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冠病毒後復工,在家辦公,支付工資問題

最近,看到網上關於在家辦公,復工問題,以及復工後工資如何計算的問題。有的說的雲裡霧裡,有的說的模稜兩可。其實這個在國家勞動管理部門是有明確法律文件作為兜底條款的。

以北京市為例,北京市勞動管理部門依據《勞動法》,制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

該規定相關條款如下: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國家或者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

如果員工在病假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病假工資發放,病假工資不得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的80%;

如果員工在家辦公,應當正常發放工資。(這其中涉及到工資結構,績效考核等問題,因為在家辦公,基本工資,或者固定工資全額髮放,但比如績效獎金,績效考核部分,可以根據績效文件予以一定調整)

如果員工在家辦公,公司停產停業,沒有安排工作任務,第一個月應當給員工發放全額工資,第二個月重新約定工資標準,工資標準不得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如果第二個月依然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公司應當發放最低工資的70%,為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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