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慶法院《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四週年 工作情況及典型案例

2020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已正式實施滿四週年。良慶法院作為全國家事審判機制改革試點法院,在推進家事審判改革工作的過程中,積極構建更為完備的家暴受害者救助體系。一是聯合南寧市救助管理站、良慶區民政局、良慶區婦聯共同設立廣西首個反家暴庇護中心——良慶區反家暴庇護中心,為家暴受害人提供緊急庇護,向受害者提供免費法律諮詢與訴訟指引,目前已經升級為南寧市反家暴庇護中心;二是重點落實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將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為獨立案由,為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制定統一的“民保令”案號,四年來共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10份,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家暴受害人提供強有力的人身安全保護,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發揮了重要作用;三是設立涉家暴案件快速立案綠色通道,妥善審理涉家暴案件,依法認定家暴事實,切實維護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四是廣泛開展反家暴宣傳教育活動,通過以案說法的形式,深入社區、街道、鄉鎮,以及在門戶網站、微博、微信等平臺上向社會公眾宣傳預防與制止家庭暴力的相關法律知識。

案例1

遭受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可以要求賠償

——冼某訴凌某離婚糾紛案

裁判要旨:實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的離婚事由之一。如果一方對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基本案情

冼某與凌某結婚10年,育有一個10歲的女兒和5歲的兒子。因冼某夜晚賣糖水甜品或者與他人散步回家較晚,凌某懷疑其在外邊有第三者,遂多次對其實施家庭暴力。2017年6月,冼某起訴請求與凌某離婚,子女一人撫養一個,並要求凌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1萬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冼某辛苦持家,晚上要出去賣糖水甜品,而凌某卻懷疑其在外有第三者,但並無證據能予以證實冼某有第三者。凌某因此而多次對冼某實施家庭暴力,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亦對冼某的精神造成一定的傷害,對夫妻感情破裂負有過錯,遂判決二人離婚,女兒由冼某撫養,兒子由凌某撫養,凌某賠償冼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案例2】

病歷及報警記錄可作為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

——陳某某訴張某某離婚糾紛案

裁判要旨:家暴受害者應及時報警併到醫院就診確認傷情,並保留相關證據。認定是否屬於家庭暴力範疇時,病歷和報警記錄可作為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之一。

(一)基本案情

陳某某與張某某於1999年登記結婚,至今已20餘年,婚後生育一子。張某某多次在家裡對陳某某實施家庭暴力,2013年5月,因懷疑陳某某有外遇,張某某將陳某某手機砸了,並毆打陳某某;2015年5月,因睡覺時陳某某起床關風扇,張某某當即動手打人;2017年10月,陳某某與張某某談論離婚事宜,因其不同意將房子過戶到兒子名下,再次被張某某毆打。2019年5月,陳某某到法院起訴離婚,同時為避免離婚訴訟期間遭到家暴,提交了之前三次被家暴後的醫院病歷記錄、傷情照片、派出所報警記錄,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陳某某提供了病歷和報警記錄等證據,足以證明其遭受了家庭暴力,其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故依法作出裁定,禁止張某某對陳某某實施家庭暴力。

被申請人若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將可能被處以罰款、拘留,若構成犯罪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身安全保護令一式四份,分別送達給家暴受害者本人、家暴施暴者、當事人居住地派出所、當事人所在社區。通過這樣的方式,既震懾施暴者,讓其知道違反保護令可能會面臨罰款、拘留的後果,又方便公安機關、居(村)委會協助執行該保護令。

案例3】

家暴受害者除可申請禁止家暴外,還可申請禁止騷擾家人並責令遷出住所

——陳某訴黃某離婚糾紛案

裁判要旨:人身安全令可以包括以下措施:1.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3.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4.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一)基本案情

陳某與黃某系夫妻關係,黃某於2018年6月用菜刀將其割傷,有病歷材料及派出所受案回執、鑑定文書為證。2019年1月,黃某實施第二次家庭暴力,向陳某摔水壺及保溫杯。2019年3月,黃某向陳某砸衣架,實施第三次家庭暴力。此外,黃某還多次恐嚇、威脅陳某及其共同居住的家人。現黃某出差在外,因其隨時有可能從外地回到陳某及其家人居住的家中,再次對他們造成傷害。故陳某在準備材料起訴離婚前,特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不僅對妻子陳某實施家庭暴力行為,還對陳某的家人進行恐嚇與威脅,若其繼續與陳某及其家人共同居住,可能會再次對陳某及家人實施家暴,造成更大傷害。故而出具保護令,除了禁止黃某對陳某實施家庭暴力之外,還禁止黃某騷擾、跟蹤、接觸陳某及其相關近親屬,並責令黃某遷出陳某住所。

案例4】

離婚上訴期亦可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李某訴王某離婚糾紛案

裁判要旨:只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即可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有具體的請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無論是否起訴離婚,無論訴訟前後,均可申請。

(一)基本案情

李某(男)起訴王某(女)要求離婚。因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且均同意離婚,法院一審判決雙方離婚,並對子女撫養、探視、財產分割等進行了處理。判決作出後,李某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判決結果不服,遂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李某認為,法院之所以沒有判房子歸自己,是因為房子一直是由王某和孩子住在裡邊,如果王某搬出去,自己佔住房子,就能在二審中獲得有利形勢。於是,一審判決作出後,李某多次上門騷擾王某,甚至持刀砍門以暴力威脅王某。王某遂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查認為,李某曾因對孩子實施暴力行為被判刑罰,現又對王某進行暴力威脅,符合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條件,遂出具保護令,禁止其對王某實施家庭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禁止其騷擾、威脅、接觸王某及其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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