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這兩天最令人振奮的消息,莫過於申軍良一家終於在廣州團聚!
2005年1月4日,對於申軍良來說成了插在心口的一把刀。
15年前的這一天,申軍良的兒子申聰被拐走,原本過著樸實平淡卻幸福的的一家三口,變得支離破碎。
因為過分自責,申軍良的妻子甚至出現了精神問題。
“兒子丟後,她(妻子)每天以淚洗面,後來精神也開始慢慢出現了問題……”
為了把兒子找回來,申軍良辭了工作,變賣家產,欠下了幾十萬的外債,踏上了漫漫的尋子之路。
這一找,就找了整整15年。
人生能有幾個15年呢?
從28歲熬到了43歲,申軍良找得太久了。
幸而,他終於等到了重逢的這一天。
但我們都清楚,不知道還有多少個家庭,依然在這條路上苦苦追尋,甚至有的已經找不動了,倒在了路上。
每當看到這樣的新聞,總是讓人忍不住咒罵可惡的人販子!
可柺子有罪,“買主”就真的無辜了嗎?
02
是的,我一直認為,通過正規渠道、辦理了合法領養手續的,才能成為養父母。
買孩子的,就只能叫“買主”,沒有資格被稱作“養父母”。
申軍良在見到失散多年的兒子時表示,孩子這些年生活的不錯,受到了很好的教育,說話很有禮貌,比很多同齡人要成熟很多,也很有素養。
連警方都說,打拐這麼多年,還是第一次見被拐的孩子中有狀態這麼好的,又陽光又懂事。
於是,我看到不少評論中說,要感恩養父母的。
理由是畢竟人家也不容易,花錢又費心,還把孩子教育得挺好,如今,人財兩空對他們而言已經是最大的
“懲罰”了,你不感恩也就算了,怎麼還能去告人家呢?講得真是“入情入理,頭頭是道”呢。
那麼問題來了,所謂的養父母,一開始就不要“買”,不就成了嗎?
早知道會落個“人財兩空”的結局,為什麼當初非要買呢?
要論難受程度,人家親生父母這些年過得就舒坦了嗎?
如果說買孩子,對孩子好,也是出於愛的話,那這種愛也太廉價了。
因為這種愛是建立在自私的基礎上,是不折不扣的“小偷”行徑!
因為他們的“助紂為虐”,才導致人家骨肉分離,到頭來還想讓人感恩,難不成腦子進水了嗎?
有句話說得好“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 ,這句話放在這裡同樣也是適用的,“沒有買賣,就沒有拐賣”。
如果買賣同罪,還會有這麼多人“頂風作案”嗎?
03
我國對拐賣一方的犯罪團體,確實是“重拳出擊,法不容情”。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施詐、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但對於“買主”這一方,處罰力度確實相當“綿軟”,連高高拿起,輕輕放下都談不上。
最開始對沒有虐待被拐婦女、兒童或不阻礙解救婦女、兒童的竟然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直到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才調整為“可以從輕處罰”。
不得不說,這麼一對比,真是寬大處理了。
估計人販子也要“哭暈在廁所”。
為什麼會造成這種局面的出現?
一方面是因為“歷史遺留問題”,我國經歷了漫長的封建社會,買賣人口這種行為在很多時候都是被“允許”的。
甚至在某些年代,人是會像牲畜一樣買賣分食,譬如“兩腳羊”這樣的代稱。
雖然現在時代進步了,但在一些偏遠地區,還依然留存這種思想。
我花錢買了,就是屬於我的。
因此,在真實的案件中,甚至出現過公安跨省行動被人圍在村口進出不得的事件。
另外一方面,就是為了保護被拐賣的兒童。
如果買賣同罪,買家會更加隱蔽,無形中就增大了孩子被找到的難度。
同時,如果沒有了“買主”,有些沒有賣出去的孩子就會像“過期的商品”慘遭人販傷害致殘,淪落到最悲慘的境遇……
這裡面的權衡利弊,確實會讓人陷入兩難之地。
但我們不能因此就本末倒置,顧此失彼。
買賣人口本質上,就是沒有把人當人看。
人被視作商品,無論賣方還是賣方,都應該承擔相應的代價。
鋌而走險,是因為有利可圖。
試想,當他們認為自己的“付出”和“回報”根本不能相提並論時,還會有這麼多的拐賣事件嗎?
真的,如果無法杜絕,那麼,我們希望,這樣的事情會越來越少。
閱讀更多 心聆護航PSY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