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出台关于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和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以及上级检察机关关于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我区企业平稳有序发展,我院制定出台了《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和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意见》要求

要严厉打击非法骗取企业财物、恶意丑化企业形象、扰乱企业生产秩序等各类破坏企业复工复产的刑事犯罪,依法快捕快诉,形成震慑。

《意见》提出

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防止把合法行为当做刑事犯罪处理,把违法行为当做刑事犯罪处理。在办理涉企业案件中,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的,依法从宽;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建议适用缓刑。办案过程中,及时做好涉企业家、高级管理层和技术骨干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尽最大限度减少办案给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同时强化对企业合法财产的保护,对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涉案财物,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

《意见》强调

要加大对暴力阻扰企业复工复产、故意或过失导致企业病毒传播等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力度。要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稳妥处理中小企业因疫情引发的合同争议、劳资纠纷等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减少影响企业发展的不稳定因素。

《意见》提出

要依托“两微一端”、一镇一检察官等平台,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结合办案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漏洞,主动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做好法律风险防控。同时审慎发布涉及企业案件信息,严禁因宣传不当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

《意见》要求

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前期与公安机关建立的涉疫情刑事案件联动机制,将涉企业刑事案件纳入范畴,并对此类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准确定性全面取证。要主动与区工商联和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合作,及时了解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存在的实际困难和法治需求,并通过走进企业、线上回复等形式提供法律咨询和解答。对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建立绿色通道,依法妥善处置,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在办案中发现的带普遍性、代表性的问题,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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