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約全書導論(耶魯公開課)第10講 以色列人(聖經)的法律體系

好久沒更了,本來想著春節好好休息,節後繼續學習,沒想到疫情突如其來,雖然宅在家裡,每天被各種消息衝擊得心神不寧。這周開始恢復學習的習慣,過好每一天。“進一寸有一寸的歡喜”


第十講 以色列人(聖經)的法律體系和古近東其他法律的比較


上節課我們講過在西奈山的契約典禮上包含了上帝對契約規定的通告和以色列人接受契約規定的內容。出埃及記24:3-4對協議描述如下"耶和華所吩咐的我們都必遵行"。達成協議是聖經敘事部分的高潮,也被認為是上帝為古以色列人制定法律條例的開端。聖經後來的編者,將從後期蒐集來的法律條文嵌入以色列人和上帝西奈山會面及後面荒野旅居的故事,這為這些法律條例增加了古老的色彩和賦予他們神聖的意義。本講,我會對聖經裡的法律進行粗略的劃分,常被學者稱為J,E的法律條文,由出埃及記的敘事部分引出,可以追溯到前8-9世紀以書面形式存在,P材料法律部分大多存在與利未記和民數記約在前6-8世紀產生。幾乎在同樣的時間,D法律出現存在與申命記。但這些內容都用到了更早的傳統,有些條款相當古老,與前2000年古近東法律條文有很多共同之處,例如出埃及記中的法律與漢莫拉比法典有很多相似之處,我們完全可以假設他們傳承於同一部法律,迦南法律。


聖經裡的法律包含了:

1. Decalogue 口傳十誡

2. Covenant code 契約條款,內容繁多,散在出埃及記的3個章節裡

3. Ritual Decalogue關於禮節的條款

4. 祭司規定 在出埃及記裡有一些關於敬拜的內容,和民數記利未記的一些章節


一. 口傳十誡

1. 德國學者Albrecht對聖經中的法律資料進行了研究,他認為存在2種形式的法律:

1) conditional law條件法和apodictic law 絕對法

2) 條件法是判例法case law,是古近東法律的常見形式(如漢莫拉比法典),他以典型的如果... 那麼…的形式存在,比如如果有人做了X,或X事件發生了,那麼Y就是結果,這可以很複雜或很具體,可以給出三四個有限定條件的子情況

3) 絕對法是無條件的禁令,是籠統的無差別的"你不應殺人,你應愛你的主上帝"。 絕對法在古近東法律裡沒有,但卻是以色列法律的典型形式,在聖經裡大量呈現。

2. 十誡(在希伯來文裡是10條聲明的意思)是絕對的,是上帝直接而非轉由中間人對以色列人揭示天啟,用單數陽性詞表達,似乎以色列男性是法律主體,十誡陳述了上帝最基本的無條件的契約要求。十這個數字很牽強,可能是為了湊成一個理想數,因為事實上大概有13條。

3. 第一部分聲明包括前4條或前5條,是關於以色列人和宗主上帝的關係,上帝是唯一的信仰,不能敬拜人造偶像,不可以上帝的名義發假誓,敬重上帝的安息日,敬重父母權威(人們對它是否是上帝權威的延伸有爭議)。其他的聲明關於以色列人和他們同伴間的關係,禁止謀殺,通姦,搶劫,作偽證和貪婪

4. 摩西五經包括3個版本的十誡,他們之間有不同之處。在申命記裡十誡被重複且有細微不同,對安息日習俗的論述不同。申命記5裡不可妄稱上帝之名作假誓,同時他們使用的語言也是不同的。這些不同與古以色列人保存和傳播神聖經文的方式有關,在傳播時,沒有逐字保留,經文被修改了。

5. 在出埃及記20裡有個更驚人的改變,在金牛犢事件後,第一塊法版被砸碎了,摩西之後又被給予了第2塊法版,作者強調第2塊上的文字與第一塊是相同的,因此我們期望出埃及記第20章逐字重複文本,但是並沒有。隨後出現的版本與早期版本並無重疊,只有2個聲明是一致的,但語言也有所不同。這個十誡被稱為禮節十誡,記錄在出埃及記34章,禁止與迦南人通婚,以防以色列人被慫恿信仰迦南的神;包含其他條款,包括各種節日慶祝儀式的戒律,頭生的牲畜和初熟之物供奉給上帝,這些在出埃及記20裡並未出現。因此金牛犢的故事和摩西打碎第一塊石板是一種精妙的敘事策略,以帶出第二套禮節十誡。

6. 同樣令人吃驚的是在出埃及記20:5-6裡世代交互懲罰的原則,上帝追討罪責可延及三四代,這被理解為一種仁慈,減輕對罪人本身的懲罰而將承擔後果的人限制在三四代人間,與之相對應,他的仁慈惠及千萬代。但在申命記第7章,"凡恨他的人,必報應他們,決不遲延"。以西結書裡,他也十分堅決的反對世代交互接受懲罰的想法"孩子不用為父親犯下的罪受苦"。

7. Marc Brettler認為這些戒律並沒有擁有像現在所宣稱的絕對權威,後來的宗教傳統將出埃及記20章裡的十誡提高到絕對權威的地位,這個地位並非合理,因為聖經的語言和內容處理並不固定,且後人對某些條款有異議,因為上帝的戒律是固定的並非出自聖經文本,而是後來強加給聖經文本的一種思想。


二. 聖經法律與古近東法律遺產間的聯繫

1. 聖經分享了古近東法律的一部分遺產,儘管有時會對它做出明顯的改變

2. Moshe Greenberg認為聖經法律和其他古近東法律體系間的對比解釋了支撐聖經法律的中心主張或者說價值觀。古近東法律體系和聖經呈現的法律之間存在著直接而至關重要的差別:

A. 作者的差別:

1)Ur-nammu法典序言裡提到,安奴和恩利勒將王位傳給Urnammu,但據說是Urnammu建立了公平法和這部法典

2)Lipit-lshtar法典裡,序言和後記都提到安奴和恩利勒將王位傳給Lipit-Ishtar而他創立了司法,以第一人稱將法律稱作"我的手工品"

3)在漢莫拉比法典裡,安奴和恩利勒為他創立了一個不朽的王國,命令他為萬民謀福祉,然後他以第一人稱"我創立了符合本國情況的法律和公正,當時我制定了公正的法律"

4)聖經裡法律的作者並不歸於摩西,而歸於上帝,出埃及記24:3-24:4,摩西下山宣佈上帝的律例,百姓說"耶和華所吩咐的,我們都必遵行"。出埃及記31:18裡寫到法版是上帝用指頭寫的。

5)作者身份的神聖性原則有重大的意義,首先他對法律的適用範圍有重大影響,古近東法律和聖經法律在涉及到人類生活和活動領域方面是不同的,以色列法律不僅僅包括國家強制力實施的規則條款,也不僅僅是法庭或法律制定者管轄範圍內的事物,法律的適用範圍是全面的,包含了社會倫理道德,宗教指示,並以權威的無可置疑的形式表現出來。"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出現了多次。

B, 聖經法律是神的意願,法律的神聖性

1) 聖經以外法律幾乎專門用於處理國家強制性實施的規定,不會處理被我們稱為良知,道德正義方面的事項。因此在聖經之外的法律沒有出埃及記23:4-5裡的法條"若遇見你仇敵的牛或驢迷了路,總要牽回來交給他,若看見恨你人的驢壓臥在重馱下,不可走開,務要和驢主一同抬開重馱",或像利未記19:17-18中"不可心裡恨你的弟兄","總要指摘你的鄰舍,免得因他但罪""不可報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國的子民,卻要愛人如己"

2) 由此可見,聖經涵蓋了按照神的意願制定的人類的行為準則,儘管不具有強制性,依靠的是個人良知。摩西五經裡,生活在法律的概念裡是一個整體,很多現代人誤認為聖經法律是道德層面的,其實他混合的是上帝的意願,是上帝對人類生活各個方面的教誨

3) 法律是神的意願,是法律和道德的聯接,每種罪惡在聖經的法律體系裡都是一種原罪sin,法律是上帝的道德意願,任何事都無法超越,因此不合法就是不道德,反之不道德就是不合法,道德和法律不是獨立存在的,雖然我們作為現代人覺得2者是獨立的,但違背道德在聖經裡既是宗教犯罪。

4) 道德和法律的融合,使聖經法律不僅表達而且立法規範了對社會上弱勢群體的關心,如對孤兒,外來人,寡婦,老人。利未記19:31"在白髮的人面前,你要站起來,也要尊敬老人,又要敬畏你的上帝,我是耶和華"。利未記19:9-10立法規範了施捨"在你們的地收割莊稼,不可割盡田角,也不可拾取所遺落的,不可摘盡葡萄園的果子,也不可拾取葡萄園所掉的果子,要留給窮人和寄居的"19:14 "不可咒罵聾子,也不可將絆腳石放在瞎子面前"19:18"愛人如己"。19:33-34"若有外人在你們國中,和你同居,就不可欺負他,和你們同居的外人,你們要看他如本地人一樣,並要愛他如己,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做過寄居的"。申命記22:6"你若路上遇見鳥窩,或在樹上,或在地上,裡頭有雛或有蛋,母鳥伏在雛上或蛋上,你不可連母帶雛一併取去,總要放母,只可取雛,這樣你就可以享福,日子得以長久"

5) 古近東聖經以外的法典也顯示了對窮人權益的關心,但沒有給同情和善舉立法,大概因為這些只關乎個人良知和宗教信念,超出了法庭的權限範圍。

6) 每種罪行都是原罪的理論為將某些行為視作完全錯誤奠定了基礎,申命記22:22"若遇見人有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就要將姦夫淫婦一併致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民數記35:16"殺人犯必被治死""你們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殺人犯死罪的,必被治死"。在聖經看來,通姦和謀殺都是絕對的錯誤,不管被冒犯一方態度如何,他們都必須被懲罰,超越了當事人寬恕原諒的能力範圍。這點和聖經以外的法律很不相同。漢莫拉比法典129條,通姦只是私事,中亞述法典14-16條,通姦是對丈夫財產的侵犯,由丈夫決定是否起訴;赫梯法典197-198條,丈夫可以選擇保全妻子生命,但同時也需保全通姦男人的性命。總之在其他法律都視通姦為私事,是否懲罰取決於主人既丈夫,需對妻子和通姦者的對待(懲罰或寬恕)一致

7) 法律在以色列存在的目的與其他社會不同。在非以色列社會里,法律是為了保護某些社會政治利益,美國憲法序文,陳述了其目的"梳理公正,保護貧困人民,增進全名福利"。Lipit-Ishtar法典"樹立正義,消除怨訴,帶來福祉",漢莫拉比法典:"增進人民福利,建立好的政府,促進繁榮"。對以色列人來說,聖經包含了這些而又不限於這些,它旨在神聖化,既使遵守法律條款的人成為聖潔或像上帝。利未記19:2"你們要聖潔,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神是聖潔的"然後才開始介紹法條,這一引言就是教導人們要效仿上帝,保持聖潔作為法律的目的被反覆強調,特別是在神聖代碼holiness code中,聖潔這一主旨在訂立契約之初就出現了,當以色列人聚集在西奈山上帝發表開場演說,出埃及記19:5-6"如今你們若實在聽從我的話,遵守我的約我的法,就要在萬民中作屬我的子民,因為全地都是我的,你們要歸我作祭祀的國度,為聖潔的國民"

C. 聖經法律和古近東法律間存在很多一般和具體的相似和平行之處,二者間風格和正式文本差異:

1) 以色列法律的突出特徵是,在很多法條裡添加了有關理論基礎或動機的條款,這些理論基礎在大遷徙和創世紀這樣的歷史事件中比較常見,而這些在其他法律中不那麼重要。出埃及記22:21"不可虧負寄居的,也不可欺壓他們,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申命記10:17-19 "因為耶和華你們的神他是萬神之神,萬主之神,至大的神,大有能力,大而可畏,不以貌取人,也不受賄賂,他為孤兒寡婦申冤,又憐愛寄居的,賜給他衣食,所以你們要憐愛寄居的,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這裡是對效法的明確闡述,這是我所做得,就是你應該做得,出埃及記裡也有很多類似的條例。

2) 對弱勢群體的關注,社會階級界限的消除和人道主義傾向聖經和其他古近東法律有區別:

a. 聖經對弱勢群體的關注在法律中十分明顯,聖經以外的法律對這一概念表示敬意,但在實際條款中,很多法律則是為上層階級利益服務的。

b. 聖經並未體現同時代法律中自由人之間的社會階級差異。其他古近東法律,如果一個貴族毀了另一個貴族之眼,則應毀其眼,若是毀平民之眼,則賠銀幣,若是毀奴隸之眼,則賠奴隸價格的一半,對不同階級有不同的賠償標準。利未記24:17-22 "人若使他鄰居的身體有殘疾,他怎樣行,也要照樣向他行,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不管是寄居的還是本地人,同歸一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一種新的見解,以牙還牙被人們認為是復仇或仇殺原則的古老反映,被認為是報復心理,但在法律背景下,以一種比較的觀點看待它,會發現它駁倒了存在於先前的和同時代的法律體系中的階級差異,聖經的理念是懲罰永遠與罪行相符,不管犯罪者受害者的社會地位,自由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c. 聖經還託管了被剝奪公民權利的群體。利未記19:9-10支持以拾遺方式直接對窮人進行施捨,有點像福利制度,申命記則強調工作福利制度,拾遺只針對無法供養自己的人(孤兒,寡婦,老人)。根據申命記,窮人應該工作,可以通過借貸資助他們,即使因為第7年是安息年存在自我損失的風險(安息年所有債務都得以免除)。申命記15:7-11 " 你弟兄中若有一個窮人,你不可忍著心,攥著手,不幫補你窮乏的弟兄,總要向他鬆開手,他所缺乏的借給他,補他的不足,你要謹慎,不可心裡起惡念說第七年的豁免年快到了,你便惡眼看你窮乏的弟兄,什麼都不給他,你總要給他,給他的時候,心裡不可愁煩,因為那地上的窮人永不斷絕"

d. 聖經中的人道主義傾向,聖經法律中的很多成分都違背了現代人情感,例如就像其他地方一樣,以色列有奴隸制,但奴隸制的法律裡都有一種人道主義傾向,肯定奴隸的人權,但不具備全部。與之相反,在中亞述法律中,主人可以殺死奴隸不受懲罰,而聖經規定,無論主人如何傷害奴隸,即使是打落牙齒,也要使他自由(出埃及記21:26-27),另外奴隸有權享受安息日的休息和所有關於安息日的法規。最重要的是,逃亡的奴隸不能再被歸還給他的主人(申命記23:16-17),這和我們國家(指美國)19世紀的法律和漢莫拉比法典都是相反的。漢莫拉比法典15-19條"人若藏匿男女逃奴與其家中,此家家主應處死"。對以色列人來說,一個以色列人為另一個以色列人服務,一般是由債務造成的,出埃及記裡以6年為限,聖經指示人們給予奴隸人性化的對待,"因為你也曾是埃及地的奴隸"這話反覆出現。

e. 另一個人道主義傾向是聖經裡沒有將暴力行為合法化,而中亞述法典認可殘忍對待逃跑的妻子(割耳),對被扣押人施行暴力(割耳,拔頭髮)


D. 法律系統常通過對各種罪行懲罰的設置表達其價值觀,聖經對待人類生命的價值觀和其他法典不同,被處以死刑或金錢處罰的罪行表現了這一不同:

a. 赫梯法:死刑和人身傷害可以付錢作為對死傷者的賠償。盜竊和人獸性交判死刑

b. 中亞述法典:對殺人罪的懲罰取決於死者家人,可以用金錢賠償。盜竊可判死刑

c. 漢莫拉比法典:欺騙和盜竊判死刑

d. 聖經改寫了這些法典,在這些法典裡生命是廉價的而財產受到重視,聖經不會對侵犯財產的人施以死刑,死刑只針對蓄意謀殺,某些宗教犯罪和性侵,因為這些被視為對上帝的直接冒犯。聖經如此規定是想表達人類生命的聖潔,在其價值體系裡是至高無上的,聖經明確謀殺是唯一不可用金錢懲罰替代的罪行。民數記35:31-34:殺人犯罪者,你們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那逃到逃城的人,你們不可為他收贖價,你們不可玷汙所住之地,因為我住在其中之地,因為我耶和華住在以色列人中間" 聖經認為人的生命和財產不能相提並論,一個領域裡的犯罪行為不能通過另一個領域的懲罰來補償,財產犯罪不能判死刑,謀殺罪不能用金錢賠償。

e. 漢莫拉比法典中,如果一個人的牛殺死了另一家的孩子,則這家人的孩子也要死以頂罪,而聖經裡牛主人的孩子不應被處死,申命記24:16"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等量價值觀也是受我們上面討論的復仇原則保護的,漢莫拉比法典裡貴族傷害下人可以支付賠償金,也顯示了下層階級成員性命的價值,以牙還牙只在同階級中適用。聖經報仇原則延伸到所有自由人,不論階級,表達了所有人的生命都等值這一概念,通過強調有關窮人,奴隸,外來人的困境,權利,尊嚴反映了聖經法律中的價值觀。


三. 總結

1. 聖經法律包含了很多相互牴觸的條款,這些法律後來的版本,特別是D材料對早期版本進行更新改寫,以色列的整套奴隸制度在申命記中的契約裡得到了認可,而在利未記中卻對此有異議"所有以色列人都是上帝的僕人,沒有人能成為其他人的奴僕"

2. 儘管這些材料存在自相矛盾,但聖經仍有一些共同主題,表達了重要的原則和價值觀:

1) 生命價值至高無上

2)人的價值高於財產價值

3)自由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

4)幫助弱勢群體的重要性

5)人類生活各方面的聯合與相互依存都是由上帝的立法意願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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