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治中興背後的遺憾——探析歷經整朝卻歸於失敗的括戶政策

引言

明弘治年間,明孝宗勵精圖治,政治上“更新庶政,言路大開”,經濟上興修水利,發展農業,繁榮經濟,使得國家政治清明、經濟繁榮、百姓富裕、天下小康,是明代歷史上經濟繁榮、人民安居樂業的和平時期之一,

史稱“弘治中興”。而在中興的背後,是孝宗為扭轉大明建國120年來的積弊所進行的各種政策嘗試。孝宗繼位之初,由於在籍戶口大幅度下降,災荒頻仍,政府的財政面臨嚴重困境,為擴大納稅對象孝宗採取了括戶政策。終弘治一朝,孝宗都在努力推行這一政策,然而卻最終收效甚微,最終歸於失敗。

一、 弘治括戶的背景:戶籍人口的嚴重下降致使財政愈發困難

明孝宗即位後,努力革除憲宗朝的一系列弊政,罷斥佞幸,裁汰冗員,任用剛正賢能之士,使弘治朝呈現出一派大治有為的氣象。雖然孝宗君臣勵精圖治,一改政治上的弊端,使政治清明,但在經濟上卻遇到了嚴重的困難。

弘治中興背後的遺憾——探析歷經整朝卻歸於失敗的括戶政策

明孝宗


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九月孝宗即位,當年的戶籍由六幹五百多萬口猛降至五千餘萬,這除了戶籍統計錯誤疏漏的因素外,主要是由管理失控而大量脫籍所致。早在憲宗時,政府便採取了強硬的括戶政策以及減免賦稅、限制土地兼併等措施,從而使百年下降的明朝戶口逐漸回升。成化中期以後,憲宗仍不斷努力以使流民附籍,但由於土地兼併未能根本懈決,在控制與反控制的鬥爭中,大量民戶又脫籍成為流民並在荊襄一帶重新聚集,成化末年已達數十萬口。孝宗剛剛繼位,政情不熟,加以當年自然災害嚴重,致使戶籍大幅度下降,憲宗朝後期潛伏的社會問題再度爆發,從而造成了弘治朝財政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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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宗之父明憲宗


與此同時,自然災害在整個弘治年問不斷髮生,災情遍及山西、陝西、山東、河南、南北直隸、四川、湖廣、江西、福建等地。每年受災面積之大,少則三、四省,多則六、七省。如此普遍和連續的災害使大批農民破產流亡,從而更加重了戶籍的流失。明廷為了賑濟災民、恢復生產,每年要蠲免稅糧近九百萬石,納稅戶的減少和大批減免稅糧使孝宗朝財政面臨巨大的壓力。為此,孝宗在恢復和增加戶籍人口上採取了一些的括戶政策,以解決戶籍減少,災情嚴重所帶來的財政問題和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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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戶口——黃冊


二 、弘治括戶政策的主要措施及其失敗

所謂括戶,指的是通過檢查戶口,將隱漏不報和逃亡人口蒐括出來,遣送還鄉或就地入籍。這種清查浮客的活動,中國曆代均有之。在明朝以前,以唐朝開元年間的括戶最為有名,諸道括得客戶八十餘萬戶和相應的田畝,對開元盛世的產生有著積極的作用。明孝宗的括戶,大體上按照歷代以來的普遍做法進行,但收效不佳。

(一)弘治時期括戶政策的主要措施

首先,限制土地兼併

通過括戶以擴大納稅對象數量是歷代統治者的傳統作法,也是孝宗的既定國策。農民是明朝戶口的主要組成部分,而土地兼併又是農民破產流亡因而脫籍的主要原因,因此孝宗的括戶首先從限制土地兼併入手。明朝的土地兼併到了孝宗時期已相當嚴重,雖然憲宗為了控制戶籍,對土地兼併有所限制,但並未抑制住土地集中的速度,及至弘治初年,僅北京附近就有皇莊五處,佔地12800餘頃,其他貴族官僚則更是擁有大片良田美宅。孝宗即位時便在詔中宣佈,近年以來被權豪勢要之家及奸詐無籍之徒侵佔投獻的軍民開墾之業,“限一月以裡退還,敢有不遵並今後仍前侵佔投獻者,許被害人告理,照例治以重罪,”並專門處理了一批違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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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藩王分佈圖:他們佔領了大量的土地和莊田


弘治二年二月錦衣百戶甄剛因恃太皇太后戚屆屢次奏乞民地為莊田,曾被逮下獄。對於無理請乞者,明廷或予以拒絕或將賜田收回。都督同知張巒數次請乞保定等處莊田,均被拒絕。曾賜予太皇太后的大慈延福宮地和興王的武清縣地各六百餘頃也於弘治元年、七年分別收回。同時還將畿內已故太監莊田 2718頃按30頃以上者遞減5頃留與管佃人員耕種,其餘全部沒收入官,召民佃種。

其次,解決農民流移問題。

明前期土地兼併的發展,使農民大量破產流亡,憲宗時經多方努力,流民問題有所緩解,但弘治年間天災頻繁和土地兼併的劇烈,農民的流移仍很嚴重,僅陝西就逃亡戶 8.7萬餘。 因而孝宗在即位詔中宣佈蠲免成化二十一年十二月以前各處拖欠稅糧馬草屯田子粒、農桑絲絹戶口食鹽米鈔等來徵之數;弘治五年和十一年宣佈類似詔令,蠲免弘治二年十二月以前和八年十二月以前拖欠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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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流民


在減輕賦稅避免“攤逃”的同時,還對失去土地或遭災而流移的大量饑民進行急賑,命南京戶部撥餘米3萬石賑濟應天府所屬饑民;命減價糶京倉及各府預備倉糧以濟貧民;開畿內各府所產魚蝦浦葦蘆柴地之禁,聽民採捕等。山東巡撫奉敕螈濟,僅弘治五年八月至六年七月就支銀37.45萬餘兩,錢2864.6萬餘文,米276.3萬餘石,獲救饑民達263.5萬餘口。為使流民附籍,明廷一方面詔令其各凹原籍復業,撫治部御史行令沿途有司量給口糧,原籍官司務加存恤,免糧差三年,公私債負不許追取,產業被侵者斷給;其久住成家不願還鄉者就彼安插。對於饑荒逃移及將妻妾子女典獻與人者,詔書到日有司曉渝所屬富家,但有買到收留婦女幼男許令首告,審實籍貫官給價贖取,聽其歸宗完聚,無主願留者聽。如有隱匿不行疏放者治罪。另一方面對不遵詔令者採取強硬措施,如驅逐回鄉,編髮充軍等。經過明廷的軟硬兼施,大量流民有所安頓,如陝西有5.09萬餘戶逃民復業,鄖荊襄地區願附籍者5.78萬餘口,願回原籍者1.35萬餘人,漢中府願附籍者五千餘人等。

第三,清查逃軍逃匠。

明代的戶口主要由民戶、軍戶、匠戶構成,軍匠戶在明朝戶籍中佔有相當的比重,因此清查逃軍逃匠是括戶的重要內容之一。對於逃軍,明廷一方面通過即位詔、冊立皇太子詔、以清寧宮災詔等一系列詔令宣佈內外各營、衛、所、關在逃官旗軍舍人等並輪班官軍來遲脫班者,俱限兩月內赴官出首,俱免問罪。另一方面採取清理軍冊和清軍不力者罰俸、私役賣放者懲治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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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軍士


弘治元年十二月以遼東各衛軍冊無存以致逃亡,於南京後湖稽考洪武永樂間原冊,依式各謄一本,發各衛收掌,照冊查理。弘治六年三月,由於陝西僅清出逃軍十分中三分,雲貴湖廣二分,廣東西、山東西、江西直隸不及二分,浙南直隸不及一分,則對布,按二司清軍官罰俸一月,府州縣清軍官罰俸三月。對於衛所軍官由於貪汙私役致軍減少者則嚴厲懲治。把總指揮彭麟鬻放軍士八百餘人,歲冒支月糧八千餘石,被下獄後發邊衛永遠允軍。四川都司署都指揮僉事曹宗因匿逃軍為奴被逮下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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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衛所分佈圖


對於逃亡工匠,一面詔赦其罪、限期赴工、免其罰工和補役,一面則命行該府縣並五城兵馬司嚴行搜解,希果無人,查其初起是何州縣,行移原籍官司,按名勾解,丁盡戶絕者別選人補之。為防止新赴班工匠以老幼允役或無賴之徒私為席役,則移文各布政司問實丁壯,具其年貌,送部以憑稽驗,代役者兵馬司捕執枷項一月,仍謫戍化外。

(二)孝宗括戶政策的失敗

孝宗為括戶採取了各種措施,主觀上是力圖解決戶籍減少這-問題,但在執行中卻遇到各種阻力。在限制土地兼併方面,孝宗對皇親貴戚的奏乞、納獻、奪買等進行過控制,收回了一批賜田和佔田歸之於民,但為了照顧受寵的親貴,仍賞賜以大量土地。

如在即位後宣佈禁止侵佔投獻民田詔令僅半年多就賜給神宮監太監陸愷保定府定興縣等處田200頃。以後又賜仁和長公主三河縣莊地 215頃,慶雲周壽寶坻縣田 1200頃,賜“徽、興、齊、衡四王田多至七千餘頃”。對於皇后張氏家族則更是賞賜不斷,“壽寧侯張鶴齡求勘河間賜地,其母金夫人又復求不已”,儘管群臣上疏制止,但孝宗不聽,先後賜田數千頃。據統計,弘治朝孝宗前後賞賜田地多達25200餘頃,而收回賜田和屯田才4700餘頃。對親貴土地兼併不能禁止,普通官僚地主則更無法控制,因而整個弘治朝土地的集中仍在加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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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孝宗唯一所娶的張皇后,弘治時期賞賜其家人不斷


土地兼併是促使農民破產流亡的根本原因,頻繁的天災更使之日趨嚴重。縱然明廷採取過一些救荒措施,卻又規定全災僅免七分,自九分災以下遞減;減免的稅止免存留,不及起運。而且賑濟的糧銀以後還要追徵。當時脆弱的小農無法承受連續災害和兼併的雙重壓力。只有輾轉逃移,覓食他鄉,明廷促使流移農民附籍的努力遭到了嚴重挫折。

在清軍清匠方面,由於兼併屯田與私役的不能禁止,明政府也遇到了很大困難;雖然明廷三令五申,軟硬兼施,但仍遏止不住軍士的大量逃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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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衛所


弘治八年大寧、山東、河南都司,中都留守司都指揮僉事龐通、楊勝、劉輒、董昂領班軍赴京操備,龐部來到者四千餘人,董部二千餘人,楊、劉各八百人。弘治十三年十二月據鎮守甘肅總兵官彭清奏稱:陝西行都司所屬衛所額旗軍71900餘人,今止存37500餘人。為此兵部多次奏請懲處清軍不力者,但效果不大。對於逃亡工匠,明廷除極力搜捕外,還挑選幼丁人匠臨時應付,但仍感人手不足,只好於弘治十七年仍行天下諸司所屬班匠有力者每人月徵很六錢解部以備僱役之用,無力者責令依班上工。

孝宗的各項括戶措施既無法有效實行,所以其戶籍數量自弘冶元年至十六年一直徘徊不前,每年僅增加四萬多口,這不僅趕不上人口自然增殖數,而且距漏隱戶口的一千多萬相差更遠,孝宗的括戶措施遭到了徹底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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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戶口本


三、孝宗括戶政策失敗的原因探析

中國古代的戶籍管理自秦漢以後日益趨於嚴密,從北魏的三長制,東晉南朝的土斷政策,隋代的“大索貌閱”到北宋的“保甲法”和明代的“黃冊”制,無不以檢括戶籍,擴大納稅對象,以增加朝廷收入為宗旨。歷代戶口的脫籍大體說米不外兩類,一是由於當時封建莊園經濟發展尚不充分而被排斥在生產之外的流民或是戰亂災荒造成人口流移。二是貴族地主隱庇下的隱戶。

在隋唐以前,由於世族地主經濟的穩定,土地買賣現象很少,地權轉換不頻繁,加之長期戰亂分裂,有大量荒廢耕地,因而有的政權能以均田的方式對自耕農進行控制,所以這一時期括戶的對象主要是前一類人。隋唐以後,隨著封建大土地私有制的發展,農業租佃關係的興起與日趨普遍,土地買賣現象較前增多,從而使自耕農的經濟地位更不穩定。他們極易因兼併和災害而破產,淪為地主的佃農,如此更增加了政府括戶的困難。

明朝前期,由於土地尚未高度集中,社會上還有一些閒田荒地,因而流民大多集中在這些地區,如荊襄閩浙等山地,所以憲宗初年尚能使大量流民附籍回籍,其括戶政策也能取得較大成果。隨著土地兼併的繼續發展,這些“閒田”逐漸被賞賜和兼併。

因此,孝宗所面對的主要是貴族地主所控制的佃戶,因而其限制措施就顯得軟弱無力,尤其是遇到皇親貴戚或所寵愛的人,“禁令”也就變成一紙空文,而頻繁嚴重的天災更使孝宗束手無策。顯然,到了明朝的中期,政府所進行的括戶不可能成功,即使有某些成效,也只能是一時的、短期的,僅憑行政命令是不可能改變中國封建社會小農經濟極不穩定和土地轉換頻繁這特性的,這一切決定了孝宗括戶政策的必然失敗。

弘治中興背後的遺憾——探析歷經整朝卻歸於失敗的括戶政策


幸運的是,儘管孝宗在括戶政策上遭到了失敗,但在通過加強管理和節用以確保賦稅的徵收與合理使用上取得了較好的成果,他彌補了因戶籍人口較少導致納稅米源減少所造成的損失,成為弘治中興局面得以產生一個重要原因。

《明孝宗實錄》

《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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