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A風陵渡
我和別人打架,別人先動手,結果誤傷踢斷對方六根肋骨,對方要求賠六萬,合理嗎?
對方要求基本合理的。
第一,踢傷對方六根肋骨,做司法鑑定的話一般會定為輕傷一級,依法應當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輕傷一級屬於輕傷中比較嚴重的傷情,因此一般會判處一年半至三年有期徒刑),並且要賠償對方直接經濟損失,包括醫藥費、陪護費、住院生活費補貼等,這幾項大概兩萬左右。
判上兩年刑,坐上兩年牢,不但自己經濟上是巨大的損失,對自身名譽也是嚴重損害,這可不是區區幾萬能算清的賬。
第二,如果積極賠償對方損失,獲得對方刑事諒解,再結合對方因過錯等情節,一般可以從輕判處緩刑。
第三,如果拒不賠償,對自己有這樣幾方面的影響。
一是量刑的時候不會從輕。
二是不賠償,在服刑期間減刑假釋會受到嚴格限制。
三是不賠償,將來對方很可能申請強制執行,那麼自己的財產可能被查控,有可能被拘留罰款,上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限制高消費,給自己帶來無數的麻煩。
個人看法,六萬元價碼並不高(可以說很低)。當然了,自己一方不妨和對方好好談談,是否可以做適當讓步,並且一定要求對方出具刑事諒解書。
以上回答供參考。
淮北日月升
踢斷對方六根肋骨,對方要求賠償6萬元,雖然數額有點高,但是還算是在合理範疇。
首先,和別人打架,不論出於什麼原因?不論誰先動的手?這在法律上講都是互毆,都是有一種故意傷害對方的行為。
這種打架行為都是違法的,都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次,兩個人在互相打架的過程中,踢斷了對方六根肋骨。可見這是一種故意傷害行為,不存在誤傷問題。所以說題目中表述誤傷踢斷對方六根肋骨,這是不對的。
再次,打架造成別人六根肋骨折斷,這就構成了輕傷,甚至於構成了殘疾,根據《刑法》234條的規定,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而且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所以說對方要求賠償6萬元,並不算過分。
最後,因為在打架過程中是對方先動手的,那麼對方是存在有一定的過錯的,這在刑事處罰和民事判決中可以減輕己方責任的,但是不一定能夠免除責任。
至於說賠償6萬元合理不合理?對於這樣的案件一般的分析,賠償6萬元是比較合理的。但是如果對方傷勢沒有這麼重或者花的醫療費沒有那麼多,那麼可以要求法院依法核查,公正判決。
法重情深
相比你的自由而言,一根肋骨一萬塊十分合理。你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罰,且涉嫌故意傷害罪,斷六根肋骨算是重傷了。如果按照正規的司法流程,除了賠償受害人相應的費用之外,還有可能被法院判處3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如果按照對方的要求賠償6萬,並寫下相關證明了事,敢問你在外面,一年還賺不到2萬元嗎?賬這麼算你認為賠對方6萬元,合理還是不合理?
現在打架打贏了要坐牢賠錢,打輸了要住院受罪,所以儘量保持克制
我們小時候那會,經常和別的學校約架,球踢輸了約架、看不順眼了約架、被欺負了約架,反正明天放學都會到學校後面的小樹林。所以經常鼻青臉腫也很平常,但那時的小孩都比較有譜,打不過自己技不如人,或者再找更多的人。哪像現在打不過就報警。不過也對,畢竟現在是和諧社會了。而我們也都日漸老去,社會不再需要替人出頭講義氣的時代。現在打架打贏了要坐牢還要賠錢,打輸了也不好受除了住院以外,身體上的傷痛只有自己扛,所以現在能和談的就儘量保持克制自己的脾氣。
你涉嫌故意傷害罪,且根據傷情鑑定對方屬於重傷,你不賠錢只有坐牢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要知道打掉一顆牙一根肋骨屬於輕傷,而打斷6根肋已經屬於重傷範疇了,因此應該滿足對方提出的要求,否則幾年的牢飯你是吃定了。
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用錢換自由值了
作為社區法律援助社工,曾親臨看守所和監獄參觀。可以說自進入這兩處機構的大門那一刻,森嚴和壓抑始終伴隨著我。看著服刑人員機械般的生活和改造,讓我深深的理解了那句: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現實生活中有許多幼稚之人會誇下海口:“大不了坐幾年牢”,事實是坐牢根本沒你想的那麼簡單。那種被剝奪自由後的雙眼黯淡無光,即使刑滿釋放也會有個汙點伴你餘生。所以說用錢換自由再划算不過了。
棟哥遊新疆
1、第一反應是,每根肋骨1W,比豬肉店的貴多了,花了6W還不能拿回家,煲湯是不可的了,泡湯是肯定的。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2、第二反應是,不對啊,這不是錢的事,屬於輕傷了,入刑了,能用錢解決?
3、第三個反應,並非後動手的就可免責……贏的進法院,輸的進醫院。
結論:合理,趕緊理賠。和解,並儘量取得對方諒解,趕快走人,儘量避免最高3年的牢獄。
皇家師爺
踢斷六根肋骨在刑法上屬於重傷害,可以追究你的刑責。但鑑於你具備正當防衛的要件,可適用該條款。但從傷害後果看你是防衛過當,按刑法規定,可從輕或免除刑責,但必須負擔對方的部分醫療,誤工,護理,營養,後期康復費用。四至五萬為宜。這是我的觀點,因為以前我就是這麼辦案。你也可以去法院刑廳諮一下。
貴氣凡夫
踢了幾下,就斷了六根?踢了一下斷了六根,問題不太大,說不定六萬還差不多,多次連踢,那事情就大了,不是六萬元的事兒了。
老邪57
一下踢斷對方6根肋骨,你告訴我誤傷?
你說啥我都可以信,但是你猜法官信不信呢?
如果你告訴我你是在把人推開的時候,用力過猛,把人的肋骨推斷了, 我還勉強能相信你。
現在你告訴我你是用腳把別人的肋骨踢斷的,這個姿勢很匪夷所思啊。
要麼是人家已經倒地失去反抗能力了,你上去補了幾腳把人家肋骨踢斷了,這還不叫故事傷害什麼叫故意傷害呢?
要麼你會散打,一個側踢踢斷人肋骨,但是說實話,肋骨一下踢斷六根我是不信的,法官也不會信,肯定是先踢了一腳,然後把上去補踹。即使是第一下踢斷兩根肋骨,後面補揣的四根肋骨也是屬於故意傷害啊。
你看,對方只要求你賠償6萬塊錢,都沒去告你。
你偷著樂吧,萬一人家去公安局立案,或者直接去法院發起自訴案件,你就等著警察車上門來接你吧。
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打斷6根肋骨,屬於輕傷一級,大概判刑一年半。
到底是爽快的給錢,賠禮道歉,然後求得對方原諒,還是等著坐牢+賠錢呢?
你自己看著辦咯。
我是無良HR,關注我,最新的職場觀點將不斷為您推送。無良HR
你跟別人打架別人先動的手,你把別人打傷你就要負責賠償
同同1765
合理!我國法律不支持以暴制暴,這是符合國情的。人民法制意識整體上還非常薄弱,遇到小小矛盾,言語衝突升級到肢體衝突再升級流血事件甚至群體鬥毆,這是大部分傷害案件的發展過程,這樣對雙方甚至對社會都百害而無一利。過程中雙方往往並非無理取鬧,只是思想觀念的不同造成的。案件頻發,罪犯數量暴增,即便最後都能得到公正的裁決,也不是法制建設的目的。所以,不能等衝突發生了再抓捕懲罰罪犯,要儘量避免衝突的發生。全國法制建設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百姓法制意識的增強也需要一個過程,這個過程只能先制定一個容易理解和執行的規則來限制暴力衝突才是正確的方法,這個方法就是限制以暴制暴。遇到矛盾,應該儘量避免言語衝突,言語衝突只會加劇矛盾,面臨武力威脅,這時候如果能躲避,躲開為妙,過後尋求警方幫助。雖然顯得懦弱,但是卻可以避免更大的傷害發生。這個過程是大部分人情緒上難以接受的,都覺得人應該是有脾氣的。如果明白了立法者的初衷,瞭解了正確的處理方法,可能就比較容易接受了。現在比較大的難點就是公檢法等執法部門人員對於故意傷害和正當防衛等的區分不明確,標準不統一,造成很多的案件審判處理結果經不起推敲,也給人們的理解造成了不小的誤導。
三零夢幻1
這個賠償是合理的
別看六很多,打架是不看誰先動手,看誰的傷重!當然也要看情理!
如果上法院要負法律責任,錢也還是要賠的,哪就更吃虧了。
我的一位鄰居,是搞工程的老闆,打了老太一耳光,賠1.8萬,不私聊就會拘留!
法制社會,不能打架。忍一時之氣,能解百日之憂!
閒時學點法律,是最好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