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創業公司的CEO過早套現,對此你怎麼看?

硅發佈


傳統觀點是,創業者過早套現股份對公司不好,最好創始人股份能夠一直不套現,這意味著:創始人相信自己公司的股份未來價格會更高。


但是最近幾年,這種傳統看法漸漸發生改變,變得更為包容和多元。比如說,美國好幾家著名創業公司的創始人都很早有過套現行為,像Snapchat的兩位創始人,就都曾被允許在B輪的時候各自套現了數百萬至千萬美金,這發生在公司還沒有實際意義收入前。


這主要有兩個市場原因:第一,錢多但是好的項目少。前幾年,美國市面上浮動著大量的鈔票,但是缺乏足夠多的“偉大”項目。作為自由市場競爭的結果,投資機構對最好的項目就會爭奪激烈,第二個市場原因是,投資機構發現某些時候早點讓創始人擁有財富是明智,也是有必要的,因為創始人可能因此更容易拒絕大公司的收購邀約。典型案例:Snapchat,他們拒絕了Facebook的10億美金收購。


另外,美國市場還有一個討論的點是,創業公司創始人在什麼階段套現算早。第一種情況是:在項目成功後再套現;第二種情況是,在項目商業模式還沒有被市場驗證,甚至可能連產品都還沒有正式發佈前就出售個人股份套現。其實,後者也就等於是說:創業者獲得財富和項目的成功之間,開始變得沒有必然關係。


現在,來看看美國頂級投資機構/投資人對這一問題的主要觀點:


@Andreessen Horowitz、@Khosla Ventures:“股份出售可以消除創始人在財務方面的干擾,比如償還‘學校債務’負擔等諸如此類情況。但這些所謂二級市場交易如果發生得過早,也可以是種有關成功的錯覺,從而阻礙企業家成長,並讓他們把企業帶向成功的驅動力方面變得麻木。”


@Founders Fund:“如果某家公司創始人在公司首次融資時,包括產品還沒明顯得到市場驗證前,即實施套現計劃,我會把這種項目Pass掉。我肯定是創始人在項目晚期再出售個人股份的支持者,我基本相信:創始人套現行為會直接導向一家公司是否成功,即這兩者間存在因果關係;但它不能導向外圍VC之間搶項目搶得厲害,所以創始人會想在項目很早期即套現這種因果關係。”


@ YC 總裁 Sam Altman:“如果創始人在公司創建少於一年時間,即準備出售個人股份,我覺得你幾乎完全可以非常安全地直接Pass掉。”“(這不是說我不支持創始人/初創公司僱員出售股份),很明顯我支持,但這個問題其實是你在什麼階段幹這個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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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觀點,創始人套現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過早的套現減持是必定會影響整個的發展,甚至導致項目被市場淘汰也是有可能的。

創建一個項目,創建一家公司,是因為創始人相信這個項目是可以盈利的,並且盈利水平也是相對優秀的水平,只有這樣才能讓更多的投資者認可這個項目,這家公司。創業公司的融資是不可避免的一個環節,創始人在融資過程犧牲自己的部分股份也是必然的,但是這也絕不是創始人套現的理由。

在創業公司未上市之前的套現,都是要徵得投資方的認可才有可能套現的,而且套現的成員不僅僅是創始人,而是在這一輪融資發生之前的股東可以獲得相應的套現比例。是投資方想適當出場的準備,也是創始人想獲得財務回報的準備。

因為此時創業公司還未上市,創始人的套現行為是嚴格收到投資方的制約。投資可能會在項目成形佔領一定的市場份額或者項目開始獲得穩定的經營現金流之後的融資環節容許創始人套現,但是這個套現是比例是絕對不高的,而且是所有股東的等比套現,然後進一步稀釋股份。

套現的動力永遠是因為利益,可能是預見遠期的利益肯定不如當下,或者創始人決定捨棄這個項目。一句話,賺錢的項目何必和他人分一杯羹,既然不差錢,又何必上市或者套現減持呢?創始人都開始跑了,讓其他投資者來為創始人接盤兜底麼?


World堅


這是一個技術問題,不要上升到道德高度。

首先,創業公司/上市公司都會存在套現的問題,畢竟創始人和高管也是人,也要養家餬口吃飯。只要套現合規合法,就很正常。

其次,如果把創始人套現當作不道德行為,股民,股東請用腳投票即可,也無須譴責誰,套現者有套現者的權利,股東有股東的權利。

其三,例如美國股民就相對理性,只要公司增發股票,股價就下跌。只要核心團隊套現,股票就下跌。只要財報業績不好,股票就下跌。


板磚觀察


創業就是為了讓自己過上與眾不同的生活,同時實現自己的夢想和抱負;

有進有退的創業才算成功的創業,套現也是退出的途徑;

只要投資人、股民同意,法律法規允許,CEO套現無所謂遲早,也無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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