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社保、個稅相關問題解析

一、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係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

(備註:按照《勞動合同法新規定》)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與非全日制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個月以下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提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三、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社會保險

1.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執行。對於已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和建立個人賬戶的人員,前後繳費年限合併計算,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的轉移、接續手續。

符合退休條件時,按國家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2.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相掛鉤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各地勞動保障部門研究制定。

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係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鑑定為傷殘5-10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社保、個稅相關問題解析

四、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爭議處理

1.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履行勞動合同引發的勞動爭議,按照國家勞動爭議處理規定執行。

2..勞動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個人提供非全日制勞動的,當事人雙方發生的爭議不適用勞動爭議處理規定。

3.非全日制用工是勞動用工制度的一種重要形式,是靈活就業的主要方式。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從有利於維護非全日制勞動者的權益、有利於促進靈活就業、有利於規範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係出發,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 要在勞動關係建立、工資支付、勞動爭議處理等方面為非全日制用工提供政策指導和服務。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社保、個稅相關問題解析

4.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對用人單位不按照本意見要求訂立勞動合同、低於最低小時工資標準支付工資以及拖欠剋扣工資的行為,應當嚴肅查處,維護從事非全日制工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5.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為非全日制勞動者參保繳費提供便利條件,開設專門窗口,可以採取按月、季或半年繳費的辦法,及時為非全日制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關係及個人帳戶的接續和轉移手續;按規定發放社會保險繳費對帳單,及時支付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維護他們的社會保障權益。

6.各級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積極為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提供檔案保管、社會保險代理等服務,推動這項工作順利開展。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社保、個稅相關問題解析


五、非全日制用工的報酬個稅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六條))。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六條))綜上述,用工單位支付非全日制用工的報酬應該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社保、個稅相關問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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