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猝死”算工傷嗎?關於工傷,你又瞭解多少?

“猝死”算工傷嗎?關於工傷,你又瞭解多少?


工傷,簡單來說應當符合三要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工作職責)受到的事故傷害,即“三工”。同時具備這三要素,屬於典型的工傷。


有些工傷在形式上並不完全具備“三工”要素,但由於法律加以規定,也應當認定為工傷。下面讓我們通過一則案例展開吧。


真實案例解讀


新京報訊,山西稷山縣一90後男教師段某加班,在和同事共進午餐時猝死,當地人社局先後四次認定不屬於工傷,此事在社會上引起熱議。


“猝死”算工傷嗎?關於工傷,你又瞭解多少?

稷山縣人社局先後四次認定不屬於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段某的死亡是在學校安排的加班,在用餐期間突發疾病猝死,應當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的合理延伸。應屬於工傷,當地人社局先後不予認定為工傷是不合法的。

在家屬數次通過行政複議、訴訟方式來進行維權以及社會輿論的監督下,當地人社局在重新介入調查後,將其認定為工傷,相關部門發放了屬於段某的工亡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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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縣人社局在第五次時認定為工傷


認定工傷程序


當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時,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均可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當不被認定為工傷時,職工、近親屬、用人單位可申請行政複議或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當認定為工傷時,僅用人單位可申請行政複議或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具體流程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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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同時,根據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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