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是個人或組織自願通過做好事、行善舉而提供給社會公眾的公共產品。在這裡,做好事、行善舉是對個人或組織行為的價值判斷;行動的結果是向非特定的社會成員提供公益產品。
公益活動是現代社會條件下的產物,是公民參與精神的表徵。公益活動要生產出有利於提升公共安全、有利於增加社會福利的公共產品。在組織公益活動時,要遵循公德、符合公意,努力形成參與者多贏共益的良好氛圍。因而,公益活動至少應包含公民、公共、公德、公意和共益等五個要素。
與流行說法不同,公益一詞並非是五四運動(1919年)才在中國出現的。公益一詞至遲在1887年已經在中國出現並被使用,且被寫入清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12月27日頒佈的《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中。而且,在五四運動之前的20世紀初已經有很多以公益為名的社團,如禁菸公益會。
公益(Istis1ah)也是伊斯蘭教法專用語。馬立克教法學派輔助立法、司法原則。
阿拉伯語伊斯提斯拉赫的意譯,原意為公共利益或福利,亦稱麥斯萊哈(Maslahah)。指法學家在創制律例、教法官在審理案件、決定法律適用時,出於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不拘泥於法律詞句,而採取靈活變通的方法、原則,以求得更公正的結論或判決。例如,為了維護社會治安,使人們能夠安居樂業,可以不受同態復仇原則(基薩斯)的限制,而將情節惡劣、手段殘忍但只謀殺一人的合夥殺人犯全部處以死刑。此方法、原則系對公認的類比方法一種有條件的保留,只限於特殊情況下運用,它反映了重視當地民俗習慣的古代麥地那法學派的司法傳統。
現代的公益,是人人參與的公益,不管是個人還是集體,人們通過各種公益活動、公益基金、公益網站等途徑,通過直接參與、捐贈、公益廣告、公益歌曲等方式參與到公益中來。在中國古代,倡導日行一善,就是每天做一些我們力所能及的事情,幫助更多的人,讓社會更加美好和諧。現代的公益,是結合信息化技術,通過網絡的傳播,人們通過網絡參與公益活動,真正實現高速,面廣的效果,通過各個地方各種人的協作,讓世界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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