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知識總結:刑事責任年齡


完全無責任年齡:未滿14週歲

相對責任年齡:14-16週歲

完全責任年齡:已滿16週歲

起算點: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刑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人大法工委說明:八種犯罪行為,而不僅僅是八個罪名。

例如:聚眾鬥毆中,過失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殺人罪論處。——15週歲的人犯此罪,成立故意殺人罪。

例外:司法解釋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能構成轉化型搶劫罪。——對於轉化的搶劫,15週歲的人不負搶劫罪責任。如果使用暴力致人重傷、死亡的,成立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減輕責任年齡:14至18週歲——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已滿75週歲——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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