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稅法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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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所得稅

(1)德國包括所得稅和營業稅,(又稱工商稅、地方所得稅,見下文第二條)

•公司所得稅稅率為15%.

•加上對應納公司所得稅額徵收的5.5%的團結附加稅,公司所得稅的實際稅率為1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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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國只有企業所得稅

•所得稅率為25%

•高新技術企業15%

•企業所得稅是對中國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企業所得稅的徵稅對象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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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德國特有稅種,企業所得稅附加稅

(1)工商稅:由地方政府對企業營業收益徵收的稅種

所有在德國經營的企業都是該稅種的徵收對象,不論其企業的法律形式是人合公司還是資合公司。

•稅基是企業當年的營業收益,根據《公司所得稅法》計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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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潤經過《營業稅法》規定的增減項修正後計算得出。

•德國工商稅不是流轉稅,屬於所得稅種

•工商稅是地方政府最主要的財政收入來源

•工商稅的納稅主體為企業主

•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納稅義務應從具備各生產經營條件開始,到生產經營實際結束為止

•資合公司納稅義務則應從公司註冊入商業登記簿開始,到公司所有資產被清算結束為止。


(2)團結互助稅

•1990年兩德統一後,為支付統一帶來的財政負擔和加快東部地區建設,於1991年開徵此稅。原計劃為臨時稅收,1993年曾一度廢止,後於1995年恢復。

•個人和公司均是該附加稅的徵收對象,其稅基是同期個人和公司應繳納的所得稅稅額,稅率為5.5%

三、增值稅

·性質——流轉稅;·課稅對象——增值額;·計稅依據——銷售額或營業額;·實行——稅款抵扣制度與比率稅率 ;·具有轉嫁性;·屬於間接稅。

(1)徵收對象

德國:發生在德國境內的商品銷售與勞務提供行為,在德國境內銷售貨物及提供其他勞務服務,從歐盟外第三國進口貨物或歐盟成員國之間的貨物銷售行為。

中國: 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均是增值稅納稅人。

(2)性質

德國:德國及歐盟的增值稅屬於消費型增值稅

•其徵稅對象已從傳統的工業製造、貨物批發、貨物零售環節拓展到服務業環節

•這種類型的增值稅徹底排除了重複徵稅,是一種最完善的增值稅

中國:中國經過2017年的增值稅改革,模式已接近德國。但是,由於中國增值稅實行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制度,因此對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水平要求較高,要求能夠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3)返還

德國:多交的進項稅於次月退還 。另外,在德國,外國旅遊者,可在離開歐盟關稅邊境時,申請退還所購物品的增值稅。

中國:多交的進項稅原則上是不退還的。退稅,中國除海南島外尚無此政策。

(4)稅率

德國基本稅率:調整為19%

•低稅率:7%——糧食,飼料,化肥,農林業產品,圖書,報紙,部分醫療用品,藝術品等

•根據目的國徵稅原則對歐盟境內的貨物出口及從歐盟出口至第三國給予免稅

中國基本稅率:調整為16%,主要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

•低稅率:10%——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製品、農機、農膜、圖書、報紙、雜誌等

•低稅率:6%——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

四、稅務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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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國的稅務年是公曆年,但企業不同於公曆年的會計年度也可用作計算應稅所得的基礎

• *對於會計年度不是公曆年的企業,要求其按本企業會計年度截止時的情況進行當年的稅務申報(一般發生在企業成立或清算時)

•對於需按公曆年進行的稅務申報,無論企業還是個人都要在每年5月31日前遞交上一公曆年的報稅文件。如果聘請專業稅務顧問報稅,一般可自動延長至9月30日前。遇特殊情況,還可申請延長至下一年的2月28日前。

(2)中國的稅務年是公曆年,不允許企業用不同於公曆年的作為會計年度

•要在每年5月31日前遞交上一公曆年的所得稅文件。無論是否聘請專業稅務顧問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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