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到底分幾步?礦業律師7方面說明流程

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到底分幾步?礦業律師7方面說明流程

建設項目實施後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依法應進行報批。未經批准,不得壓覆重要礦產資源。

​重要礦產資源指《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附錄中所列的34個礦種:

1.煤 2.石油 3.油頁岩 4.烴類天然氣 5.二氧化碳氣 6.煤成(層)氣 7.地熱 8.放射性礦產 9.金 10.銀 11.鉑 12.錳 13.鉻 14.鈷 15.鐵 16.銅 17. 鉛 18.鋅 19.鋁 20.鎳 21.鎢 22.錫 23.銻 24.鉬 25.稀土 26.磷 27.鉀 28.硫 29. 鍶 30.金剛石 31.鈮 32.鉭 33.石棉 34.礦泉水

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依法應履行如下報批/備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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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壓覆礦產資源查詢

建設項目選址前,建設單位應向項目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瞭解礦產資源規劃、礦產資源分佈和礦業權設置情況。

如不壓覆礦產資源,也不與礦業權範圍重疊,可由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未壓覆礦產資源的證明文件,由省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未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

2.壓覆礦產資源調查評價與審查

通過查詢瞭解到可能壓覆礦產資源或與礦業權範圍重疊以及情況不明的,建設單位應根據有關法規及工程建設規範,合理確定建設項目壓覆範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地質勘查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提交省自然資源廳組織專家審查,出具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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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壓覆礦產資源儲評審備案

《調查報告》編制完成後,應當辦理壓覆資源儲量的評審備案程序,取得儲量評審意見書及備案證明。根據《自然資源部關於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自然資規〔2019〕7號)的規定:自然資源部負責本級已頒發礦業權證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工作,其他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涉及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的,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評審備案,油氣和放射性礦產資源除外。

4.簽署壓覆補償協議

建設項目壓覆已設置礦業權礦產資源的,在辦理審批手續前,建設單位須與礦業權人簽訂補償協議,若短期內難以簽訂補償協議,可與礦業權人先簽訂意向性協議,作為辦理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的依據。協議應包括礦業權人同意放棄被壓覆礦區範圍或不動用建設項目擬申請壓覆的礦產資源儲量以及雙方權利、相關補償方式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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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取得壓覆審批文件

《調查報告》審查通過後,經認定涉及壓覆礦產資源,確實無法避讓,且“審查意見”已原則同意壓覆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完成立項審批後,及時按要求向省自然資源廳申請辦理壓覆礦產資源審批手續。

6.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37號)的規定,建設單位應在收到同意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批覆文件後45個工作日內,到項目所在地省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手續。45個工作日內不申請辦理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手續的,審批文件自動失效。

但是2019年12月31日出臺的《自然資源部關於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自然資規〔2019〕7號)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起,取消礦產資源儲量登記事項。根據該項規定,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也將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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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勘查區塊或礦區範圍變更登記

省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時,應通知相應礦業權人在45個工作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相應的勘查區塊或者礦區範圍變更手續。逾期不辦理的,由原發證機關直接進行勘查區塊或礦區範圍調整,並告知礦業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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