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
山東省沂水縣人民法院對一起
涉妨礙疫情防控的案件進行宣判
被告人徐某某因犯尋釁滋事罪
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據瞭解,被告人徐某某自2005年以來,先後9次因尋釁滋事、盜竊、故意毀壞財物等違法行為,被司法機關實施拘留、勞教或判處有期徒刑,2018年9月17日刑滿釋放。2020年2月18日,徐某某因涉嫌尋釁滋事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鑑於疫情兇險,該院與檢察機關、看守所溝通後,採用遠程辦案系統審理了本案。
法院審理查明,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間,被告人徐某某自2020年1月26日至同年2月12日,不服從疫情管理相關規定,先後5次用辱罵、威脅工作人員,拒絕登記、檢測體溫、強行衝撞警戒帶等方式實施犯罪,並致一人輕微傷,嚴重擾亂了疫情防控工作秩序。
另查明,2020年2月4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沂水縣沂城街道唐家莊子路邊,因挪車問題與沂城街道大梨行村蘆某某發生爭執,用斬骨刀捅刺、砍砸蘆某某腹部、頸部致其輕微傷。
還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因被沂水縣綜合執法局工作人員制止過違法行為而心生不滿,2020年1月17日,為洩私憤將該局停放在中心醫院路邊的執法車左側車門踹壞,損失價值約4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在全國新型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間,逞強好勝,多次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持刀威脅並辱罵防疫工作人員,開車衝撞防疫關卡,破壞防疫檢查點,對防疫工作造成嚴重影響。因瑣事持刀毆打他人,致其輕微傷,為洩憤破壞綜合行政執法車輛,情節惡劣。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尋釁滋事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遂作出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的判決。
來源:山東沂水縣人民法院、琅琊新聞網、大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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