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的不起訴、免罰、緩刑標準

自最高人民法院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其中規定了危險駕駛罪(醉駕)的刑事處罰量刑幅度,並在第3項明確規定了“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大部分省份出臺了規定,對醉駕的不訴、免罰、緩刑標準進行了明確,但大都選擇不公開,甚至加密。下文對部分公開地區的相關標準進行了整理,僅供參考。


醉駕的不起訴、免罰、緩刑標準

八種情形不適用不起訴。

浙江省: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 浙江省公安廳關於辦理“醉駕”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 (浙高法〔2019〕15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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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於刑事處罰

懲治“醉駕”犯罪,必須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綜合考慮酒精含量以及有無駕駛資格、駕駛的車輛種類、行駛的道路種類、實際損害後果等反映“醉駕”危險程度的各種因素,同時還要結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曾經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情況、其他交通違法情況等情節,針對群眾關切,突出打擊重點,以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

1.醉酒駕駛汽車,具有以下情節之一的,不得適用緩刑:(1)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後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的;(3)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中型以上機動車、或者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4)無駕駛汽車資格的(駕駛證被扣留、超出駕駛證年審期限未滿一年、駕駛證記分滿 12 分狀態未滿一年的除外);(5)明知是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或者已報廢的汽車而駕駛,駕駛無牌機動車或者使用偽造、變造或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牌證的;(6)在被查處時有駕車逃跑或嚴重抗拒檢查行為的;(7)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後駕駛三年內、醉酒駕駛五年內被追究的。

2. 醉酒駕駛汽車,無上述 8 種從重情節,且認罪悔罪,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酒精含量在 170mg/100ml 以下,認罪悔罪,且無上述 8 種從重情節,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酒精含量在 100mg/100ml 以下,且無上述 8 種從重情節,危害不大的,可以認為是情節顯著輕微,不移送審查起訴。

3.醉酒駕駛摩托車,認罪悔罪,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沒有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後果,認罪悔罪,酒精含量在 200mg/100ml 以下,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其中,酒精含量在 180mg/100ml 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認為是情節顯著輕微,不移送審查起訴。

4.醉酒駕駛機動車是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嚴重情形。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根據前述規定不移送審查起訴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案件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對作撤銷案件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醉駕”案件的訴訟證據要求立卷,並在撤銷案件後三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檢察機關備案,接受檢察機關監督。

人民檢察院作不起訴處理、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的,公安機關也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或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5.醉酒駕駛機動車,同時構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以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並不得適用緩刑。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構成要件的,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6.認定“醉駕”共同犯罪應當根據證據嚴格把握,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強令他人“醉駕”的,以共犯論處。

7.對“醉駕”犯罪並處罰金,按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 2000元計算,以此累加。

8.“醉駕”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並不因此改變適用緩刑的標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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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上海危險駕駛(醉駕)審判觀點彙編(上海審判研究2016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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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險駕駛之“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與“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

傾向認為:《刑法》第十三條“但書”的規定是針對刑法分則的所有罪名,要求司法機關在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時,除了根據犯罪構成要件加以認定外,還必須考慮包括犯罪情節在內的所有要素,只有對相關法益所造成的侵害或者威脅符合犯罪嚴重社會危害性的本質特徵,才能作為犯罪處理。不能因為醉駕入刑沒有設定情節限制,就突破刑法總則第十三條的規定。

實踐中,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情節輕微或者顯著輕微的情形,應當依照《刑法》三十七條、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法免予刑事處罰或者不作為犯罪處理。

在具體認定上:

1.除外原則:認定為醉駕情節顯著輕微的,應絕對排除具有從重處罰情節;認定為醉駕情節輕微的,原則上也應排除具有從重處罰情節。

2.分析方法:從主客觀兩個方面綜合考慮醉駕情節是否輕微或者顯著輕微。客觀方面,包括:醉駕的時空環境,如在深夜或凌晨人稀車少的時段或者偏僻路段駕駛的,醉駕持續的時間和行駛的距離較短的;醉酒的程度,如剛超過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標準的。主觀方面,包括:犯罪的態度,如主動停止醉駕或者具有自首、坦白等情節;犯罪的動機或對醉駕行為本身的認識,如為救治他人而醉駕尚不構成緊急避險的,誤以為休息數小時或者隔夜之後會醒酒而導致醉駕的;等等。

3.參考類型:醉駕案件情節輕微或者顯著輕微的,主要涉及以下六種情形:

一是挪動車位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駕駛車輛的目的並非在道路上行駛,而是為了挪動車位。被告人由他人駕車送回小區停車場,因他人未將車位泊好,被告人挪動車位剮擦別人車輛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發,有的甚至是應停車場保安人員的要求挪動車位,且未發生危害後果。

二是救治病人型。該類型的被告人為送生病的家人去醫院急診或者趕去醫院陪同家人急診而醉駕,均未發生交通事故。

三是睡覺休息型。該類型的被告人在行駛一段距離後主動放棄醉駕,靠邊停車睡覺。

四是隔時醉駕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飲酒後將車停放在飯店門口,間隔數小時或隔夜回飯店取車駕駛,但血液酒精含量仍達醉駕標準。

五是尚未駛出型。該類型被告人在道路上準備駕駛尚未駛出時即被查獲。

六是被醉駕追尾型。該類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較低,雖發生交通事故,但對方亦醉駕且負事故全部責任。

二、危險駕駛之“緩刑適用”

傾向認為:關於醉駕案件的緩刑適用問題,可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二條從重處罰的規定,確定緩刑適用的標準。具體說明如下:

1.對於具有《意見》第二條第一項情節的,區分情形適用緩刑。對於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原則上不適用緩刑;造成交通事故致人輕微傷以上的,從嚴適用緩刑;其他情形可酌情適用緩刑。

主要理由:實踐中,犯交通肇事罪致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後果,被告人積極賠償取得被害方諒解的,尚且可以宣告緩刑。而醉駕(僅限構成危險駕駛罪)發生交通事故多為車輛剮蹭等輕微財產損失,或者致人輕微傷以下傷害,被告人大多積極賠償並取得被害方諒解,若一律不適用緩刑,打擊過於嚴厲,亦明顯與交通肇事罪的處罰失衡,故可區分情形適用緩刑。

醉駕造成事故後逃逸的,情節惡劣,反映出被告人悔罪態度較差,應從嚴懲處,故原則上不適用緩刑。造成交通事故,同時具有《意見》第二條第(二)至(六)項情節之一的,原則上不適用緩刑。

2.對於具有《意見》第二條第(二)至(五)項的單項情節的,可酌情適用緩刑;具有兩項以上情節的,從嚴適用緩刑。

主要理由:這四項從重處罰情節均是危險性較高的醉酒駕駛機動車行為,鑑於未發生實際危害後果,可酌情適用緩刑;但被告人同時具有兩項以上情節的,說明該駕駛行為的危險性極高,也一定程度反映了被告人的主觀惡性,適用緩刑應從嚴掌握。

3.對於具有《意見》第二條第(六)項情節的,從嚴適用緩刑;且具有該條第(一)至(五)項情節之一的,原則上不適用緩刑;對於具有《意見》第(七)項情節的,原則上不適用緩刑。

主要理由:這兩項從重處罰情節均是反映被告人主觀惡性較大的情形,或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或是不思悔改再犯,故適用緩刑應從嚴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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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案件的座談會紀要(蘇高法〔2013〕328號 20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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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關於刑事處罰

11.認定醉駕行為,應當嚴格把握危險駕駛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判斷行為人的醉駕行為是否已經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認定其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12.行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反映危險駕駛罪犯罪程度的主要因素,其駕駛的車輛種類、行駛的道路種類、行駛的路程、實際損害後果也是重要因素。同時要綜合考慮行為人的認罪悔罪態度、曾經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情況以及其他交通違法情況。

13.懲治醉駕犯罪,應當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於醉酒駕駛汽車的,一般應當定罪處罰。對於醉酒程度較低、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悔罪態度較好、被害人諒解等情形的,可以從寬處罰。

14.在農村人員稀少、偏僻道路上醉酒駕駛摩托車,行為人血液酒精含量未超過醉酒標準20%,且未發生事故,或者雖然發生交通事故但僅造成自傷後果或者財產損失在2000元以內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作為犯罪處理。

15.公安機關認為情節顯著輕微,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的,應當將撤銷案件決定書送達同級人民檢察院。

七、關於量刑

16.人民法院在對危險駕駛罪量刑時,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的,量刑起點為拘役一個月,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被告人每增加血液酒精含量50mg/100ml,可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17.在血液酒精含量的基礎上綜合考慮以下因素,可以增加拘役一個月幅度來調節基準刑:

⑴發生交通事故;

⑵所駕車輛為營運車輛;

⑶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現場或抗拒檢查;

⑷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城市鬧市區路段上駕車的;

⑸醉駕時有其他交通違法行為;

⑹具有違法或犯罪前科;

⑺具有先前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⑻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

18.在血量酒精含量的基礎上綜合考慮以下因素,可以以減少拘役半個月來調節基準刑:

⑴被告人構成自首或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的;

⑵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

⑶其他可以酌定從輕的情節。

19.醉酒駕駛摩托車案件的量刑幅度可以依據上述標準,根據具體情形適當下調,以充分體現社會危害性大小以及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20.判處罰金一般應當與拘役刑期相對應,一個月刑期對應一千元罰金,同時要充分考慮被告人的家庭、經濟等狀況,綜合評判後確定罰金刑的數額。

八、關於緩刑的適用

21.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情節較輕,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被告人,可以宣告緩刑,但被告人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除外。

2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⑴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傷或較大財產損失,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⑵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⑶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

⑷駕駛營運客車(公交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單位員工接送車、中(重型)貨車、工程運輸車等機動車的;

⑸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道路上駕駛的;

⑹逃避公安機關執法檢查,或者阻礙檢查但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⑺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3.對於摩托車醉駕案件,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當放寬緩刑的適用條件。

……

湖南省:湖南省人民檢察院關於危險駕駛(醉駕)犯罪案件不起訴的參考標準(試行)

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公訴處(局、科、室):

為依法懲處危險駕駛(醉駕)犯罪(以下簡稱“醉駕”犯罪),維護公共安全,突出打擊重點,規範處理好情節較輕的“醉駕”案件,更好地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以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關於“醉駕”犯罪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省辦理“醉駕”案件的實際情況,現就“醉駕”犯罪案件的不起訴工作突出如下標準指引供辦案中參考: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作出不起訴決定(以下簡稱為“相對不起訴”)的,只適用於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認罪態度好,具有悔罪表現的犯罪嫌疑人。

三、辦理相對不起訴案件,除應著重審查犯罪嫌疑人的血液酒精含量、駕駛車輛時間、駕駛車輛種類、行駛道路種類、實際損害後果等重要情節外,還應審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曾經因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造成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其他交通違法等情節。

四、辦理相對不起訴案件,應嚴格遵循“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的原則。嚴格遵守案件辦理程序規則。

五、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從重情節的,不適用相對不起訴:

(一)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他人輕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或在居民區、學校附近等人群密集的區域道路駕駛的;

(四)駕駛載人營運機動車以及B級以上駕照方能駕駛的機動車的;

(五)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而駕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經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有逃跑、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讓人頂替等行為的;

(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追究的;

(八)在訴訟期間有隱瞞身份、不如是供述、拒不到案、酒後駕駛機動車、逃跑,不願具結悔過等情形的;

(九)造成惡劣影響,引發重大輿情等不宜作相對不起訴情形的;

(十)具有其他可以從重處罰情形的。

六、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沒有本參考標準第五條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的,可以適用相對不起訴。

七、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超過150毫克/100毫升但低於200毫克/100毫升,沒有本參考標準第五條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具備以下情形的,可以適用相對不起訴:

(一)駕駛車輛的目的並非在道路上行駛,而是為了挪車位,且未發生嚴重損害後果的;

(二)因事發突然,情況緊急駕駛車輛,且未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駕駛車輛行駛一段距離後主動放棄駕駛,且未發生交通事故的;

八、超出本參考標準的規定,因具有立功等從輕情節確需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的,應按照相關規定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九、辦理“醉駕”案件,應當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對犯罪嫌疑人系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後,應通報其所屬單位的紀律監察部門。

十、本參考標準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湖北省: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擴大量刑規範化罪名和刑種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節錄(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於2016年6月29日審議通過)

一、危險駕駛罪

……

【緩刑】

6.構成危險駕駛罪的,綜合考一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危險程度、損害後果等具體犯罪事實,以及賠償損失情況、認罪悔罪表現等,確定是否適用緩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

(1)積極賠償的;

(2)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3)醉酒程度較輕的;

(4)其他可以一適用緩刑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酒精含量達到24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組織追逐競駛的;

(3)吸食毒品、服用麻醉藥物的;

(4)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為的;

(5)曾因危險駕駛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6)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逃避或者抗拒、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8)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免處】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悔罪態度好,且不具有本罪規定增加刑罰量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1)醉酒程度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初犯,未造成其他損害後果或者僅致本人受傷的;

(2)醉酒程度較輕,因急病救人、短距離移動車位、非路檢原因主動放棄駕駛、隔夜醒酒後開車,未造成其他損害後果或者僅致本人受傷的;

(3)其他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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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擴大量刑規範化罪名和刑種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節錄(津高法發〔2016〕71 號,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危險駕駛罪

……

(三)緩刑

危險駕駛罪的緩刑適用,應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道路環境、危險程度、損害後果和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態度等因素。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

(1)認罪、悔罪,積極賠償的;

(2)取得被害方諒解的;

(3)醉酒程度較輕的;

(4)其他可以適用緩刑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組織追逐競駛的;

(3)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麻醉藥物的;

(4)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為的;

(5)曾因危險駕駛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6)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7)逃避或者抗拒、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8)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四)免予刑事處罰

醉酒程度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認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損失或後果的,可以考慮免予刑事處罰。

……

四川省: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二)節錄(川高法[2017]60號,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危險駕駛罪

……

(三)緩刑

危險駕駛罪的緩刑適用,應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道路環境、危險程度、損害後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態度等因素決定是否適用緩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組織追逐競駛的;“刑法庫”公眾號

(3)吸食毒品、服用麻醉藥物的;

(4)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為的;

(5)曾因危險駕駛,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6)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7)逃避或者抗拒、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8)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9)其他不適用緩刑的。

(四)免予刑事處罰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1)醉酒程度在13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不具有下列情形的:

①無證、無牌照的;

②載人的;

③駕駛客運車輛、危險物品車輛的;

④發生交通事故,但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⑤交通要道和人群密集路段的;

⑥高速公路上駕駛的;

⑦暴力等手段抗拒查處的;

⑧曾受過刑事處罰或因醉駕受過行政處罰的;

⑨其他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的。

(2)醉酒程度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具有急救病人、短距離挪動車位、非路檢原因主動放棄醉駕、隔夜醒酒後開車等情形未造成其他損失或後果的。

……

呼和浩特市: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與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聯合下發《關於辦理“醉駕”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依法作不起訴處理的實施意見(試行)》(2019年12月19日)

……

試行醉駕認罪認罰從寬不起訴的目的在於辦理“醉駕”案件中依法全面推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準確、及時懲治犯罪,合理分配司法資源,化解社會矛盾。

醉酒駕駛機動車,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1)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

(2)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3)駕駛營運機動車、中型以上機動車、危險品運輸車或者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

(4)無駕駛機動車資格的;

(5)駕駛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已報廢的機動車、無牌證機動車、使用偽造、變造或其他車輛的機動車號牌證的;

(6)在被查處時有駕車逃跑或抗拒檢查行為的;

(7)在刑事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逸的;

(8)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或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

依法適用不起訴決定的情形:

1、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情形:醉酒駕駛機動車在公共停車場移動車位的,或者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門口後接替駕駛進入居民小區的,或者駕駛出公共停車場、居民小區後即交由他人駕駛,未發生交通事故的。

2、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情形:醉酒駕駛機動車,無上述依法應當提起公訴的8種情形,且認罪認罰、真誠悔罪的,公職人員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其他人員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的。

3、酌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情形:(1)因搶救病人等緊急情況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摘自微法官公號,特別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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