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約定實際施工人工程款扣除稅金、管理費,予以支持

案情簡介

2008年7月月5日,雲投公司(甲方)與鄒有華(乙方)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內部承攬合同》,約定雲投公司將其總承包的豐水湖公園建設項目(第一期)工程中的水系通道與廣場通道的土建工程分包給鄒有華組織施工。合同約定:……四、承攬形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五、合同總價款:按豐城市審計局審計的結算款計算;六、工期:2008年6月1日至10月10日;七、工程結算價款的確定及管理費、工程款支付:1、按建設方及豐城市審計局對該工程審計的結算款確定;

2、管理費的確定:乙方按結算價款15%的管理費交給甲方(不含稅金),稅金(稅率按實際發生計算)由甲方代乙方向稅務部門交納,並從乙方的工程款中扣回;

「最高院案例」約定實際施工人工程款扣除稅金、管理費,予以支持

鄒有華稱,二審判決所依據的江西精信工程造價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信公司)出具的《鄒有華豐水湖文化公園一期工程彙總表(根據原告與雲投公司合同修改稿)》(以下簡稱《工程彙總表》)及《豐水湖公園一期工程鑑定書工程造價變化編制說明》(以下簡稱《工程造價變化編制說明》)未經質證。第二,鑑定程序違法,計算依據不足。精信公司不具有司法鑑定資格,其經營範圍僅為“工程造價諮詢”,而非“工程造價鑑定”,聶益萬未參與鑑定工作卻以鑑定人員身份簽字蓋章。精信公司在《工程彙總表》及《工程造價變化編制說明》中對稅金和管理費這兩項費用予以事先扣除,系以鑑代審,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判決認定雲投公司只代繳納了部分稅款,而《工程彙總表》及《工程造價變化編制說明》中所計算的工程款卻是按全額稅金予以扣除,與雙方簽訂的《建築工程施工內部承攬合同》約定不符;因鄒有華與雲投公司所簽訂的合同無效,雲投公司不能據此向鄒有華收取管理費。

「最高院案例」約定實際施工人工程款扣除稅金、管理費,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關於精信公司作出的鑑定結論能否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問題。第一,根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包括工程造價經濟糾紛的鑑定和仲裁的諮詢。精信公司的經營範圍包括工程造價諮詢。精信公司作為二審法院公佈的具有工程造價審核和鑑定資格的工程造價類鑑定單位,接受一審法院委託,對案涉工程造價進行鑑定,出具《司法鑑定書》,鑑定人員聶益萬、閩忠在《司法鑑定書》上署名、蓋章,不違反相關規定。

第二,鄒有華與雲投公司之間的《建築工程施工內部承攬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因鄒有華承建的工程已經竣工並驗收合格,鄒有華有權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而云投公司已依合同約定履行了一定的管理職責,付出了管理成本,二審判決參照合同約定,判令雲投公司在應支付鄒有華的工程款中扣除管理費及稅金並不損害鄒有華的利益。

「最高院案例」約定實際施工人工程款扣除稅金、管理費,予以支持

第三,精信公司對案涉工程造價鑑定過程中,一審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現場勘驗,精信公司結合勘驗情況和各方當事人意見,對鑑定書幾經修改,最終於2018年5月14日出具了《司法鑑定書》(徵求意見稿第4稿)。一審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對該《司法鑑定書》進行了質證,鑑定人員也出庭接受質詢。後精信公司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質證意見及案涉《建築工程施工內部承攬合同》的約定,補充出具了《工程彙總表》和《工程造價變化編制說明》。《工程彙總表》扣除了合同約定的管理費和稅金等,《工程造價變化編制說明》是對上述《司法鑑定意見書》出具後工程造價的變化所做的解釋說明。鑑於《工程彙總表》是在已質證的《司法鑑定書》(徵求意見稿第4稿)基礎上,依據鄒有華與雲投公司合同約定對管理費及稅金所做的部分調整,《工程彙總表》和《工程造價變化編制說明》能夠客觀反映案涉工程的總體情況,二審判決綜合本案實際情況,對案件實體作出認定,並無不妥,且未對鄒有華的實體權利造成損害。

「最高院案例」約定實際施工人工程款扣除稅金、管理費,予以支持


法律評析

本則案例最高院考慮了雲投公司已依合同約定履行了一定的管理職責,付出了管理成本,故參照合同約定,判令雲投公司在應支付鄒有華的工程款中扣除管理費及稅金並不損害鄒有華的利益,也公平合理。假若不予支持,將會導致未簽訂合法施工合同的實際施工人獲取比合法合同的更大的利益。

鄒有華、雲南雲投生態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2019)最高法民申27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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