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房屋地基紛爭怎麼辦?

禪緣130054074


我是農人阿嘞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現在在農村像類似的事情很多。有些只是因為一些小小的事情而把它擴大。像地基類似,因為時間的久遠而說不清楚的問題特別的多。但在村裡你也有很多像有點霸道的鄰居,不講理,沒有文化,吃不了一點虧的村民也有。在我們村裡。也經常發生類似的事情。1,發生紛爭希望都能冷靜下來,坐下慢慢溝通,起碼希望有一方能冷靜。也不能急著馬上解決。2農民可以很倔,但也很純樸善良。3,首先不必急著馬上見面談,應該圍繞紛爭的地基作深入調查,尋找歷史淵源,弄清楚來龍去脈,但凡有一定證明此地基是誰的,便好辦了,有理有據曉之以理,應該會爭取到自己權益。4,讓村委會協調,還有周邊村民們作為證人。周邊有很多居住已久的老人,讓他們出來作證。鄰里之間可以互讓一點,互相解點。我們家以前也有類似的情況發生,隔壁家鄰居也找到村委會過來協商。也叫了隔壁鄰居的老人過來一起。探討合作證協商。大家各讓一步,之後這件事也是很圓滿完成了。





農家阿嘞


誠邀,農村房屋地基紛爭問題,主要有以下四種處理方式:

一、和解。即你們自行協商解決。你們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你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何時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概由你們自行決定。

二、調解。你們可以委託村委會依據一定的社會規範(習慣、道德、法律等規範),在你們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你們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

三、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並製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衝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

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說,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否則,仲裁程序不能啟動。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員也由當事人選任。

四、訴訟,即“打官司”。相對於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區)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還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後的手段。

擴展資料:

一、無書面土地流轉合同的糾紛案件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現實中,承包土地流轉很少簽訂書面合同,雙方當事人大多以口頭約定形式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土地。

在這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要求收回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的土地,就涉及口頭約定該如何認定的問題。對此,實踐中有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雙方當事人未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其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關係依法不成立或應認定口頭約定無效。

筆者認為,按照農村習俗,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等土地流轉方式往往以口頭方式約定,且以相互交付流轉物作為雙方關係成立的標誌。

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當初的口頭約定不持異議,且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事實已實際發生,則雙方土地流轉關係即告成立,只要土地流轉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損害他人利益,其口頭約定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

二、土地流轉未報備案的糾紛案件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但現實中,由於農村土地承包人法律知識相對欠缺,加之受農村習慣的影響,農村承包土地流轉往往未報發包方備案,由此,實踐中出現發包方或互換一方當事人僅以土地流轉未報備案為由,請求確認土地流轉合同無效的糾紛案件。



小米辣的快樂時光


你好,直接去你們市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必要時可申請辦案法官迴避;同時,做好當年村小組人員的思想工作,讓他們給你出庭作證,證明這塊土地是誰佔有誰就擁有使用權,繼續找鎮政府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找到當年推土的司機,證明之前你們確實整理過這塊土地,只要有證據,法院會支持你們的訴求,因他小舅子是法院院長,若處理不公,你們可以上訴,上訴時說明這些情況;

因他沒有分戶,所以依據相關法律他只能有一塊宅基地,所以他不能要求鎮政府再給他審批新的宅基地,如果現在他的這塊地是鎮政府審批的宅基地,屬於違法審批,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鎮政府有權收回,若不收回,你們可以向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反映問題。


超人阿彪


你好,很高興由我回答這個問題

農村宅基地的經濟使用價值日益提高,再加上國家新農村建設的優惠政策,致使近幾年農村宅基地糾紛呈大幅度增長趨勢,而訴至法院的宅基地案件自然不少。

一、土地管理部門違法審批引起的宅基地糾紛案件

因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鄰關係人合法權益而引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以行政案件立案審理。法院主要審查土地管理部門在作出審批宅基地手續這一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是否有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因而,土地管理部門從實體處理到審批程序各個環節中,只要有違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應撤銷宅基地使用執照或責令土地管理部門重新作出審批。

對於土地管理部門審批的宅基地屬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經營權引起的糾紛,人民法院受案後,主要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條件,所審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有無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有無考慮土地承包權三十年不變的規定等具體情況,作出撤銷或者維持審批文件的判決。

未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批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建房手續用地建房,侵犯了集體或相鄰關係人利益引發的糾紛。

對於能夠確認村民建房未經審批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建房手續的非法用地建房,並且侵犯了相鄰關係人合法權益,如影響鄰人房屋通風、採光、通行等情況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礙、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的民事判決,也可以中止訴訟,建議土地管理部門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退出土地的處罰決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非法建築物買賣、確權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件時,應注意只能裁決建築材料的所有權,不宜明確非法建築物的所有權歸屬。

二、爭佔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閒地引發的糾紛案件

村民爭佔除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閒地的目的是為了多佔地皮、擴大牆院、堆放雜物等。對這類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到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解決,不服政府處理決定的則可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可要求佔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礙,法院則應以民事案件受理,對當事人因爭佔空閒土地引起的財產損害賠償案件,人民法院應根據具體案情處理。

三、建房戶私下調換宅基地引發的糾紛案件

村民根據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調換宅基地引發糾紛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不僅要指出雙方行為的違法性,同時可以建議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建房手續,收回宅基地。如果一方或雙方已蓋好房屋,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可以在徵得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後,責令雙方變更宅基地登記。

四、用地建房影響相鄰關係人利益引發的糾紛案件

不適當使用宅基地而影響相鄰關係的,如在同一規劃線上,後蓋的房屋宅基地基墊比先蓋的房屋宅基地高一些,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向鄰人宅基地流淌,或後蓋的房屋和設施影響相鄰人房屋通風、採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或在不適當地點建造廁所影響環境衛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截斷自然水流等情況引發的糾紛,人民法院應本著依法、合理的精神妥善予以處理,確實給鄰人造成損害的,應責令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五、未經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發的糾紛案件

對一宗宅基地可由兩個以上村民共同使用,具有共同使用權,共有土地使用面積可以在共有人之間分攤。對於共同使用的宅基地在未經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使用引發糾紛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查明一方在建房時,對方明知而未提出異議的,可在不妨礙他人和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判令佔有人繼續使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與他人合資建房後發生的房屋產權糾紛,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權,處理時應先徵求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如主管部門批准雙方共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判決明確各自的房屋產權;如主管部門不批准雙方共同使用該宅基地的,可以明確對房屋各自的份額後,判決房屋產權給有宅基地使用權的人。

六、未經有關部門確權和統一規劃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糾紛案件

對於未經確權和統一規劃的宅基地界址有爭議、四至不明而引發矛盾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到當地政府申請處理。當事人不服政府處理決定的,法院應以行政案件立案處理。對經過統一規劃和確權的宅基地因界址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以民事案件直接受理,查明土地使用證上的四至是否明確,長、寬、面積等數據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除四至確實被移動外,應以四至為準確定宅基地使用權;如果爭議一方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面積與實際情況相符,另一方不相符或提供不出土地使用證的,人民法院應將該宅基地處理給實際情況與土地使用證相符的一方使用。

這是個人意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強子的小鎮生活


大家好,我是客農王小二,很高興來回答樓主的這個問題,鄉村基地紛爭怎麼辦?這在鄉村是非常常見的問題,就是親兄弟出現這種情況的都非常多。但是基本上都是先爭吵甚至打起來的都很常見。\r

出現了基地紛爭的時候,肯定是雙方中有一方或雙方均有私慾存在。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基地的劃分本應有界的,如果出現紛爭就肯定是因為沒有字面的文書可證明或者長久遺留下來的不清不楚的界限。個人認為出現這種鄉村基地紛爭的時候,給出以下幾點:\r

一、雙方均要理智對待,先雙方協商,能否達到共識,是否可以雙方各退一步。不能衝動爭吵甚至動手。\r

二、如果雙方自已協商均不能達成共識,請求村委會或司法機關進行協商調解,儘可能達到雙方共識\r

三、如果均無法協商,這證明雙方都不肯退讓的時候,只能提起訴訟(打官司),但個人認為這是最不合適的辦法,畢竟這樣會勞民傷財,雙方都得不償失。\r

綜上本人給出的建議,希望能幫助樓主,最好的解快辦法是協商,各退一步。是最完美的!


客農王小二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依據法律規定:“土地管理法”,“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鄉土地所/縣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 我國的農村宅基由村上批,鄉里備案,如果宅基地發生糾紛由鄉級、縣級經管站負責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感謝閱讀。




偉哥農村記


持有宅基地證的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訴訟。沒有宅基地證的話,需要先經過政府行政裁決。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蘇北人在寧夏


兩家相爭為道牆,

讓他三尺又何妨。

長城萬里今猶在,

不見當年秦始皇。


溜溜達達逛河北


發生紛爭希望都能冷靜下來,坐下慢慢溝通,起碼希望有一方能冷靜。也不能急著馬上解決。農民可以很倔,但也很純樸善良。首先不必急著馬上見面談,應該圍繞紛爭的地基作深入調查,尋找歷史淵源,弄清楚來龍去脈,但凡有一定證明此地基是誰的,便好辦了,有理有據曉之以理,應該會爭取到自己權益。

退一步,如果權屬是誰無可考究,那好,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假如爭議地基對自己利用無益,如太小或不適合用,那讓他三尺又何妨,當然受益方應作一定補償,如財物或者調地基置換,這均需雙方有較大度胸懷。

以上是理想解決方式,愉快又不失和氣。萬一真的一根筋無法協調,那這時更不要失去理智,鬥成仇人。再好尋求村中有權威的人出面調停,另一方面,與矛盾雙方較開明的家人保持溝通往來,有時不經意坐下閒聊,喝上一兩盅,交情便來了,談開了,不經意間說不定解決了問題。

說真的,還是談,要講些方法,和風細雨。沒有十分事實依據、違法違規情況,儘量不要訴諸法律,也道不明說不清,當然解決過程中,可尋求當地政府部門幫助協調。


鄉村錄


在家鄉這事也不是常發生的事,但如果遇到這種事那可是頭等大事,他是一件非常不容易圓滿解決問題,弄不好要傷害幾代人的情感,所以要謹之慎之……。

有的人有說法上:“送他三尺又何妨”這個做法或想法是好的,和呼親情鄉情禮儀謙讓和睦儒家思想,是符合家族訓令家風民風的典範,但是他有不足之處不切合實際,有點問題不明不白原則性很差,

最好辦法通過法律來解決,可能有人不願意接受這種方式方法,認為這樣沒有人情味,很冷酷生硬,這樣看我想也不全面,動用法律武器解決可以一勞永逸永無後顧之憂,在法庭上讓他三尺五尺是明明白白的,我想這也不乏有親情鄉情和人情,不防試試,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對以後解決親戚朋友帶有人情味的糾紛,不失為一個最好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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