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說名字越長越好
個人覺得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和平分手,一種是非和平分手
和平分手的話,各自安好,彼此祝福,大家好聚好散,當初的約會、吃喝玩樂都是最珍貴的回憶,談錢,傷心。禮物是自己主動買給她的,說明你曾經愛過她,對她是真心的,那你就不能要回來。自願花的錢,又沒人逼你,只能怪你當初太浪費了。分手之後,即便再也不聯繫,內心最深處也會有一個地方永遠珍藏著那份回憶,留一份美好,留一份回憶。
非和平分手,如果是自己做了破壞原則的事情,當然那還有什麼臉面要錢;但如果是對方做了破壞原則的事情,我覺得,要錢也無所謂傷感情一說。因為是對方對不起在先,既然對方都這麼無情,這麼不講道德,何必再講情面,曾經的付出養了一個白眼狼,分道揚鑣,兩個人互相不相見,又何必留面子給對方,該要回的禮物和錢,一定要算得清清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