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資買房的套路越來越深!每家每戶都要注意點了

父母出資

父母出錢給孩子買房子,如果當時沒有任何的協議是作為禮物或借款,當這對夫婦離婚,其中一個孩子給父母寫一個補充借據,由父母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法院判決成立借款關係,為這對夫妻共同債務。

近年來,全國各地出現了許多類似的判決,保護父母財產的司法趨勢明顯。作者最近研究了大量這樣的案例,並且已經分享了這樣的案例,所以有興趣的讀者可以看看。

團隊研究父母出錢屬於贈或借款情況下,發現父母的“出錢”行為不僅可以解釋為贈和借款,可能並不是最有益的思路,並進一步解釋,解釋每個不同的法律後果,當事人將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針對不同的解釋,逐一分析如下:

父母出資買房的套路越來越深!每家每戶都要注意點了

自己出資

一方子女從其父母處收到出資後,不告知另一方是其父母出資,而說是自己出資。此時可視為一方子女的個人出資或共同財產的出資。有些人可能想知道為什麼他們不告訴這是父母的錢,甚至主動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這裡有一個例子來解釋它背後的原因。

【案例1】A和B是夫妻關係,婚後,A收到父母90萬,B收到父母10萬,湊在一起買了一套100萬房子,登記在B的名下。問: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例子中的案例房產到底如何分割?對於資金來源的不同解讀,分割的情況是不一樣的:

(一)如果A和B都認可是父母出資的話

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雖然房產登記在B一人名下,B也只能分割到房產的10%

(二)如果A不知道B的錢來自父母,B可以不告訴A是父母出資,或者即使A知道B的資金來自父母,但B可以解釋成自己的錢存在父母處理財等,不是父母的出資

此時對B來說,不僅不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的出資比例分割,還應該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也就是說A父母的出資90萬,沒有明確贈與A一人的情況下,視為對A和B兩人的贈與,此時原則上B能分割到房產50%的份額。

通過這個例子能明白開始表達的意思,到底是自己的錢還是父母的錢要看具體情況分析,在【例1】中,對於A和B的利弊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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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兩條關於父母出資的規定都是基於贈與性質為前提條件。

(一)父母出資屬於贈與,一般是獲得利益一方的抗辯理由,只有將父母出資解釋為贈與,才能獲得利益或者免除責任

【案例2】A、B夫妻關係,婚後A父母出資100萬,為夫妻購房,登記兩人名下。如果離婚,房產該如何分割?

此時認定為對AB雙方的贈與對B更有利。

(二)贈與一人還是贈與夫妻雙方

在【案例2】中,如果父母婚前出資,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雖然房子登記在兩人的名下,父母的出資是作為一方的孩子一個禮物。目前有一種觀點認為,離婚分割房產時,應先扣除父母的出資部分,其餘部分A、B平分;另一種觀點是,不僅要扣除出資,還要扣除相應的增值。從這個角度來看,雖然B的名字在房產證上,但是B是不能分到的。

在【案例2】中,如果父母的出資是婚後,但A和他的父母簽署一份贈與協議,明確給予A方和B無關,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父母的出資仍然屬於A方,儘管房子登記兩個人。如果分割離婚財產,可以扣除A的個人財產,其餘財產平分,或者將A的出資分成A多分和B少分,對這一司法實踐有不同的理解。

因此,即使它被視為贈與,如果一方或雙方相互區別開來,其法律後果也是不同的。

(三)在【案例1】中雖然A出資更多,但認定為雙方父母贈與對A更有利。

(四)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根據此規定,即使父母出資行為已經完成,但如果受贈人存在上述行為之一,父母也可以行使撤銷權。

很多人只注意到《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條的任意撤銷權,忽略了一百九十二條的法定撤銷權。

借款

離婚的時候,A可以把他父母的出資100萬元作為借款,寫一個欠條給他的父母,父母起訴到法院要求AB償還。即使B的在借條上沒有簽名,屬於A的個人貸款,但A的借款行為是婚後借款所以它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這一觀點是許多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已經確定的。

在【案例2】雖然B在離婚時可以分割房產的一半,但是他也需要承擔一半的債務。

有些人認為即使B承擔了一半的債務,他在沒有償還的情況下從房子的價值中獲利。在房地產升值與借款利率不一致的情況下可以這樣考慮,但如果借款利率過高,房地產沒有升值或升值低於利息,不僅賺不到,而且還會倒貼。

借名買房

【案例3】A父母出資買房登記在A一人名下,A、B夫妻關係,A將房產證加上B的名字。

A在父母出資時或出資後與父母簽訂借名買房協議,約定房產歸父母所有,自己無處分權。A將父母的出資行為解釋為:父母沒有購房資格借自己的名字買房,實際的房產權利是父母的。此時,將B的名字加上的行為屬於贈與的性質,即無權處分。離婚時,A的父母可以撤銷A的贈與行為。

這種情況告訴我們,即使房產證上添加了你的名字也不代表房產就有你的份額。

父母出資買房的套路越來越深!每家每戶都要注意點了

總結

如何解釋父母的出資?有些人認為借錢是最有利的,通過以上分析,我們應該知道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在結合自己案件的情況下再做決定,出資行為是在婚前還是婚後?全部或部分出資?是父母雙方共同出資還是一方出資?房產是記一人還是兩人名下?

有人看了本文後可能會認為:

(一)買房資金一定要從父母手裡走個賬,錢從父母那裡出來的解釋方法更多,總比自己直接出資好。

(二)父母出資時,要和父母簽訂三個協議:1、贈與協議,明確贈與一方與配偶無關;2、借款協議並約定高額利息;3、借名買房協議,明確父母是實際產權人,自己無權處分。真到離婚時,哪個好用就拿哪個用。

本文的目的不是提倡這種做法,想表達的是房子怎麼買、錢怎麼出,其實很有講究。父母出資買房,最好在出資時約定清楚,否則爭議會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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