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單位不給我交社保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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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發現自己的單位沒有給自己繳納社保,應該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的60天內進行訴訟。很多小夥伴雖然知道單位不交或者少交社保,但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而選擇忍氣吞聲,所以勞動仲裁部門對社保的時效又做了規範:

1、時效期的計算方式有改變。不管是什麼時候發生的不繳納或少繳納的行為,時效並不是從“知道或應當知道”開始計算,而是放寬到當勞動者離開單位那天開始計算,離職後60天內都在時效期內;

2、社會保險的追索是無限期的。但你必須滿足在離職60天內申請仲裁這個條件,並且只能追索最後一個單位。只要滿足這兩個條件,哪怕你要求補繳10年的社保也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然後單位沒有為員工交社保,可以到當地的社保局和地稅局投訴,尋求行政部門處理。如果社保局對投訴不處理,不作為,可以行政訴訟,起訴社保局,要求對補交社保問題作出處理。去投訴時,要寫書面的投訴資料,另外還要將勞動合同、廠牌等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複印給社保局和地稅局。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沒有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確定。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其實,我覺得還是先自己和公司協商下呢,畢竟上班也是不容易的,真的協商不好,在走正常流程去訴訟維權。撕破臉皮總是不太好的,對吧!希望大家都是有公司在交社保的。


一個柚子的暢想


以下是幾點建議,你參考一下


根據以下法律你大概看一下 一、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四十七條規定(即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向單位主張: 1,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 2,補交存在勞動關係期間的社保。 3,如果為未籤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注意有一年的時效) 二。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時,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有關證據。具體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勞社部發[2005]12號)的文件規定“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可以據(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不限於此規定)來提供勞動材料。 當然證據越多越好。 三、建議你先和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一致,提供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並向勞動監察部門、勞動仲裁部門提請勞動仲裁或故建議你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訴主張你的權益。 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衷心祝願早日解決問題!




吃竹子不吧唧嘴的熊貓


你好!很高興能為你解答這個問題,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根據你所提出的疑問,我分析了兩種情況,你看你是屬於哪種?
一、是否屬於年齡超過了退休年齡, 根據國家社會保障法相關規定,員工入職公司當月必須繳納五險(養老、醫療、生育、工傷、失業),首先公司不交是否有其他原因,如男的已滿60週歲,女的已滿50週歲,這種情況下是到達了退休年齡,公司無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了避免用工風險,公司一般會給員工補充一份僱主險,也稱商業險,一般僱傭這種員工公司都是不會籤勞動合同的,即使簽了法律也不會認可,只能籤勞務協議;

二、是否屬於公司的勞動合同工,因為現在很多公司為了避免用工風險,解決公司招工難現象,公司都會找一個勞務派遣公司籤合同,來減少避免公司招工難和用工風險事宜。如果你是屬於勞務派遣工的話,你的保險應該找的是第三方,勞務派遣公司,而不是找你上班工作的公司。

綜上所述,如果你的年齡未達到退休年齡,其次和公司是簽了正式的勞動合同,公司拒絕給你買保險的這種情況下,公司不給員工買保險是違法的,你可以找你當地的園區信訪辦告知情況,可以找到當地的社保局稽查組告知情況,他們都會去找你單位要求為其買保險,還會把從你入職至今的保險給你補上的。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謝謝大家,覺得回答的不錯的,可以點個贊嗎?


重慶么妹11


1.個人認為,作為求職者,我們要有選擇的去求職,最好選擇大企業,合資,外商獨資等,或口俾好的企業入職,社保這方面大企業都會依據國家法律交納,這樣就可以很放心


2.的確,當下國內有不少企業沒給員工購買社保,那如果已入職,最好利用公會,或員工集體找公司談,要求交社保,如果不行,找當地勞動部門,充分利用法律法規來保護權益,切不可採用鬧事擺工等方法,最後很麻煩

3.目前很多小企業,私人老闆,確實沒有給員工交社保,所以,我們在求職,選職時,要問清楚,大不了不去,或換工作,這也是無奈的最後選擇!

以上,祝大家打工之路順順利利!


農氏野釣


用人單位沒有替你繳納社保,你需要先發一封催繳社保的郵件給公司,郵件內容大致意思就是讓公司將你的社保補上。 若是公司沒有理會你的郵件,或者故意拖拉,在你發了催繳郵件之後一個月內,還沒有幫你進行社保補繳的話,這個時候,你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了。 發一個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給公司,表明公司不幫你交社保,而你也盡到了催繳的義務,提前一個月發送了催繳社保郵件給公司(需要有證據證明你確實發了),所以你要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然後你就可以不上班了,直接去申請勞動仲裁了。 【仲裁什麼】 仲裁什麼呢?公司沒有替你繳納社保?不不不,你要仲裁的是一個經濟補償金的訴求,在公司待了那麼久,又不是因為個人原因離職,而是因為公司沒有替你繳納社保,你被迫無奈才離職的,這時候公司需要給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天哪340


看你對單位的態度了。如果你想繼續留在公司繼續發展,你可以匿名反應問題,比如向你們地區的市長熱線、市長信箱反映就可了。如果不想留在公司發展,可以直接提出要求,甚至實名向社保部門投訴。


West胡楊


蒐集相關證據打12345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保障局投訴


有問必答125


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是違法行為,可以用以下幾個方法:

1、與單位協商,要求補繳社保。因為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是違法行為,一般單位會給員工一個說法,可能後期會給員工補繳。這樣就避免單位耽誤不繳納,而且個人權益也有了保障。

2、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反映情況。如果跟單位協商不成,就向本地區勞動部門反映,勞動部門會按照員工的反饋,跟單位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要求單位補繳社保。

3、向社保局投訴,要求社保部門督促單位補繳。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4、要求解除合同並獲得經濟補償。如果投訴後還沒繳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賠償。《社會保險法》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經濟補償。


鄧雙雙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遭受損失的,勞動者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所以如果單位不給你繳納社保,可以先跟公司協商,協商不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BubbleBubble1243


如果是合法用人單位不交社保,這就違反了社會保險法與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同時也侵害了勞動者的勞動保障。而勞動者可以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動局,提供有效證據,向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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