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人文使用當紅明星的名字是否侵犯姓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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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文使用當紅明星的名字是否侵犯姓名權要因事而異

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肖戰227事件,起因就是因為有人用肖戰的名字寫同文小說,並意有所指。其實中國這麼多人,名字相同的的太多了,如張磊,李強,王偉,張傑等等。所以明星在出道的時候也會起藝名。

為什麼會有同人文的出現

一般同人文小說主要集中在男明星身上,為了滿足一些小女生的幻想,很多小說的作者,用明星的名字作為主角的名字,這樣讀者在讀小說的時候會有一種和明星,偶像談戀愛的感覺。另一方方面,寫同人文小說更能夠吸引一些粉絲的注意,增加小說的閱讀量。

同人文小說,如果只是借用名字,就不算是侵犯姓名權

很多同人小說,如果只是用了明星的名字,如上面的王源,肖戰等而沒有將其正面或者隱晦的指出他就是對應現實中的某一個明星,就不算侵犯姓名權。如果一篇同人文中同時出現了王源,王俊凱,易烊千璽的名字,就是意有所指。尤其當文中出現對明星的一些侮辱,抹黑的文字,會對現實中的明星造成不良的形象,就是侵犯了別人的姓名權和名譽權。


風吹不動的大胖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筆者將圍繞目前主要爭議焦點就該同人小說是否侵犯某明星的名譽權展開討論。

一般來說,名譽權侵權的構成要件有四:一是行為人實施侮辱、誹謗的違法行為;二是侮辱、誹謗指向特定人;三是侮辱、誹謗行為為第三人所知悉;四是受害人的客觀評價因違法行為而降低。因此侵犯名譽權需要具備侮辱或誹謗的違法行為及人身利益遭到損害的客觀事實。

同人小說作為一部文學作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九條的規定:“撰寫、發表文學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為描寫對象,僅是作品的情節與生活中某人的情況相似,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描寫真人真事的文學作品,對特定人進行侮辱、誹謗或者披露隱私損害其名譽的;或者雖未寫明真實姓名和住址,但事實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實為描寫對象,文中有侮辱、誹謗或者披露隱私的內容,致其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明星藝人的社會關注度普遍較高,其自身形象會影響到商業價值,許多企業邀請明星代言產品與該明星的自身形象息息相關,不適當的使用明星進行二次創作很可能侵犯明星的商業價值。某明星成名在前,同人小說創作在後,而且該同人小說具有高度的指向性。

鑑於筆者並未完整閱讀該同人小說,該作品中是否存在對某明星的侮辱或誹謗,需要依據事實證據來做進一步的價值判斷。目前我國對二次創作的同人小說是否構成侵權並未有明文的統一規定,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王哥話娛樂


我們不反對同人、百合、耽美,只反對黃、賭、毒(毒文:特指如“下墜”這種)。

但文學創作自由也不能毫無底線。

1、既然分類在同人文,那麼必定是有特定對照人物,所以同名同姓的說法不成立。

2、明星也是人,不能因為成為了公眾人物,就無視他的個人權益。侵犯他人權益就是犯罪。

3、同人文學創作雖然來源於生活高於生活,不代表可以物化、汙化是、醜化對照人物。並且要尊守國家法律法規、社會公序良俗。

4、公民有姓名和肖像權,明星由於職業特殊,其姓名和肖像均可產生利益,在使用明星姓名肖像時應取得對方同意,不得用於其他地方。5、所謂效應化明星名字代表同人創作者得利,無論文章是否免費,也產生了傳播,同人創作者也因此取得了名人效應。

我們不反對同人寫作,但請作者遵守我國國情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另外,請端正三觀,不要在創作中傳遞錯誤觀念,共建富強、 民主 、文明 、和諧 、自由、 平等 、公正 、法治 、愛國、 敬業 、誠信 、友善的現代化社會,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格外甜的豬媽


這幾天,娛樂圈的大事莫過於肖戰粉絲“偷家”AO3。距離肖戰粉絲開始舉報同人文相關,已經過去了8天,但事件仍然朝著愈演愈烈的方向進行著。

事件中的關鍵角色“同人文”本身處於灰色地帶,大家對它的概念非常模糊。對於此事,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立場和看法。網友們針對“肖戰是否需要負責”、“同人文到底是創作自由還是構成侵權”爭論不休。但是,誰也不能說服誰。

在法律的角度如何評價事件各方當事人,同人文是否對文中現實人物構成侵權?肖戰粉絲是否有權力進行舉報?肖戰是否需要為此次事件向商家賠償?

同人文的創作基礎就是在已有設定或者形象之下進行二次創作。如果同人文的設定來自於真實人物,那麼它會使用真實人物姓名。面對這樣的情況,同人文其實比較危險。

鄭小強律師認為同人文使用現實人物姓名 很可能涉嫌構成侵犯姓名權。

為什麼會得出這樣的結論,鄭小強是這樣解釋的。

根據《民法總則》《民法通則》等關於姓名權的相關規定(注3),他認為,同人文中使用的姓名一旦與特定的人結合起來,它就 具有代表這個人的法律特徵,未經授權非正當目的使用他人的名字,足以讓社會大眾產生對應聯繫,就涉嫌侵犯這個人的姓名權。

這裡,他舉了一個案例,深圳市魚丸互動科技有限公司與王思聰人格權糾紛案。

魚丸公司製作了一款明為《思聰的日子》的遊戲,併發布了《思聰的日子好玩嗎,國民老公是一種什麼體驗》《組建你的後宮軍團HTML5放置手遊

王思聰對此進行起訴,認為被告侵犯了他的姓名權並造成名譽貶損。

最終,法院判決魚丸公司構成侵權,應當停止相應侵權行為,向王思聰道歉,並賠償相應費用、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三糖


哈嘍大家好,明知山有虎,不向虎山行,我是南橋,一名娛樂領域的創作者。

在同人創作中,什麼時候才會構成姓名侵權,需要名字不僅相同,周圍發生的事情一樣,或者針對性的映射才觸犯他人姓名權。如果唯粉覺得同人創作者侵權,其實存在很大程度上的取證難度。比如之前鬧得沸沸揚揚的肖戰粉絲事件,因為原文實現的性轉,你並不能把現實中的明星也變成女孩子吧。到時法庭對峙,作者只消一句xx是誰呀,我就用了個姓名而已啊。那麼,即使作者是有意而為之,你也不能再對作者有什麼實質性的懲罰。

我們再來說說同人們的創作影響,在圈外人眼中看到的同人文是否真的會對明星本人產生負面影響,非也。

更多的人是全且當作樂看過去,而粉絲只是在圈外讀者的基礎上多了幾分代入感而已。那麼同人文帶來的結果是什麼呢?作者為愛發電創作出好作品不僅會吸引圈內人,而且還會吸引圈外人,對於原作或者明星來說則會產生推廣。

很多路人會因為同人創作入坑甚至轉粉。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同人創作對於明星的助力可能比同人太太的收益還要高。






南橋不撞南牆


在合法範圍內堅決支持文學創作自由,底線是不能涉黃涉暴,不能讓一些黃暴文披著同人文自由創作的皮汙染了小眾文學的名聲

支持國家3.1淨網,支持網絡註冊實名制,支持網站分級管理,祈願疫情早日退散,也希望這場網絡風暴早日消散,撥開烏雲見晴天,給所有人提供一片和諧正能量的網絡環境。





無事過江東


按我個人的理解來說應該是不侵犯姓名權。

《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同人文中使用的名字既不屬於干涉他人姓名,又不屬於冒用、盜用的行為。沒有道理認為其侵犯姓名權。

況且,當紅明星的名字也不是隻有他自己可以叫這個名字。再者講,同人文是一種文學創作,小說中的人物一般人也不會把他上升到明星本人,都知道就是圖個樂子。


熱點新評


肯定侵權,指名道姓使用:王一博、肖戰,都是明星,誰會不認識他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還肖戰一個清白的名譽!




開心喜樂


同人創作,同人文化是指對作品的再創作。文學,影視,動漫,對裡面的人物編寫自己的故事,用蒸煮現實大名佩戴臉圖片就是侵犯名譽權肖像權,文中有涉黃涉暴內容更是造成詆譭誹謗。別說什麼同人文化,沒有任何法律法規有規定同人創作的合法化。但是公民權益是憲法刑法民法上都有明文規定的


李沐紫fion


先看百度上對姓名權的解釋:法律規定,對於干涉、盜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為,應追究行為人人的民事責任。

小說是屬於虛構創作,且作品也沒有用於商業用途,算不上是假冒、盜用他人姓名,最多是姓名相同而已。如果小說中的名字和普通人的名字相同,其實根本不是什麼大事,但是由於明星影響面比較大,如果小說使用明星的名字,會讓人不自覺產生帶入感,從而會影響大家對這位明星的觀感和判斷,這肯定會讓很多粉絲不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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