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借款,符合3個條件配偶不承擔還款責任

華誠鄭州律師事務所

夫妻一方借款,符合3個條件配偶不承擔還款責任

本文這則最高法判決,給出了婚後夫妻一方借款認定為屬於個人債務的條件:

1. 借款數額遠超出正常的家庭日常生活;

2. 債權人說明該款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但未提供證據證明;

3. 債權人說明是夫妻雙方共同合意借款,但未提供證據證明

基本案情

1、2012-2015年,孫慧卿委託胞妹孫桂麗分別向詹國輝卡內匯款1100萬、2700萬、3610萬、1585萬,共計匯款41筆,金額合計8995萬。孫慧卿主張該些匯款為其向詹國輝出借的款項。


2、2017年11月18日,孫慧卿同詹國輝簽署了《詹國輝2015年8月-2017年11月借孫慧卿現金及利息明細》,確認了截止到簽署日,詹國輝尚欠孫慧卿借款本息69112107.06元。


3、2018年1月30日,孫慧卿同詹國輝簽署了《詹國輝2015年8月-2018年1月借孫慧卿現金及利息明細》,確認了截止到簽署日,詹國輝尚欠孫慧卿借款本息71921774.89元,並約定了不同款項的本金在不同時期的計息方式。


4、2012年-2017年,詹國輝向孫桂麗分別匯款,償還相應借款,後二人就借貸的本金及利息金額產生糾紛。孫慧卿起訴請求:依法判令詹國輝、張淑華夫妻二人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一審法院作出判決之後,孫慧卿、詹國輝均不服,提起上訴。


裁判要旨

1、訴辯雙方存在諸多款項往來,性質可能各不相同,在此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進行對賬的行為符合民間借貸的交易習慣。


2、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的配偶應承擔共同償還責任,但案涉款項數額遠超出正常的家庭日常生活,且債權人就該款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未提供證據證明,故債務人的配偶對該借款不承擔償還責任。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在於,張淑華是否應當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詹國輝向孫慧卿所借款項達89950000元,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孫慧卿主張詹國輝將借款用於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但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故對孫慧卿要求張淑華與詹國輝共同承擔償還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對於該問題也進行了說明,且至二審期間孫慧卿就該款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亦未提供證據證明,不予支持。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終1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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