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逃跑了二十多年的故意殺人犯會被判死刑嗎?為什麼?

小小嘿嗨


一個逃跑了二十多年的故意殺人犯會被判死刑嗎?

這個問題有以下幾個要點。

1、是否超過追訴期。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如果當時沒有立案,最長刑事追訴期為20年。有三種情況不受追訴期限制,超過20年後仍要追訴:

(1)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在一般情況下,追訴時效的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但是,如果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時效的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2)另一種情況是雖然超過追訴時效,經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也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3)批捕在逃的。一般來講,故意殺人案件當時都已經立案,因此多數情況下不存在超過追訴時效的問題。

也就是說,本案犯罪嫌疑人逃跑二十多年後被抓獲,絕大多數情況仍要追究刑事責任。

2、判刑多少的問題。

一般來講,故意殺人罪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具體量刑的時候,要綜合考慮犯罪情節、被害人是否有過錯、是否賠償受害人損失以及是否獲得受害人近親屬諒解等,所以說刑事處罰還有很多變數。如果犯罪手段極其殘忍、造成影響極其惡劣,無認罪悔罪、賠償損失等情節,一般應當判處死刑。如果認罪悔罪態度較好、被害人有過錯、獲得受害人近親屬諒解等,一般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3、受害人怎麼辦的問題。

如果當時受害人沒什麼過錯,那麼現在犯罪嫌疑人免死的唯一方法就是獲得刑事諒解。

這種情況既然要發生了,就要正確面對。

人死不能復生,經過這麼多年,對對方的仇恨估計也被時間消磨的差不多了,對方既然提出賠償,那不妨和對方好好談一談,考慮對方賠償的誠意和經濟支付能力,不妨提出一個要求(例如,賠償某某萬元,價碼可高些),他如果答應呢,可以考慮給對方出具刑事諒解書。對方付出一筆賠償,也等於給他的一種懲罰,對活著的親屬是一種安撫,對死去的受害人也是一種告慰。

如果親屬對對方的仇恨無法消除,那麼再多的錢也無法消除心中的仇恨,那就不妨拒絕對方的要求,堅決要求判處對方死刑。

所以這個問題,具體怎麼選擇關鍵還是受害人的態度。

個人主張第一種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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