人員或安保人員來追責了。這就需要針對個案中單獨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和相應證據來綜合分析了。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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