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存留養親制度:表面上是孝與法的衝突,實際是皇帝的“手段”

清朝存留養親制度:表面上是孝與法的衝突,實際是皇帝的“手段”

俗話說,"百善孝為先,萬惡淫為源,常存仁孝心,則天下凡不可為者,皆不忍為。""孝",作為一種文化,一種哲學思想,最早是包含在禮制當中的,後來通過儒家文化得以傳承和發揚,最終成為社會中每個個體必須遵守的一個法則。

"孝"是古代中國乃至發展到現代社會中一項極其重要的倫理關係準則,許多人長期以來對於"孝"其實在理解上是有偏頗的,存在誤解,大家通常認為孝就是一個單獨存在的詞,就是孝順父母,是一種做子女的本分,是一種道德上的約束和標準。但事實上,按照《禮記》當中的記載,"孝"是一個錯綜複雜的概念,其中包含著"孝"、"敬"、"諫"、"全身"、"繼志"等內容。

對於儒家思想中的孝文化,不僅指的是物質層次的內容,更多的是人的一種意志,是從人的精神層次上面將"孝"作為一種哲學思想滲透進來,指導人們的行為準則。首先是"養",古人認為,父母作為生養我們的人,我們自然是有贍養父母的責任。

按照《禮記》當中的描述是,"孝子之養也,樂其心,不違其志",便是養的內容,其中包含物質方面的給予,也有精神方面的順從。其次是"敬",《禮記·曲禮上》記載:"凡為人子之禮,冬溫而夏凊,昏定而晨省。"這裡也不僅是物質方面要遵守的行為準則,就是要經常問候父母,這也是在精神方面對子女的要求。

在中國古代封建社會中,禮治是封建統治者進行統治的關鍵,中國古代的歷代封建統治者都大力宣揚"以孝治天下",古代社會中孝也是作為人們是否能夠在社會中立足的一項道德標準。孝文化已經滲透進入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一個提倡孝道的社會,孝文化自然也不可避免的會對封建社會的法律制度產生深刻的影響。

清朝存留養親制度:表面上是孝與法的衝突,實際是皇帝的“手段”

古代封建社會中,也像現代社會存在的一些現象一樣,會有很多不贍養、不孝順父母的例子,但是孝其實是作為一種約束人們的道德標準,很難用明確的法律條文和準則來約束人們的行為,所以古代封建社會中,大部分還是遵循著以往社會中流傳的條文和準則,只是在孝文化佔據社會主要內容和地位的朝代中,難以避免地就會對法律產生一些影響,這只是孝文化順應社會發展的一種表徵。

一、何以稱為存留養親制度?

1.什麼是存留養親?

"存留養親"簡稱為"留養",是古代封建社會的一種法律制度條文的規定。唐、宋、明、清的律法中都有相關的規定,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的法律條文中有關於一些贍養父母的法則

徒流罪犯家裡有祖父母、父母年老無人侍奉、或者患有疾病而無其他男丁侍養的,有可以停止處罰或者直接免除刑罰的規則,允許這些人返回家裡侍養親人。存留養親主要就是針對犯罪的人,是考慮到這些罪犯的直系親屬無人奉養的情況,

在孝道為先的封建社會中,給予這些人一個改過自新並且孝養父母的機會。

2.什麼是存留養親制度?

"存留養親制度"首先是北魏孝文帝最先下詔創制的一種法律制度。因為按照儒家哲學思想的倫理觀念,子孫兒女必須盡到贍養祖父母、父母的責任,因此當時孝文帝考慮到這些子孫兒女犯罪後就無人看顧的老年人。

故而孝文帝特製令格,規定對於那些身犯死罪並且父母、祖父母年老,家中無人奉養或者還沒有子嗣就會絕嗣的一些人,可以停止或者直接免除罪責,也可以允許負有死刑的罪犯暫時回家完成養育父母的義務,給父母、祖父母養老送終之後再回去執行自己揹負的罪責。

清朝存留養親制度:表面上是孝與法的衝突,實際是皇帝的“手段”

這種制度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體現,但是不是單純的法律化,因為法家思想在本質上是不同於儒家思想的,法家思想在當時的社會中是不符合社會發展規律的,但是儒家思想中的許多文化已經發展到相當普遍的程度,儘管存在一些天然的缺陷。

但是從"孝文化"成為佔據社會發展主流的思想上來看,就不難理解為何在歷代的朝代的發展當中,儒家思想作為社會主流思想,而法家思想只能作為影響和輔助的成分。

在一個社會的發展中,道德標準是不可或缺的,但是法律作為一種無形的強制的約束,是在不夠發達的社會中最為有效的統治標準,因此"留存孝養制度"是以孝道為主導,法家思想為輔助而發展出來的法律制度,是古代法律倫理化的體現。

二、清朝的存留養親制度是在哪些因素影響下發展出來的?

1.政治因素

禮制作為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的統治標準,孝作為一種從古代時期就出現並得以傳承下來的哲學思想,在社會發展中也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封建統治者首先是希望自己的皇權不受威脅和約束,但是在朝代的更迭中,封建統治者不難看出"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的道理,所以他們也能夠明白單單只是憑藉強制的法律,百姓們是沒有辦法完全遵守的,判定罪責,殺死百姓是沒有辦法使得民心歸順的。

因此利用幾千年傳承下來的"孝"的思想,不僅能夠增強法律對於百姓們的可信度和約束性,更重要的是,使得法律作為一種強制性的遵循標準,真正進入百姓的眼裡、心裡,成為一種深入滲透的標準遵守,不僅對於社會安定、封建皇權的穩定還是民心的歸屬都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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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化因素

春秋戰國時期,百家爭鳴的局面之後,各種思想開始在社會中浮出水面,其中儒家思想更是一戰成名,在眾多哲學思想中佔據著主流地位,在近千年的傳承中也未曾丟失,最重要的是,在百姓心中,儒家思想是最好的,因此儒家思想的受眾面和影響也更大。所以利用百姓心中本來就遵循的儒家思想中的"孝"文化,更容易使百姓接受律法的推行。

3.經濟因素

就只是從現代社會的發展中,我們也不難得出,經濟其實是最能影響法律的因素。就現代社會來說,全世界的國家中,去除每個國家特別獨特的情況來講,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不發達國家在法律條文的規定中自然是不盡相同的,但是在每一種類的內部,又有相似的地方存在。

清朝,在元朝和明朝之後,經濟其實已經十分發達,尤其是在已經出現資本主義萌芽的明朝之後,經濟飛速發展帶來的一些先進的思想也影響到了人們的固有認知的法律思想。

4.社會因素

不管怎樣來講,法律制定和推行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國泰民安,但是一些人犯了死罪之後,家裡老人無人贍養、或者姓氏無法傳承等一些難辦的情況的出現,不可避免的會造成社會局面的混亂。

清朝存留養親制度:表面上是孝與法的衝突,實際是皇帝的“手段”

因此,打出孝道的名號,撫慰這些犯罪者的家屬,避免了問責之後的混亂局面的出現,而且能夠更好的利用社會資源,在文化和精神上能夠起到更好的教化作用,清朝律法是遵循社會實際情況發展出來的一種法律,實際上是皇帝的小手段罷了。

三、清朝留存養親制度的新發展

1.清朝留存養親制度條件的放寬

"十惡"是古代社會中被認為是歷代以來對封建統治危害最大的一種犯罪,一般來說犯有"十惡"罪責的人是無法被赦免的,但是這樣的法律條款發展到清朝的時候,清律對此有所放寬。

清朝律法規定,對於十惡中的罪責,在犯罪的人定罪的時候要依照法律辦事,尤其是涉及到殺害自己直系或者非直系親屬的時候,他們不同於其他的罪犯,是不允許申請留養的,除非案情是在值得憐憫或者是值得商榷,經由皇上審問之後,再經過兩次秋審後,查明情況屬實就允許辦理存留養親。

2.清朝留存養親制度的補充

歷代的法律中重點都是以都城的情況為主要的標準來訂立的,所以一些比較偏遠的地方實際上是遵循都城的律法直接套上去進行的,因此沒有考慮到實際情況,難以避免的會出現許多矛盾和問題。

清朝存留養親制度:表面上是孝與法的衝突,實際是皇帝的“手段”

所以發展到清朝的時候,律法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已經有了新的發展,例如蒙古,清朝根據蒙古的情況發展出來清朝蒙古律法。

四、結語

綜上所述,清朝律法是不同於歷代律法的,在一些內容上發展出了符合清朝社會實際特點的律法條文,其中孝與法的進一步結合也是清朝律法的一大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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