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通張圓圓律師: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辯護思路

案情簡介


2019年6月5日22時24分被告人鄧某酒後駕駛小型轎車以62公里/小時的速度沿城市外環線第一條機動車車道行駛,遇無名氏男子騎行人力三輪沿外環線第一條機動車道行駛,其車輛右前部與人力三輪後部左側接觸,將無名氏男子撞飛至外環線由西向東為向第二條機動車道上,造成無名氏男子頭部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隨即被告人短暫停頓後沒有下車逃離現場。


當晚22時26分許,被告人李某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上述事故地點,將無名氏男子碾壓,造成無名氏男子死亡,被告人李某報警並在原地等候。隨後,凌晨4時22分被告人鄧某在家中被民警抓獲,經鑑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0.1mg/ml,其辯解並不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其行為不屬“逃逸”。


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第一次撞擊事故被告人鄧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無名氏不承擔事故責任;第二次碾軋事故被告人李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被告人鄧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無名氏不承擔事故責任。經市級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無名氏符合較大鈍性外力致顱腦損傷死亡。被告人鄧某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被告人李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期執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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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碰撞案件中思考問題


行通張圓圓律師: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辯護思路

1、如何認定“逃逸緻人死亡”?


2、受害人第一次被碰撞後是否處於生存狀態?


3、行為人逃逸行為與受害人死亡結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4、介入因素能否阻斷行為人與受害人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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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觀點


行通張圓圓律師: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辯護思路

就認定“逃逸緻人死亡”特別需要注意把握以下的要件:


(1)行為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這是前提。


(2)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逃離肇事現場的行為。


(3)行為人對交通事故必須有明確的認知。並且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如果行為人根本未意識到事故的發生而駛離了事故現場,造成了死亡結果,則因不具備逃逸的主觀故意,不能認定為因逃逸緻人死亡。


(4)行為人逃逸與受害人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即行為人的逃逸行為導致受害人未能得到及時搶救而死亡。


(5)二次碰撞交通事故中,在沒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情況下,如果有證據證實受害人在第一次碰撞後已經死亡,即便經過第二次碰撞,僅能對第一次駕駛的行為人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處以刑罰。如果被害人經過第一次碰撞後呈現存活的生命體徵,是經過第二次碰撞後死亡的或者前後車輛共同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第一次駕駛的行為人可能會面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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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思路


行通張圓圓律師: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辯護思路

二次碰撞事故的客觀過程為:第一次碰撞→行為人逃逸→被害人無法離開或停留在現場→第二次碰撞→被害人死亡。筆者認為,就上述列舉的案例而言,辯護思路重點:第一,無名氏是第一次被碰撞後已經死亡,還是因鄧某逃逸導致無名氏得不到及時救助而遭二次碾壓死亡;第二,分析鄧某的行為是否構成“逃逸”;第三,鄧某有無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


一、認定“逃逸緻死”的關鍵證據


(一)司法鑑定意見書


筆者之所以將司法鑑定意見書放在辯護的首位,因為從出具時間分析,司法鑑定意見書出具時間早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它是分析案件的第一手材料;其次,它是最能夠反映案發現場關鍵點的證據,尤其是屍體檢驗鑑定報告,是確定死者當場死亡還是因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的關鍵。那麼,發生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常見鑒定報告種類有哪些呢?筆者做一個簡單的常見鑒定報告類型介紹。


1、人身傷亡交通事故中常見鑒定報告種類


鑑定報告種類

鑑定目的

法律依據

酒精檢測

鑑定車輛駕駛人是否存在飲酒狀況,作為在事故中承擔責任的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屍表檢驗


確定死亡原因和成傷機制


《道路交通事故屍體檢驗》6.2

二次損傷致死人員的屍體檢驗

確定致死原因是第一次事故造成還是第二次事故造成

《道路交通事故屍體檢驗》6.4

痕跡鑑定(接觸痕跡、碰撞痕跡、剎車痕跡)

確定事故雙方的車輛、車輛與人體接觸位置、碰撞位置、是否採取制動措施等等

《道路交通事故痕跡鑑定》

《道路交通事故痕跡物證勘驗》


車輛安全性能鑑定

確定機動車的車燈、剎車系統是否有效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交通事故車輛安全技術檢驗鑑定》

車輛行駛速度、行駛方向鑑定

確定案發時車輛的行駛速度和行駛方向

《道路交通事故車輛速度鑑定》

因果關係和參與度鑑定

確定死者死亡原因與交通事故侵權行為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參與程度大小

暫未查詢到依據


(1)重點分析屍表檢驗和二次損傷致死人員的檢驗報告


屍表檢驗報告和二次損傷致死人員的屍體檢驗尤為重要,它是確定受害人是否被行為人第一次碰撞致死的關鍵。如果鑑定結論證實受害人是被行為人第一次撞擊死亡,那麼第一次駕駛的行為人不屬於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七年以上加重處罰的情形。如果鑑定結論證實在第一次碰撞或者碾壓之後,受害人生命體徵呈存活狀態,其死亡是第二輛碰撞、碾壓導致的,或者前後車輛共同作用導致的結果,那麼第一次駕駛的行為人很可能會被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就該案而言,屍體檢驗報告明確無名氏為較大鈍性外力致顱腦損傷死亡。二次損傷致死人員的屍體檢驗並未確定第一次碰撞時無名氏生命體徵是否處於存活狀態,僅是說明無名氏死亡是兩輛車共同作用的結果。最為關鍵的,鑑定報告並沒有就第二輛車碾壓無名氏身體的位置給出鑑定結論,怎麼能夠證實第二輛車碾壓了無名氏的關鍵部位導致無名氏死亡呢?所以,上述兩份鑑定意見存在事實認定的重大瑕疵。


(2)常見的致死鑑定結論


總結常見的直接致死鑑定結論有:較大鈍性外力致顱腦損傷死亡、嚴重顱腦損傷、開放性胸腹內臟器損傷、臟器破裂內失血、失血過多休克性死亡。頭皮裂傷,腦組織挫裂傷,開放性粉碎性骨盆骨折,急性創傷失血性休克...。當出現這些鑑定結論的時候,辯護人應當意識到受害人在第一次遭受碰撞後就已經死亡的可能性很大。


3)車輛與受害人的接觸位置


如果直接碰撞受害人頭部或者碰撞受害人車輛導致其頭部摔落,在車速較快,撞擊力度較大的情況下不排除受害人當場死亡的可能。如果碰撞或碾壓部位是受害人身體軀幹的上半部分,不排除受害人遭受臟器擠壓受損合併器官衰竭死亡的可能。如果碰撞或碾壓的是四肢或者身體非關鍵部位,受害人直接致死的可能性較小。總之,需要結合行為人的車速、雙方碰觸部位、碾壓位置、被害人身體狀況綜合判斷。


(4)傷口情況


關注傷口的位置是否在頭部、上半身臟器附近,身上有無巨大開放性毀滅性損傷。


2、申請重新鑑定程序


如果對鑑定結論有異議,可以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不論是在一審階段還是二審階段,嫌疑人、被害人均有此權利。但是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鑑定事項,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是否重新啟動鑑定程序的決定權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管理部門,即並非只要提出重新鑑定或者補充鑑定,辦案機關即許可的。所以需要在重新鑑定的申請書上挑出依據充分、分析準確的重點問題撬動重新鑑定程序。


(1)形式審查


第一,辯護人可以通過查詢司法鑑定機構資質,分析鑑定事項是否屬於其鑑定範圍。


第二,鑑定機構是否在法定時間內(複雜、疑難、特殊技術鑑定最長為60個工作日)出具鑑定報告。


第三,是否指定兩名鑑定人員進行鑑定。


第四,鑑定意見書是否加蓋了司法鑑定機構的司法鑑定專用章。鑑定人員是否簽署了姓名。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是否隨附鑑定資質和資格證書。


第五,與鑑定事項或者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鑑定人員是否已經迴避。


(2)實質審查


實踐中,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結論在形式上越來越完善。有時很難在形式上找到漏洞。此時要藉助於實質審查。


筆者認為實質審查的首先要分析鑑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就上述案例而言,第一,司法鑑定遺漏了很重要的事實,即第二次碾壓過程中車輛與受害人身體接觸的位置。因為無名氏為較大鈍性外力致顱腦損傷死亡,如果第二輛車並未碾壓其頭部,僅是碾壓了四肢或者身體軀幹,那麼不能得出第二輛車導致無名氏死亡的結論。第二,鑑定結論沒有明確說明在第一輛車與受害人接觸後,受害人生命體徵是否呈現存活狀態。此外,還可以結合筆者在圖表中列名的鑑定種類和鑑定依據,核實鑑定結論的依據是否充分。如果事實不夠清楚,遺漏鑑定事項,鑑定依據不夠充分可以申請重新鑑定或者要求司法鑑定機構做補充說明。


3、申請專家證人出庭


最後,如果申請重新鑑定失敗,還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申請鑑定人員出庭,讓專家(即鑑定人員)對疑惑之處作出解釋或者補充說明。


(二)分析事故責任認定書


1、對其承擔的責任是否做了重複評價


上述案例中被告人鄧某被判處七年半有期徒刑,法官的邏輯結構為:交通肇事→交通肇事後逃逸→逃逸緻人死亡。即行為人肇事後逃逸行為先後被評價了兩次。一次是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已經將逃逸情節作為承擔全責的基礎,一次是在量刑中對行為人的逃逸行為作為加重情節處罰,這無形加重了對行為人的刑罰。筆者認為,肇事逃逸與定罪情節也屬於量刑情節。按照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在定罪情節與量刑情節重合時應當禁止重複評價。


2、受害人有無“自陷錯誤”的情形以及事故責任體現


第一,受害人“自陷錯誤”的責任基礎?


受害人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的行為與造成事故之間是否存在一定因果關係。即其違法行為是否為造成事故的原因。這是事故認定責任承擔的考量因素。如果其違法違規行為與造成事故結果之間構架起因果關係,則其責任應當在事故認定書中有所體現。但就本案而言,無名氏的責任並未在事故認定書中得到體現。


第二,並非所有逃逸的行為人都要承擔全部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即對方當事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逃逸當事人的責任,即逃逸的行為人未必會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有一種情況除外,如果行為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則需要承擔全部責任。


3、及時提出複核


實踐中,一般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責任認定書出具時間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如果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夠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有誤,責任劃分有失公允的情況下應自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作出事故認定的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如果錯失了提出複核的機會,可以申請公安機關警務督查部門對公安交管部門在事故認定書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糾正,如果上述途徑仍未改變認定結果,可以在庭審過程中以辯護意見方式向法官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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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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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逃逸”行為的主觀認定分析


逃逸行為的主觀心態為“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從而離開事故現場。如果行為人供述不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除需要對嫌疑人所有的筆錄進行核對,分析行為人自始至終的供述是否能夠保持一致性、穩定性,還需要結合行為人的客觀行為去證實其主觀不明知的心態。而非脫離客觀行為表象籠統的提出主觀不明知的辯護意見。那樣很難達到有效說服檢察官、法官的目的。


二、對“逃逸”行為的客觀要件進行分析


(一)事故發生時間、天氣狀況、路況、車況


案發時間在晚上出現事故的機率明顯大於視線良好的白天;案發時雨天、霧天、大風或者大雪出現事故的機率明顯大於天氣晴朗的天氣;案發時路面凹凸不平、出現顛簸的路段出現事故機率大於平坦的路段;所以,可以結合案發時間、天氣狀況、路況和車況等證據分析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上述案例發生時間在下雨的夜晚,駕駛視線受阻。不排除被告人確實不能看到無名氏的可能。


(二)剎車痕跡、有無下車進行查看


在沒有監控錄像輔助判斷的情況下,分析剎車痕跡長度,痕跡越長說明在碰撞時駕駛人是有所反映的,以及有無下車觀察車況。如果已經停車並下車進行觀察,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可能性極小。


(三)車況、車速、車輛的毀壞程度


案發時機動車存在故障(如燈光、剎車失靈)出現事故的機率明顯大於機動車狀況良好時。大型貨車由於視線等原因造成事故的機率明顯大於小型機動車。車速較快的車輛會增加事故出現的機率,也造成受害人較重的傷情,有時甚至是致命傷情。在事故車輛發生碰撞以後,輕則會碰掉車體的一部分,比較明顯的有駕駛室擋風玻璃破裂、後視鏡撞斷,保險槓脫落等,如果發生上述狀況行為人辯稱主觀不明知發生了事故可信度很低。如果行為人存在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等行為的,不僅要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而且會排除其主觀不明知的可能性。


(四)行為人行駛路線,車輛停放地點,中途有無與其他人聯絡


也可以通過行為人發生事故後行駛的路線是否為慣常路線判斷行為人是否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通過公佈的案例有些行為人在發生事故逃離現場後不按照正常的路線行駛,比如有無將車停放在隱蔽的位置,有無去修車廠,中間有無與其他人聯絡等行為綜合判斷其主觀是否明知。有無實施隱藏、譭棄車輛和重要證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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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行通張圓圓律師: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辯護思路

有人員傷亡的交通肇事罪案件,筆者建議律師介入時間越早也好。因交通事故案件具有一定專業性,複雜性、變化性。需要較早抓住對嫌疑人有利的環節。並且辯護思路非常重要,如果思路不對,無法達到“蛇打七寸”的有效辯護效果。“兵無常勢、水無常形”,但是把握住規律性的東西可以以不變應萬變。這也是筆者寫作此文的目的。

行通張圓圓律師: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辯護思路


行通張圓圓律師: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辯護思路


張圓圓,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一部律師,法學碩士,中共黨員,天津市律師協會法律援助中心律師,曾任山東省某法院民庭助理審判員。


自執業以來,辦理民商事訴訟、非訴案件、刑事案件達數百起。積累了處理刑民交叉業務的執業經驗。目前,張圓圓律師致力於刑事辯護經濟犯罪、傳統犯罪領域,辯護意見採納率較高,部分案件在法院階段裁定撤回起訴,部分案件獲得撤案、不起訴、免予刑事處罰的結果,緩刑、輕判案件達數十起,當事人滿意度較高。此外,張圓圓律師一直致力於法學理論的學習和研究,發表專業論文數篇。在刑事專業的道路上不懈努力,力求精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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