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減少環境汙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相關規定,現將《通告》面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11月26日前通過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提出意見建議或在“日照市公安局”微信公眾號本公告下留言。
01
日照市人民政府發佈通告
關於禁限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徵求意見稿)
為了加強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減少環境汙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日照市城市管理條例》《日照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我市決定實行禁限燃放煙花爆竹措施,現通告如下:
第一條
我市城市建成區允許除夕6時至正月初一22時和元宵節18時至22時在指定地點燃放,其餘時間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含電子爆竹)。
本通告所稱城市建成區,是指日照主城區北至山海路、西至青連鐵路、南至上海路、東至黃海區域,以及嵐山城區北至坪嵐鐵路、西至瀋海高速、南至繡針河、東至黃海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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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區
邊界為北至山海路、西至青連鐵路、南至上海路、東至黃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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嵐山城區
邊界為北至坪嵐鐵路、西至瀋海高速、南至繡針河、東至黃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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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縣、五蓮縣
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劃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間。
第二條
1
在城市建成區允許燃放時間內,嚴格控制燃放種類和數量,禁止燃放禮花彈等高烈度煙花爆竹產品。
2
煙花爆竹燃放點的設置應當符合安全優先、兼顧方便的原則,由物業服務企業、居(村)民委員會、酒店在各自管理或者服務的區域內設置並提前公佈。
第三條
下列地點任何時間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1
距公園、風景區、山林等重點防火區200米以內;
2
距文物保護單位200米以內;
3
距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200米以內;
4
過街天橋、立交橋、高架路等橋樑隧道部位;
5
民用建築的公共走廊、樓梯、屋頂、陽臺、窗口等部位,高層公共建築、地下建築、在建建築工地施工區域;
6
距加油站、加氣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200米以內;輸變電、燃氣、燃油設施安全保護區200米以內;
7
機關辦公區域、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養老機構、公共娛樂場所、文化體育、宗教活動場所;
8
距商場、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200米以內;
9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禁止燃放其他區域。
第四條
重汙染天氣III級(含)以上應急響應期間,全市範圍內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五條
1
各區縣人民政府(管委)要加強對禁限放煙花爆竹工作的組織領導;
2
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組織對轄區內禁限燃放煙花爆竹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
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等有關組織、單位要做好禁限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引導工作,及時發現和勸阻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4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處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5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市政道路及公園、廣場、城市綠地等露天公共場所煙花爆竹燃放情況的監督檢查。
6
宣傳、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商務、住建、教育、文旅、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禁限燃放工作。
第六條
1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利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違規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向有關職能部門舉報。
2
對違反本通告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及個人由公安機關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3
對職能管理部門或勸阻人的勸阻實施阻礙、威脅、恐嚇等情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給予治安處罰;
4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
違反本通告的其他行為,由負有監管責任的職能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日照市城市管理條例》《日照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條
1
鼓勵文明過節,倡導市民移風易俗,以安全環保的方式舉行節慶、開業慶典、婚喪嫁娶等活動。
2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一律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3
黨員幹部、公職人員應當帶頭遵守本通告。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日照市人民政府
對於既可以尊重傳統,又能夠環保安全,您有什麼好的想法,或者對市區煙花爆竹燃放管理還有什麼意見建議,歡迎您通過留言發表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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