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債協議你會籤嗎?最高院裁判界定以物抵債協議性質

導讀:以物抵債協議並非建設工程領域所專有,但商品房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價款結算時常常出現,在實務中,對以物抵債協議的性質多有爭議,本案中最高院對以物抵債協議的性質作出了界定。

以物抵債協議你會籤嗎?最高院裁判界定以物抵債協議性質| 專築


案例索引:通州建總集團有限公司與內蒙古興華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2016)最高法民終484號 2016-12-23

裁判要旨:如果以物抵債協議未約定消滅原有的金錢給付義務,則不能認定為該協議是對原金錢給付債務的消滅,應認定系雙方當事人另行約定的一種用於清償債務的履行方式。若新債務屆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債協議目的不能實現,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履行舊債務。

以物抵債協議你會籤嗎?最高院裁判界定以物抵債協議性質| 專築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於債務清償期屆滿後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可能構成債的更改,即成立新債務,同時消滅舊債務;亦可能屬於新債清償,即成立新債務,與舊債務並存。基於保護債權的理念,債的更改一般需有當事人明確消滅舊債的合意,否則,當事人於債務清償期屆滿後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性質一般應為新債清償。換言之,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債權人與債務人所簽訂的以物抵債協議,如未約定消滅原有的金錢給付債務,應認定系雙方當事人另行增加一種清償債務的履行方式,而非原金錢給付債務的消滅。

再次,所謂清償,是指依照債之本旨實現債務內容的給付行為,其本意在於按約履行。若債務人未實際履行以物抵債協議,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舊債務並未消滅。也就是說,在新債清償,舊債務於新債務履行之前不消滅,舊債務和新債務處於銜接並存的狀態;在新債務合法有效並得以履行完畢後,因完成了債務清償義務,舊債務才歸於消滅。

最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這是合同履行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也是人民法院處理合同履行糾紛時所應秉承的基本理念。據此,債務人於債務已屆清償期時,應依約按時足額清償債務。在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新債務與舊債務並存時,確定債權人應通過主張新債務抑或舊債務履行以實現債權,亦應以此作為出發點和立足點。若新債務屆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債協議目的不能實現的,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履行舊債務;而且,該請求權的行使,並不以以物抵債協議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為前提。

-END-

廣東諾臣律師事務所 | 王瀚律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