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瑾被割3357刀,袁崇煥只剩下骨架,古代"凌遲"酷刑竟如此殘忍

凌遲是中國古代的一種酷刑。大眾耳聞目見,產生了古代統治者殘忍至極的觀念;學者研讀文史,亦多以凌遲為中國古代刑罰之最。其對肉體的殘忍折磨,讓聞者無不畏懼。

一、凌遲的起源

凌遲,亦稱"陵遲""臠割",民間稱其為"殺千刀""千刀萬剮"。它是一種肢解的懲罰,即將身體的各個部分切割,分離。

劉瑾被割3357刀,袁崇煥只剩下骨架,古代

凌遲發端於何時?在中國,關於凌遲的文字記錄,最早出現在唐朝。在房玄齡、魏徵、長孫無忌總撰的《五代史志·刑法志》中有"輕刀腐割"一句,說的就是凌遲。事實上,凌遲早在秦漢時期就有了,但並沒有寫在法典之上,沒有從法律上得以正式確認過,所以應該算是一種私行,一直到五代時期才合法。

凌遲正式定為刑名是在遼。 "凌遲"二字最早出現在《遼史· 刑法志》中: "死刑有紋、 斬、 凌遲之屬", 所以我們一般認為,"陵遲"在遼代最早被作為正式的死刑之名,載入律令,成為與絞刑並列的公刑。北宋初年,凌遲刑並沒有入律,但它實際應用在生活中。這主要是因為北宋建國後,為了鞏固新建立的政權,緩和階級矛盾,取得民心,故禁止了凌遲之刑。例如,宋太祖時頒行的《刑經》,就規定了重罪應使用斬或紋,而沒有出現凌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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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宋仁宗時起,在紋、斬兩種刑罰之外,重新開始採用五代時出現的凌遲刑,用以制裁"口語狂悖致罪者",並以詔的形式確定下來。神宗時,開始廣泛用於鎮壓危害封建國家統治的反逆大罪。

後來,《元史·刑法志》將凌遲明確寫於法典刑律之中,"死刑:斬、凌遲處死"。元代戲劇《竇娥冤》中就反映了凌遲這種刑罰,即把犯人割了 120 刀。到了明朝時期,凌遲一般比較精細,大多數凌遲甚至都超過了千刀。

清朝時期,基本上延用了明朝的法律,不過刑罰程度有所減輕。例如,文字獄案件經常判處凌遲刑罰,但事實上並不是所有的罪犯真正地遭受支解之刑。《大清律》雖然只記載有絞斬二種,但對於那些對反動統治危害最大的人,仍處以凌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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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歷史上的凌遲案例

南北朝時期,東魏元帥高澄攻打梁朝時,活捉了徐州總督蘭欽子京。期間,高澄不斷強迫欽子京做他的廚師,但蘭欽子京不從,後來,實在忍受不了高澄的打罵,把高澄殺死了。之後,高澄的弟弟高洋抓住了蘭欽子京,殘忍地將他"輕刀臠割"以洩憤,甚至把頭顱做成了一套精美的酒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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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崇禎三年,崇禎下詔將袁崇煥下獄。後來長達九個月的時間裡,袁崇煥都呆在昭獄裡,這九個月的時間充分說明了,皇帝一開始可能並不打算把這位久經沙場的名將處死,更沒想到用凌遲之刑。但最終我們都知道,袁崇煥不僅被處死,而且是酷刑之最的凌遲,可見崇禎對袁崇煥的看法發生改變,取而代之的是仇恨,甚至是仇恨達極點。所以,只有通過凌遲這種慘絕人寰的刑罰,才能消解君王的心頭之恨。

當凌遲袁崇煥的消息不脛而走後,百姓們無不歡呼雀躍,他們多次遭受後金軍隊的騷擾。他們大概都認為袁崇煥是個大漢奸,這時候的他終於要受到應有的懲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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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季北略》中記載了袁崇煥受刑過程中的兩個小細節。一個是袁崇煥被凌遲割肉到皮肉已盡時,還是沒有斷氣,心肺之間仍然能聽到喘息聲。另一個是百姓們紛紛用銀錢購買袁崇煥的皮肉來吃,不過須臾,就將肉買完了。這位在遼東為百姓們嘔心瀝血的英雄,最終竟然被他所保衛的同胞們吃掉了。 

明朝還有一個大太監叫劉瑾。明孝宗在位時,劉瑾侍奉太子朱厚照,後來,太子登基成為武宗皇帝后,劉瑾自然而然成為了權傾一時的司禮監掌印太監。他平日裡帶著年幼的武宗皇帝到處遊樂,不僅使得皇帝耽誤朝政,自己還利用權勢,迫害忠臣,肆意貪汙,最終,落得了一個凌遲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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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天,劊子手先從劉瑾的胸膛動手,割了 10 刀後,劉瑾昏死過去,等到劉瑾再醒過來,繼續割 10刀,如此反覆,割劉瑾 357 刀。第一天結束後,劉瑾被押回牢裡,胃口居然很好,還喝了兩碗粥。第二天,依舊是割 10 刀,歇一次,幾個來回之後,劉瑾終於熬不住了,血流盡死了。但儘管死了也沒有被放過,劉瑾依然被割足了 3357 刀。

三、歷史上非常酷刑長存的原因

歷代君王期盼的無不是簡政輕刑,凸顯仁君之道,從而實現王道大治。因此,至少在律典之中,我們幾乎很難看到酷刑的影子。這種表面的規範是為了表達輕刑薄賦的治理願景,不過王在法上,外儒內法的統治之道時刻提醒君王有時不可心慈手軟,尤其是涉及帝業的大事。帝王手中必須掌握非常之法應對非常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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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古代,凌遲作為一種刑罰,具有極端殘忍性,達到了封建社會酷刑的極點,充分體現了封建專制統治的黑暗、野蠻、兇殘。封建統治者之所以要採用這種極不人道的酷刑,主要是封建君主為維護其專制統治,利用凌遲刑來震懾那些敢於反抗的民眾和企圖取而代之的政敵。

再加上當時遊牧民族的刑法習慣,不斷影響到漢人的刑法觀,均為宋代君王適用凌遲提供了理所當然的依據。一旦非常酷刑變為經常,勢必導致凌遲適用範圍的擴大,其對百姓的震懾威力也將驟減,背後所代表的至高無上之皇權就會一落千丈,須知"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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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代並沒有將凌遲列入五刑,正是基於這一考慮:非常酷刑只能在法外。宣稱篤信儒家教化的君王自然不會明目張膽地將酷刑入律,只能是作為例外偶爾為之。這完全符合國人所看重和接受的"特殊情況特殊對待",與"刑罰世輕世重"無異。因此,作為法外酷刑的凌遲一直在皇帝的手中延續到清末,1904 年初,王維勤成為最後一個凌遲處死的犯人,1905 年光緒終於下詔廢除凌遲、梟首及戮屍。

令他們遺憾的是,嚴刑峻法絲毫也未能收到消弭統治階級內部政爭、 減少人民群眾反抗的效果。刑制是法治文明的重要標誌,凌遲酷刑的法定化,不僅有違歷史發展的潮流,也與統治者重法、明法的主張相悖,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發展,這種毫無人性的刑罰也就退出了歷史舞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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