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过世办理继承:2个月、2年、20年,这三个“有效期”务必注意


房主过世办理继承:2个月、2年、20年,这三个“有效期”务必注意

【1】引言

之前我们介绍过:家人一旦有过世的,就会涉及到巨额遗产的继承问题。经常会有朋友们提到:是不是错过了时间就办不了了?遗嘱有有效期么?有争议了能不能先搁置着再说?这里涉及到的,实际上是家庭遗产继承的“有效期”问题。

按照我国现行《继承法》,继承开始的时间,是以人“生理死亡”或者“宣告死亡”之时即开始,这是起点。那么,在继承开始之后,还有没有时间相关的要求?

跟继承相关的“时间性”因素主要有三个。错过了这三个时间点,可能会对继承问题造成不小的麻烦,尤其是导致让“该得”的人得不到的风险。

【2】三个“时间点”

房主过世办理继承:2个月、2年、20年,这三个“有效期”务必注意

(一)遗嘱的“有效期”

“遗嘱继承”是一种特别好的继承方式,可以按照自己的分配意愿,生前指定好继承人,把财产未来留给想给的人。对于继承人较多、不那么和谐,或者子女婚姻不太稳定的家庭尤其适用。正常情况下,在规定的五种合法遗嘱形式中,除去“口头遗嘱”有时效性要求(仅在紧急情况下有效,危机解除后遗嘱失效)之外,其他四种遗嘱形式均没有“时效性”一说。

但是,有一种特殊情况——“遗赠”

在现实中有很多实例:爷爷想把财产给到孙子,最终却没给成,变成了按照法定继承执行。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遗赠”是有“有效期”的。

赠是指遗嘱订立人生前将财产指定给到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按照规定,法定继承人中,第一顺序包括了去世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会涉及到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简单理解就是:

如果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是上述人员之外的,就属于“遗赠”

我国现行《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这里就涉及到继承中的第一个时间点:“遗赠”有两个月的有效期

但是这里有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得知之日”。这个“之日”到底谁说了算?是老人订立遗嘱时就开始算,还是过世的时候开始算,或者是开始办理继承手续的时候作为起点?

关于遗嘱,本身是一件比较“私密”的事儿,完全可以不告知受益人。所以,上面列举的这几个时间点,在现实的判例中都存在。

房主过世办理继承:2个月、2年、20年,这三个“有效期”务必注意

“表示接受”这件事,最好的证明方式是“遗嘱+接受遗赠声明”的组合。一般情况下,老人不把财产给到法定继承人,多数是出于对受遗赠人的喜爱、或者对法定继承人的不信任,因此,受遗赠人跟订立人之间是可以相互公开透明的。当订立人写完遗嘱,让受遗赠人在两个月之内写一个接受遗赠的“声明”、保险点儿还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落实到纸头。

(二)提出诉讼的“时限”

毕竟涉及到的是不菲的财产分配问题。因此,在继承过程中,产生纠纷现象比较常见。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继承人之间对遗产分配上产生意见、并且经过协商调解没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

这就涉及到第二个时间点:提出继承权诉讼的时间,要在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之内

我国现行《继承法》第八条规定: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先说一下“理论上”的结论:如果在得知之日起,超过两年提出诉讼,法院不受理。

至于起始时间如何计算,有两个时间起点:“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裁量权在法院。简单说,就是法院会根据客观情况,来判定你是不是“知道”、或者是不是“应该知道”。

判定的依据和情况比较多,这里无法一一列举。

这里还需要提示一下:

过了两年,不代表不能提出诉讼。这里有一个“漏洞”:如果被告的一方并没有以“过了两年时间”作为理由拒绝应诉,那么这场“官司”仍然是可以打的。说白了,就看对方是不是懂得“两年”这个规定。

(三)最长诉讼“有效期”

小张的父亲在91年的时候就过世了,母亲去世时间是1996年。小张一共兄弟姐妹4个,他排行第三。当时父亲过世的时候他还在读书,后来出了国,在国外连学习带工作,差不多二十多年的时间。因为国外也不太好“混”,在2017年底回国了。

回国之后,才知道父母的房产已经被其他三兄妹分了,也没通知他一声。这么些年下来,跟家里人联系不太多,尤其是父母均已不在,慢慢手足之间的感情变的比较淡。小张觉得父母遗留下来的东西,自己一点儿没落着,心理很不舒服。跟几个兄妹吵过几次之后,打算提出诉讼。

最终的结果就是:已经超出诉讼时限,不受理。

房主过世办理继承:2个月、2年、20年,这三个“有效期”务必注意

在上面关于继承法第八条的规定中,我们还提到一个时间点:二十年。这是能够提出诉讼的最长时效,可以理解为“最长保质期”的概念:知道、应该知道、或者一直就不知道,……不管什么情况,只要超过20年了,就无法在提出诉讼了。

【4】结语

以上三个时间点,是在我国现行《继承法》中“硬性”规定的时间点,务必要注意。

有很多家庭祖辈都有了想把财产留给孙子辈的想法,也有很多家庭办理继承不着急,最终错过了这几个时间点,导致想继承的继承不了、该得的得不到,让本来的受益人权益受损。因为时间问题导致这些结果,很“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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