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欠李文亮一句道歉

繼3月3日依法駁回“火神山”“雷神山”“鍾南山”等63件惡意商標註冊申請後,3月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再次於官網發佈公告,對包括“李文亮” “文亮醫生” “文亮知先” “文亮·李”等37件商標註冊申請,集中作出駁回決定。並且指出,下一步,國家知識產權局將持續對與“李文亮”相關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依法予以駁回。在依法駁回惡意商標註冊申請的基礎上,加大對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申請人和代理機構的通報力度,指導地方依法依規進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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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駁回的法律依據——易造成不良影響

此次被駁回的37件商標註冊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使用的駁回理由均為“易造成社會不良影響”。該理由的法律依據為《商標法》第10條第1款,具體內容為:“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對於何為“其他不良影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的解釋為:“商標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情形。”並且,該條規定尤其指出:“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註冊為商標,屬於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響’。”

此外,《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2017版)》也有類似的解釋:“‘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 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判定應考慮社會背景、政治背景、歷史背景、文化傳統、民族風俗、宗教政策等因素,並應考慮商標的構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

其中包含的一類情形即為“商標中含政治、宗教、歷史等公眾人物的姓名相同或與之近似文字,足以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

在舉國抗疫的關鍵時刻,“吹哨人”李文亮醫生為抗疫作出的貢獻為國人所普遍知悉和承認,年輕的他甚至為此獻出了生命。近日,李文亮醫生已經被追授“全國衛生健康系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先進個人”稱號。對於國人來說,“李文亮”這個名字既代表著醫護人員捨己救人的高尚精神,也代表著每一位懷揣著赤誠、熱忱之心奮戰在抗疫一線的普通個體。如果我們允許將這一名字註冊為商標,不僅是對李文亮醫生個人及家屬的不尊重,更是對國民付出的蔑視,足以造成《商標法》第10條第1款所規定的“社會不良影響”。


商標代理人亦存在不當之處

筆者在縱覽37件惡意商品註冊申請的具體信息後發現,本次被駁回的商標申請中,大多數申請者的代理人均為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該公司代理5家申請人提交了20件“李文亮”商標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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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在“企查查”網站中查詢後發現,該代理公司由香港Alibaba Group Services Limited公司100%控股,為阿里巴巴集團旗下一家從事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的公司。


阿里巴巴欠李文亮一句道歉

阿里巴巴欠李文亮一句道歉

《商標法》第19條第1、2款規定, “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委託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可能存在本法規定不得註冊情形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委託人。

作為商標代理人,完成商標申請委託人的請求固然重要,但同時也應當具備公眾良知,儘可能保證商標的申請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適時提醒商標申請人相關法律風險,而不是一味地迎合委託人的需求。

早先,長沙市福茶堂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同樣用“李文亮”這個名字申請註冊商標,經長沙市知識產權局、天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要求,2月27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某撤回商標註冊申請,向社會公開致歉,並出具致歉書,態度亦算誠懇。

在這一事件中,商標申請人惡意申請“李文亮”商標的行為和主觀動機固然為公眾和法律所不接受、不允許。而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作為商標代理人,在李文亮醫生去世後,明知以“李文亮”等相關名稱申請商標有可能產生不良社會影響,且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卻仍然接受多家公司的委託,幫助惡意申請。這種行為不僅難以為社會一般大眾所接受,更是對法律的背叛。在筆者看來,除了商標申請人,作為商標代理人的“阿里巴巴們”也應當心存社會擔當,主動向李文亮醫生及其家屬甚至公眾道歉,給親人和社會以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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