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對方要求歸還戀愛期間的費用,該不該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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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有風險,贈予需謹慎

熱戀中的男女不僅會在各種節日裡贈送禮物,而且在日常也要紅包相伴以示愛意。但分手後,這些禮物該怎麼處理,那些送出去的紅包還能不能要回?這成為很多人糾結的事情。

有這樣一個案例,林某與方某熱戀,林某不僅時時給予女友方某大數額轉賬,而且連每月的工資都如數上交,但最終兩人因家庭原因而分道揚鑣。林某聲稱,戀愛期間給予方某的款額多達50萬元,這還沒有包括贈送的禮品,林某要求返還戀愛期間的花費,但方某說其中一部分已經在戀愛期間消費了。最後,林某提供了銀行轉賬憑證、工資單等各種證據,在法院的調解下方某退回了30餘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法地比較明確:當事人要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實踐中,對於彩禮返還問題由於有法律的明確規定,一般處理起來比較容易。但對於房、車、首飾等貴重物品,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往往會根據當地經濟水平和雙方收入水平考慮財產價值的大小,對給付方的生活造成影響和困難,如房產、汽車、貴重首飾、較大金額現金等,雖然是自願給的,但因為是為了達到結婚目的,因此會支持返還請求;對於給付的價值不大的財物,屬於禮尚往來,一般按贈予處理,不予支持返還;對雙方共同消費的支出,例如購買衣物、食品等日常生活必需品、共同旅行開支等,雖為一方支付,但因該錢款支出已消費完成,一般不再返還。


劉輝律師


分手後,歸還戀愛期間的費用?可這費用怎麼算的呢。

兩個人在一起,是一定要約會,逛街,吃飯,看電影什麼的吧,這樣的費用,也需要算很清楚,歸還嗎?覺得有點不可思議,兩個人在一起,談的是感情,磨合的是兩個人性格,脾性,期間會產生一些正常的花銷也很正常,節日,紀念日什麼的給個驚喜,買個禮物,這些都是戀愛的必備,難道分手時,還需要做一下清算,然後歸還嗎?每一段感情都有它美好的地方,如果分手,那可能會有諸多原因,但不能喝因為分手否認在一起時的那些快樂,如果最終還要清算這期間的費用,然後歸還,那這戀愛未免太不可思議了吧。

如果戀愛期間,涉及了彩禮問題,那麼歸還回去,也是可以理解的,畢竟每一筆彩禮都不是小數目,我有個朋友就是這樣,兩個人訂婚後,突然因為某些原因分手,然後我朋友就將彩禮錢全部退還給男方,這一點我覺得完全可以理解。

但就戀愛期間那些瑣碎的費用,不應該清算歸還。


時光微甜


看過新聞,有些分手後竟然求複合不成憤而行兇。對待感情和工作理應一樣,有個考核期,要通過方方面面觀察示愛對象的人品,性格,和工作能力,是否是個正義的君子,那種齷齪小人就算荷爾蒙再爆滿也不能接受。考核通過,就算後面分手,對方也不會提出這個要求。照常理,談戀愛期間如果不另外寫欠條,所花費的屬於自願支付和饋贈,法律上沒有義務要歸還。但是他既然提出來就說明他是個不好惹的小人,破財消災,只怪自己識人不清,積極協商,該退多少退給他,好聚好散,免生事端。


笑臉生活日記


談戀愛期間都是自願的,男人給女人花錢是因為他愛你,而並不是你去搶的,去偷的。在談的過程中他應該能分清了是怎麼回事?談的不好就要算經濟帳,有點太不像個男人了吧,那麼當初給對方的目的是什麼?你要把東西還給他了,他能還回原來的你嗎?

奉勸男女戀人,在沒有成熟要走到一起時,男人不要給女人太多經濟物品,女人也不要接受太多經濟物品,真能成了也無所謂,成不了,世界就會多一對仇人!


春天12133


個人覺得,你若死心了,就把他父親給的紅包歸還了,免得日後那那人以此為藉口複合或者說一些噁心人的話。如果沒死心,都好好找找自身原因,不要從別人身上找原因,可以分為一般原因,可以接受原因,零容忍原因,前兩個可以嘗試複合,後一個果斷放棄。這個社會離了誰不照樣過,但古語有云: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這只是建議,希望能給你有用的參考。


綠葛青藤


關於您分手後,對方要求戀愛期間的費用,該不該還這個問題,首先我以為這個問題不可以一概而論,該還或者不該還需要分情況而定。

第一種情況,你們戀愛期間一切費用均屬消費正常範圍內,當然這裡的正常範圍是根據你們可承擔的消費能力為衡量標準,通俗點講就是能花的的起這些費用。這種情況我的觀點是不該還。

第二種情況,你們戀愛期間有些費用,女方可能確實花銷太離譜,超出正常男女朋友之間的花銷,那麼離譜的部分適當的歸還也是可以的。畢竟付出的太多沒有得到結果,男方的心理也不平衡,也是人之常情。

總結,一般分手是不會出現歸還費用這種情況的,既然出現了定是有原因的。


中心如醉


計較這些的人不要也罷。當然,要排除借款等超出戀愛範圍的花費。


林鈺軻


在現實生活中,因為戀愛期間贈與的財物發生糾紛的不在少數,而具體的財物是否可以要求返還,要看贈與財物時,是否是目的贈與或是附條件的贈與。如果當事人贈與的財物並不以結婚為目的,只是為了表達感情主動給付的,譬如“520元紅包”、“1314元紅包”,或是用於兩人日常生活開支的,小額的款項,按照一般生活經驗,屬於一般性的無償贈與,其所有權在交付時即轉讓,受贈人可不予返還。如果當事人贈與的財物以結婚為目的和前提,譬如購房、購車這樣的大額開支,幾萬元的大額轉款等,即存在“彩禮”的性質,在兩人分手後,贈與目的落空,受贈人應當予以返還。


江蘇樂士律師事務所


大家不要說我吃軟飯,我戀愛時,90%是女方開支(當然就是我現在的老婆),戀愛後我總覺得她花錢太大手,總擔心婚後生活因為錢花光了會分開,於是曾經有分手的想法,可感覺有虧於她,於是也就分開不成了。直至現在在一起快三十年了…


信天游58269431


在戀愛期間,有一些女同志,切實花費了男方不少的錢財,最少上萬,最多十幾萬,說分手就分手,就讓男方吃了苦果,說不出,對於,戀愛期的開支,又無證據,往往女方不認可,打官司,無證據,性質,成為詐騙,應將女方如數退還,男方的錢,為什麼,現實中,男孩不敢戀愛,三個戀愛後,家庭被騙光,在借債務戀愛,損失也存受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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