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價行業迎來發展新機遇,“抓人才”是關鍵


造價行業迎來發展新機遇,“抓人才”是關鍵

今天,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佈了關於修改《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註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的決定,對兩項管理辦法作出了大調整。

主要修改內容有哪些?對造價諮詢行業又將產生什麼影響?中量對此持什麼觀點?且待中量諮詢為您一一道來。

現象預測

現象

01

企業增多,掛靠減少

“雙60%”(註冊造價工程師人數不低於出資人總人數的60%,且其出資額不低於企業註冊資本總額的60%;)一直是傳統造價企業的保護傘。“雙60%”的取消以及註冊造價師人數要求的降低,將直接導致新的造價諮詢企業如雨後春筍般湧現,證書掛靠的現象將急劇縮水。


現象

02

高端人才搶奪大戰即將展開

管理辦法的修改,促使造價人才的含金量持續提高。知識經濟時代搶奪人才,就是搶奪生產力和創新。當全國造價企業從8000家突增至12000家時,萬企集聚將開啟造價高端人才搶奪大戰。


中量觀點

觀點

01

行業集中度再次提高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的修訂,初期將表現為開辦企業與承攬業務門檻降低,最終將會由於資本的進入以及股東身份的放開而表現為行業集中度(Concentration Ratio)的再一次提高。

參考會計師的行業集中度:前5名收入佔到全行業收入20%;前20名收入佔到全行業40%;前100名收入佔到全行業50%。


觀點

02

造價企業的縱橫發展之路

傳統的造價企業一方面可以充分發揮現有的專業技術和業績優勢,做精做專,繼續提高專業服務水平和提高諮詢服務價值,做好內部股權激勵制度,打造頂尖團隊;另一方面可以擴張企業版圖,向綜合諮詢發展,對同行與上下游企業進行兼併與收購。


觀點

03

進入專業深度細分時代

結合最近出版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服務清單》CCEAGC11-2019,可以預見:造價工程師的專業深度將隨著建築行業的不斷髮展進一步細分,執業範圍也將進一步向全過程工程諮詢靠攏。


觀點

04

利於造價新人發展

二級造價師的管理正式納入“正規軍”,造價新人的職業發展有了更明確的規劃。


對今天的《辦法》修改,您有什麼想法?歡迎留言與中量討論!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修正內容


第九條修改

(二)技術負責人已取得一級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並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15年以上;


(三)專職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專職專業人員)不少於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取得二級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合計不少於10人;取得一級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不少於6人,其他人員具有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歷;


(四)企業與專職專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且專職專業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年齡(出資人除外);


(五)企業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100萬元;

(六)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齊全;


(七)企業為本單位專職專業人員辦理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手續齊全;


(八)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內無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禁止的行為。

(舊辦法原文)

(一)已取得乙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證書滿3年;


(二)企業出資人中,註冊造價工程師人數不低於出資人總人數的60%,且其出資額不低於企業註冊資本總額的60%;(刪除)


(三)技術負責人已取得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並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15年以上;


(四)專職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專職專業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16人;取得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不少於10人,其他人員具有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歷;


(五)企業與專職專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且專職專業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年齡(出資人除外);


(六)專職專業人員人事檔案關係由國家認可的人事代理機構代為管理;(刪除)


(七)企業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100萬元;(刪除)


(八)企業近3年工程造價諮詢營業收入累計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九) 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辦公建築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刪除)


(十)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齊全;(刪除)


(十一)企業為本單位專職專業人員辦理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手續齊全;


(十二)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內無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禁止的行為。


第十條修改

(一)技術負責人已取得一級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並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10年以上;


(二)專職專業人員不少於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取得二級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合計不少於4人;取得一級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不少於3人,其他人員具有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歷;


(三)企業與專職專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且專職專業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年齡(出資人除外);


(四)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齊全;


(五)企業為本單位專職專業人員辦理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手續齊全;


(六)暫定期內工程造價諮詢營業收入累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七)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無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禁止的行為。

(舊辦法原文)

(一)企業出資人中,註冊造價工程師人數不低於出資人總人數的60%,且其出資額不低於註冊資本總額的60%;(刪除)


(二)技術負責人已取得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並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10年以上;


(三)專職專業人員不少於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8人;取得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不少於6人,其他人員具有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歷;


(四)企業與專職專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且專職專業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年齡(出資人除外);


(五)專職專業人員人事檔案關係由國家認可的人事代理機構代為管理;(刪除)


(六)企業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50萬元;(刪除)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辦公建築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刪除)


(八)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齊全;


(九)企業為本單位專職專業人員辦理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手續齊全;


(十)暫定期內工程造價諮詢營業收入累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十一)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無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禁止的行為。


第三條修改

企業在申請工程造價諮詢甲級(或乙級)資質,以及在資質延續、變更時,應當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申請書(含企業法定代表人承諾書);


(二)專職專業人員(含技術負責人)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和身份證;


(三)企業開具的工程造價諮詢營業收入發票和對應的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如發票能體現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可不提供對應的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新申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不需提供);


(四)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證書(新申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不需提供);


(五)企業營業執照。


企業在申請工程造價諮詢甲級(或乙級)資質,以及在資質延續、變更時,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承諾,並由資質許可機關調查核實:

(一)企業與專職專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二)企業繳納營業收入的增值稅;


(三)企業為專職專業人員(含技術負責人)繳納本年度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用。”

(舊辦法原文)

申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同時在網上申報:

(一)《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等級申請書》;


(二)專職專業人員(含技術負責人)的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造價員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和身份證;


(三)專職專業人員(含技術負責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業為其交納的本年度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憑證;(刪除)


(四)企業章程、股東出資協議並附工商部門出具的股東出資情況證明;(刪除)


(五)企業繳納營業收入的營業稅發票或稅務部門出具的繳納工程造價諮詢營業收入的營業稅完稅證明;企業營業收入含其他業務收入的,還需出具工程造價諮詢營業收入的財務審計報告;


(六)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證書;


(七)企業營業執照;


(八)固定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或產權證明;(刪除)


(九)有關企業技術檔案管理、質量控制、財務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刪除)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刪除)


第十四條修改

新申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其資質等級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資質標準核定為乙級,設暫定期一年。

(舊辦法原文)

新申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其資質等級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九)項所列資質標準核定為乙級,設暫定期一年。


第十五條修改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遺失資質證書的,應當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補辦,由資質許可機關在官網發佈信息。

(舊辦法原文)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遺失資質證書的,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後,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補辦。


第十九條修改

乙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可以從事工程造價2億元人民幣以下的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舊辦法原文)

乙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可以從事工程造價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第二十三條修改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機構工商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刪除)


第二十四條修改

分支機構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應當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負責承接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訂立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刪除)

分支機構不得以自己名義承接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訂立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刪除)


第四十條修改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業務不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舊辦法原文)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修改

第三十九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舊辦法原文)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修改

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第(六)項和第十條第(一)項、第(五)項的規定,暫不適用於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工程造價諮詢資質且尚未進行改制的單位。(刪除)


造價行業迎來發展新機遇,“抓人才”是關鍵


《註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修正內容


第三條修改

本辦法所稱註冊造價工程師,是指通過土木建築工程或者安裝工程專業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取得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或者通過資格認定、資格互認,並按照本辦法註冊後,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註冊造價工程師分為一級註冊造價工程師和二級註冊造價工程師。

(舊辦法原文)

本辦法所稱註冊造價工程師,是指通過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或者資格認定、資格互認,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以下簡稱執業資格),並按照本辦法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註冊執業證書(以下簡稱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


第四條修改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註冊造價工程師的註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實施全國一級註冊造價工程師的註冊,並負責建立全國統一的註冊造價工程師註冊信息管理平臺;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本行業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並實施本行政區域二級註冊造價工程師的註冊。

(舊辦法原文)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註冊造價工程師的註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專業註冊造價工程師的註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註冊造價工程師的註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七條修改

“職業資格”

(舊辦法原文)“執業資格”


第七條修改

【第十三條】無本辦法第十三條不予註冊的情形。

(舊辦法原文)

第七條第三項:無本辦法第十二條不予註冊的情形。


第八條修改

符合註冊條件的人員申請註冊的,可以向聘用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一級註冊造價工程師初始註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將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申請二級註冊造價工程師初始註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申請一級註冊造價工程師變更註冊、延續註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將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

  申請二級註冊造價工程師變更註冊、延續註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

  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初始、變更、延續註冊,通過全國統一的註冊造價工程師註冊信息管理平臺實行網上申報、受理和審批。

(舊辦法原文)

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申請註冊的,可以向聘用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申請初始註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註冊機關),註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對申請變更註冊、延續註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註冊機關,註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

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初始、變更、延續註冊,逐步實行網上申報、受理和審批。


第十四條修改為第九條

【第九條】

准予註冊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註冊機關)核發註冊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註冊造價工程師按照規定自行製作執業印章。

  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註冊造價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註冊證書、執業印章的樣式以及編碼規則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一級註冊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印製;二級註冊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分別印製。

  註冊造價工程師遺失註冊證書,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延續註冊程序申請補發,並由註冊機關在官網發佈信息。

(舊辦法原文)

准予註冊的,由註冊機關核發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憑證,應當由註冊造價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

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由註冊機關統一印製。

註冊造價工程師遺失註冊證書、執業印章,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後,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程序申請補發。


第九條修改為第十條

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自職業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1年內申請初始註冊。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繼續教育的要求後方可申請初始註冊。初始註冊的有效期為4年。

  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註冊申請表;

  (二)職業資格證書和身份證件;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四)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1年後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供當年的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五)外國人應當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

  申請初始註冊時,造價工程師本人和單位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承諾,並由註冊機關調查核實:

  (一)受聘於工程造價崗位;

  (二)聘用單位為其交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已辦理退休。

(舊辦法原文)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可自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1年內申請初始註冊。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繼續教育的要求後方可申請初始註冊。初始註冊的有效期為4年。

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註冊申請表;

(二)執業資格證件和身份證件複印件;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複印件;

(四)工程造價崗位工作證明;

(五)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1年後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供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六)受聘於具有工程造價諮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的,應當提供聘用單位為其交納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憑證、人事代理合同複印件,或者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複印件;

(七)外國人、臺港澳人員應當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書複印件。


第十條修改為第十一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註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註冊有效期滿30日前,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註冊。延續註冊的有效期為4年。

申請延續註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註冊申請表;

(二)註冊證書;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四)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五)申請延續註冊時,造價工程師本人和單位應對其前一個註冊的工作業績進行承諾,並由註冊機關調查核實。(新增)

(舊辦法原文)

註冊造價工程師註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註冊有效期滿30日前,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註冊。延續註冊的有效期為4年。

申請延續註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註冊申請表;

(二)註冊證書;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複印件;

(四)前一個註冊期內的工作業績證明(刪除)

(五)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第十一條修改為第十二條

在註冊有效期內,註冊造價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的,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到新聘用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辦理變更註冊手續。變更註冊後延續原註冊有效期。

申請變更註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註冊申請表;

 (二)註冊證書;

 (三)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申請變更註冊時,造價工程師本人和單位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承諾,並由註冊機關調查核實:

 (一)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二)聘用單位為其交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已辦理退休。


(舊辦法原文)

在註冊有效期內,註冊造價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的,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註冊手續。變更註冊後延續原註冊有效期。

申請變更註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註冊申請表;

(二)註冊證書;

(三)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複印件;

(四)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文件;

(五)受聘於具有工程造價諮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的,應當提供聘用單位為其交納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憑證、人事代理合同複印件,或者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複印件;

(六)外國人、臺港澳人員應當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書複印件。


第十三條修改為第十四條

被註銷註冊或者不予註冊者,在具備註冊條件後重新申請註冊的,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舊辦法原文)

被註銷註冊或者不予註冊者,在具備註冊條件後重新申請註冊的,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修改

一級註冊造價工程師執業範圍包括建設項目全過程的工程造價管理與工程造價諮詢等,具體工作內容:

 (一)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與審核,項目評價造價分析;

 (二)建設工程設計概算、施工預算編制和審核;

 (三)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文件工程量和造價的編制與審核;

 (四)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結算價款、竣工決算價款的編制與管理;

 (五)建設工程審計、仲裁、訴訟、保險中的造價鑑定,工程造價糾紛調解;

 (六)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造價指標的編制與管理;

 (七)與工程造價管理有關的其他事項。

  二級註冊造價工程師協助一級註冊造價工程師開展相關工作,並可以獨立開展以下工作:

 (一)建設工程工料分析、計劃、組織與成本管理,施工圖預算、設計概算編制;

 (二)建設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標限價、投標報價編制;

 (三)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結算價款和竣工決算價款的編制。

(舊辦法原文)

註冊造價工程師執業範圍包括:

(一)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和審核,項目經濟評價,工程概、預、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和審核;

(二)工程量清單、標底(或者控制價)、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核,工程合同價款的簽訂及變更、調整、工程款支付與工程索賠費用的計算;

(三)建設項目管理過程中設計方案的優化、限額設計等工程造價分析與控制,工程保險理賠的核查;

(四)工程經濟糾紛的鑑定。


第十六條第二項修改

註冊造價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二)依法從事工程造價業務

(舊辦法原文)

註冊造價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二)依法獨立執行工程造價業務;


第十八條修改

註冊造價工程師應當根據執業範圍,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最終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由一級註冊造價工程師審核並簽字蓋章。

(舊辦法原文)

註冊造價工程師應當在本人承擔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並蓋章。


第二十條增加

註冊造價工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九)超出執業範圍、註冊專業範圍執業(增加)


第二十二條修改

註冊造價工程師應當適應崗位需要和職業發展的要求,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專業水平。

(舊辦法原文)

註冊造價工程師在每一註冊期內應當達到註冊機關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


第二十四條修改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造價工程師註冊信息告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

(舊辦法原文)

註冊機關應當將造價工程師註冊信息告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


第三十九條修改

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按照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舊辦法原文)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按照國務院人事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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